警察何時才開槍? -馬平
山東鄒平襲警案迅速告破。嫌犯駕越野車撞擊警車,逼停後用鐵棍匕首攻擊警察,導致異地辦案的江蘇警官死亡。目前15名嫌犯均被捕。
從公佈案情來看,這毫無疑問是性質惡劣的襲警案件。但分析案情細節,必須承認襲警行動並非是精密策劃的謀殺,甚至初始目標並非是殺害警察。否則既不會採取開車逼停這種低效做法,不會糾集15人之多的烏合之眾,更不會用鐵棍、匕首這種冷兵器去正面挑戰配槍的警察。嚴格説來,這是一場失控的示威行動。地方黑社會組織向警方武裝示威,在發現造成一名警察重傷死亡後,嫌犯未進一步趕盡殺絕,而是一鬨而散。
這些細節頗耐人尋味,即慘案的原因並非是殺人滅口,而是嫌犯從根本上不相信警察會積極反擊。因此以冷兵器圍攻持槍警察,毫不隱匿行蹤,並不擔心警察會開槍——事實也的確如此。實際上,這是大部分襲警案件的起因。隨便一查,可以查到許多類似案件。若非此次鄒平黑幫的襲警事件導致警察死亡,恐怕這次襲警案件也會湮沒在無數類似案件之中。

1988年12月生,江蘇警官學院2007級偵查一區隊的學生。
隨手一查,可以查出大批相近的襲警新聞。
1,三輪司機被查 兩名“幫手”襲警
2,滬半年查處212名“襲警”人員
3,飛車黨襲警被開槍擊傷 中槍後反鎖家中四處報料
4,寧波警察遭暴力襲擊時開槍擊中奪槍者
5,拍客安徽合肥近百名傳銷人員鬧事襲警
這些襲警事件的共同點是,攻擊者並不認為自己的戰鬥力超過警察,只是看準了警察並不會開槍,所以敢於肆無忌憚地攻擊警察。在中國,這些消息甚至根本不是新聞。
與之相對應,一旦警察對襲警者開槍,會立刻造成軒然大波。
比如這起使用了汽油燃燒彈攻擊警察的案例。
1,村民為阻攔強拆襲警遭擊斃 官方認定開槍合法
2,目擊者:河南偷車嫌犯未反抗即遭警察開槍打死
無論襲警者使用了多麼惡劣的攻擊手段。警察都會被默認為濫用暴力的一方,被百般質疑。這樣的新聞也往往得到比襲警新聞多百倍的追捧。毫無意外,這種媒體氣氛大大鼓勵了更多襲警事件的發生。
這種現象並非全世界的通例,甚至可以説是中國的特例。在除中國之外所有的國家,大部分襲警事件的起因不外乎兩個原因——襲警者火力強大,主動攻擊警察掩護犯罪;或是襲警者酗酒吸毒,意識不清下襲警。隨手一搜,就能在最近幾周的新聞裏找到典型案例:
1,肯尼亞偷牛組織設伏殺死32名警察 動用機槍炸彈
2,美國一女子吸毒制幻欲襲警被擊斃
像中國這種,攻擊者並沒有壓倒警察的武力,也沒有喪失理智,只是因為認定警察不會反擊才出手的襲警案例,在世界其他地方非常罕見。這倒不是因為別國人民性情温和,而是因為他們很清楚,警察既擁有強大的武裝,也會毫不猶豫地使用這些武裝。對警察使用暴力,警察會立刻報以致命打擊。甚至不需要真的有襲警事實,只要警察“認為”自己受到了威脅,也會無限使用武力,確保完成任務。
1,美國女子企圖自殺其母報警 均被警方開槍打死
2,美國男子威脅警察欲自殺被擊斃 網友稱自殺非法
3,美國洛杉磯一男子手持水噴頭被警察擊斃
4,美國一名殘疾男子用鋼筆威脅警察被擊斃
很明顯,大部分國家的警察很清楚自己的身份——暴力機器,要像一台機器那樣執行上級指令,恢復秩序。為此付出的代價和警察自身沒有關 系——機器不需要思考和擔責,但作為人類,警察有自保的本能,所以警察使用暴力毫無顧忌。
與此對應,中國當代警察機構的源頭是1949年重建的社會安全體系,是社會革命的結果。和其他大部分公共機構一樣,公安系統雖然留用了大批舊時代警察,卻奉行不同的邏輯體系——從維護秩序變成了“為人民服務”。為此,公安局改稱“人民公安”。類似地,人民郵電、人民鐵路、人民銀行。這些“人民”頭銜,背後表現的是整體工作思路的變化。即作為“人民”機構,不能只考慮效率和秩序,必須在工作中處處考慮人民利益。
對於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過去幾十年常以“人民內部矛盾”和“敵我矛盾”相區分。凡是涉及政治和軍事背景的問題,往往被歸入“敵我矛盾”,處理起來你死我活,殘酷無情。凡是“人民內部矛盾”,那就必須慎重對待,即便對待理虧的一方也不可放手使用暴力——這適用於警方的大部分工作。中國警察因此擁有了全世界最高的開槍門檻。這是中國人享有的重大善政。
然而,過去的幾十年,中國的社會結構出現了天翻地覆的變化。當年我們談到“民間糾紛”的時候,説的是一個個孤立個體之間的問題,最多也不過是以家庭為單位的爭執。這些對治安事件負責的主體,的確破壞力有限,也不太可能因為重大非法利益而危害社會。對他們所引發的治安問題,筆者也不贊同無限制使用暴力。
今天的情況完全不同。在政府、事業單位、國企之外,中國所謂的“民間組織”、“民營經濟”雖然也頂了個“民”字,卻和當年孤立無援、毫無組織的普通人民毫無干係。這些企業、社會組織經營着數以億計的資金,控制着成百上千的人口。他們有足夠的動力——和能力發動威力巨大的破壞行為,威脅警方乃至整個社會的安全。對於這一類事件,如果用“人民內部矛盾”籠統概況,顯然不合適。
此次鄒平縣襲警事件,主謀正是當地的高利貸詐騙集團,是擁有足夠財富和人力的強大組織。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求警察一味忍讓,既是對警察生命的不負責,也是對社會治安的放任。
退一步説,即便把絕大多數糾紛都歸入傳統的“人民內部矛盾”。在當事人已經主動使用暴力,可能危害他人生命的時候。也必須在法律、道德、輿論各方面賦予警察開槍的權利。這並不是一個道德問題,而是一個邏輯問題——所有民航機組都會告訴乘客,遇險的時候,成人乘客必須先為自己佩戴氧氣面罩,然後再為兒童佩戴。成人的生命並不比兒童更貴重,但只有確保了成人的呼吸,他才有可能拯救鄰座的兒童。類似地,在治安事件中,我們不能指望普通人去制服手持刀槍或者燃燒彈的罪犯,警察必須主動出擊,所以警察必須要獲得自保的優先權,才能保護更多人的生命,才能通過威懾避免更大的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