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選舉人團制度的由來-劉晨光
改革努力屢敗屢戰
現行的選舉人團制度早就暴露出一些問題。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可能產生“少數票總統”,有違民主的“多數決”要求。2000年大選中,小布什所得選民票數少於戈爾50多萬張,但得選舉人票數超過戈爾5張,成為美國歷史上第四個“少數票總統”。
之所以會產生“少數票總統”,很大程度上在於,選舉人團的分配與產生機制均存在一定的弊病。

2000年大選中,小布什戰勝戈爾,成為美國歷史上第四個“少數票總統”。
目前,美國選舉人團的分配方案仍遵從制憲者的安排,總人數為聯邦參議院與眾議院議員人數之和。美國現共有50個州,無論各州人數多少,每州兩個參議院席位,這是按照平等代表制原則進行分配;而眾議員的分配,自1941年始,採用一種“亨廷頓分配法”(Edward V. Huntington),以複雜的數學公式來計算。其結果是,不但各州參議員數量,而且各州眾議員數量,與各州實際人口數量的比例均不一致,這就造成各州選舉人票的“含金量”即所代表的人數標準存有差異。因此,選舉人票的多少也就不能如實反映支持率的高低。
選舉人團在各州的產生,除了緬因州和內布拉斯加州以外,基本都採用“勝者全得”(winner-take-all)原則:各州獲得選民票數最高的候選人,即獲得該州所有選舉人票。這採用的實為一種“相對多數制”,即勝者所獲選票不一定要過半數。這一規則曾在歷史上多次造成總統選舉危機,因此受各方指摘頗多。此外,“勝者全得”原則使候選人所獲選舉人票,在大選時即可基本確定,亦造成兩個不良後果。首先是使大選後的選舉人團投票表決流於形式;更為重要的是,由於選舉人名單往往由政黨確定,選舉人不得不服從政黨利益,幾乎不可能再擁有獨立意見與鮮明性格。二者均背離了制憲者對選舉人才德的強調。
美國選舉人團制度因存有明顯缺陷,自傑克遜總統以來,提出廢除此制度的呼聲就從未消停過。1968年美國總統選舉後不久,一項蓋洛普民意測驗表明,希望由自己而非選舉人團來決定誰當總統的美國人高達81%,可見普通美國人要求改革選舉人團制度的迫切心情。此後十年間,有關廢除選舉人團制度的主張開始進入國會辯論。
1969年,在美國律師協會(ABA)等院外團體的強力遊説下,美國眾議院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一個法案,主張廢除選舉人團制度,剛當選的尼克松總統也對此表示支持,這在歷史上極為罕見。但此法案仍胎死於參議院。1979年,主張廢除選舉人團制度的憲法修正案得到了參議院51票的支持,此數字也創了歷史紀錄,但仍因未達到法定的67票而流產。
改革何以如此之難?
為何選舉人團制度如此難以廢除呢?
