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遭遇“天價罰單”重審 警方逮捕通知屬筆誤

4月25日,曾經被鄂爾多斯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151萬元的湖南郴州農民李清一案進行了重審開庭。庭上,公訴員出示了警方提供的補偵材料,其中就有兩份情況説明和一份證明,以及曾經被“下落不明的關鍵證據”——記錄銷售數目的電腦主機。這些“東西”的出現,似乎對李清的減輕處罰起了關鍵性作用,儘管案情陸續清晰,但法院沒有當庭作出判決。
關鍵證據
此前,湖南省郴州市桂陽縣農民李清因涉嫌銷售假冒名牌羊毛衫,被鄂爾多斯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151萬元。但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撤銷鄂爾多斯中級人民法院(2011)鄂中法刑知初字第3號刑事判決,發回重審。
當天上午開庭時,公訴人員表示辦案部門之前的程序不規範,顯得很“粗糙”。也因記錄銷售的電腦主機沒有提供出來,讓實際銷售的數目成了未知數。在法庭上,鄂爾多斯警方除提供曾經下落不明的電腦記錄的銷售數據外,還提供了兩份“情況説明”,以及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經偵大隊提供的“證明”。
從記錄銷售的電腦裏顯示,李清所賣的假冒羊毛衫實際價格都在140至180元之間,並非吊牌上顯示的968、1680、2180元進行銷售。
情況説明
鄂爾多斯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的説明是:李清執行逮捕通知書填寫的李清“涉嫌銷售假冒註冊的商品罪”屬筆誤;鄂爾多斯市公安局出示的情況説明是:2010年12月15日,我局在郴州市富民市場二樓搜查李清2043店鋪清點扣押物品時,犯罪嫌疑人李清趁眾多羣眾圍堵店鋪聚眾阻撓執法之際逃跑,為避免發生意外情況,我局偵查員將李清帶至派出所,致使李清本人不能在扣押物品清單上當場簽字捺印。”這兩份説明的落款日期都是2012年4月12日。
另一份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經偵大隊提供的證明是:2010年12月15日,我大隊接上級指示協助配合內蒙古鄂爾多斯市公安局在郴州市富民市場二樓2043商鋪抓捕了李清,並當場扣押了假冒的“鄂爾多斯”、“恆源祥”羊毛衫若干件,具體數目由鄂爾多斯市公安局清點。
儘管當代商報記者在開庭現場觀看了當時警方繳收假冒羊毛衫的視頻,但並不能看出辦案人員當場進行清點、記錄假羊毛衫的全部過程。
爭議焦點
在法庭上,存在爭議的焦點就是李清是否有立功表現。公訴方拿出了鄂爾多斯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抓捕製造假冒商標人周金柱的經過:“2011年1月21日,我局偵查人員在浙江省桐鄉市濮院派出所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根據派出所暫住人口信息,將犯罪嫌疑人周金柱抓獲。”
對此,李清當庭向法官提議:周金柱製造假冒商標是他被抓之後才向辦案人員舉報的,應該算立功表現。“