首先,較之人口眾多的大州,小州無疑更支持現行的選舉人團制度,因為依據選舉人票而非選民票多少來決定總統人選,使小州相對獲得了更大的權重。歷來當選的“少數票總統”,都離不開小州的支持。故而在競選中,兩黨候選人固然都積極爭取大州選票,但對關鍵的小州仍絲毫不敢怠慢。
小州之所以支持選舉人團制度,與美國立國的聯邦制有關。聯邦制賦予各州較大的獨立權,強調美國政府是一個由各州聯合組建的聯邦性政府。在1787年制憲會議上,正是立足當時州權較大的現實而達成的此一妥協方案,才帶來了聯邦的統一。聯邦性原則在新的全國性政府中的體現,就包括參議院席位按照各州平等原則進行分配,總統選舉中的各州選舉人團票數也是本州在參眾兩院的議席之和。相對而言,大州在眾議院中較佔優勢,小州在參議院中較佔優勢。因為美國憲法規定,憲法修正案的提出需要獲得國會兩院三分之二人數或各州三分之二州議會同意,倘若沒有參議院或小州的支持,像廢除選舉人團制度這樣的憲法修正案根本不可能提出,而小州及其佔優勢的參議院,當然也不大會贊同廢除對自身較為有利的選舉人團制度。
在學理上,也有學者反對廢除選舉人團制度。
1977年7月22日,著名保守派政治學者戴孟德(Martin Diamond)曾在參議院司法委員會下屬的憲法委員會為選舉人團制度進行辯護,並與支持廢除選舉人團制度的參議員拜爾進行了對話。
戴孟德指出,選舉人團在200年間針對不斷變化的環境表現出了動態的適應性,並未過時。在他看來,選舉人團制度不僅是民主的,並且採用的是“一人一票”加“勝者全得”的直接民主,只不過這種直接民主是在各州而非全國實行。因此,廢除選舉人團制度、由全國選民直選所增加的,不是總統選舉的“民主性”,而只是“全國性”。
再者,“少數票總統”現象所反映的選民票與選舉人票之間的矛盾,在任何分區選舉制度(districtedsystem of election)中都難以避免。以英國為例,1974年勞工黨在民眾選舉中所獲選票雖少,但在議會中仍獲得多數議席,因此得以組閣。若想根本避免選民票與選舉人票或席位票之間的矛盾,就須廢除分區選舉制度本身,在美國,也就是要廢除致使總統選舉分州進行的聯邦制。只要聯邦制在,美國總統選舉所實現的就不可能是純粹的全國性民主,而只能是具有全國性與聯邦性雙重特性的民主,這樣的民主也更有益於維護自由與小州的利益。
戴孟德指出,在“勝者全得”的選舉人團制度下,因為選民多傾向於投票給可能獲勝者,民主黨和共和黨之外的少數黨是沒有機會的。而一旦廢除此制度,少數黨就可能通過聯合而贏得較多選票,成為一支強大的力量。當然,在這種情況下,關鍵問題並不在於少數黨是否可能獲勝,而在於:到底應該進行一輪還是多輪選舉?政黨制度將可能變得何等支離破碎?有多少黨派存在才算合理?其結果將可能影響美國的整個憲政結構,使美國政黨制度從兩黨制轉向多黨制。
實踐上,廢除選舉人團制度的提議得不到小州支持,難以在參議院通過;理論上,廢除選舉人團制度將對美國的聯邦制和兩黨製造成巨大沖擊。故而,雖然反對與廢除之聲不絕,但選舉人團制度仍然存在,並一直運行着。它今日所展現的一切利弊,都是美國社會變遷與歷史演進的結果,業已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與必然性。一方面,它只是總統選舉過程中一個具體而微的選舉機制;另一方面,其運作卻以像聯邦制和兩黨制這樣的美國根本政治制度為背景和依託,一旦廢除,甚至較大幅度的改革,勢必將牽一髮而動全身,對美國政治生活與政治制度造成難以估計的整體影響,深刻改變美國的政治文化。
那麼,在保留選舉人團制度的前提下,是否可能進行某種改革,以使總統選舉更具有“全國性”呢?戴孟德強調,在全國範圍內由選民直選總統並不能增加“民主性”而只能增加“全國性”,這顯然只是為選舉人團制度進行辯護的託辭,並不能使人信服。畢竟就其本義而言,民主就是指“多數決”或“多數人的統治”,“少數票總統”的產生無論如何已違背此義。
因此,要改革選舉人團制度,首先就要取消致使“少數票總統”得以產生的關鍵因素,即在各州實行的“勝者全得”原則。然後可以在各州同樣採取“過半多數制”,允許“多輪投票”(run-off voting),只有在各州獲得選民票數過半的總統候選人,才能獲得該州所有選舉人票。此法能解決選舉人票“含金量”不公問題,且對現行憲法與兩黨制衝擊最小,最為可行。
(作者單位:中共中央黨校科學社會主義教研部)
本文已經發表於《社會觀察》雜誌2012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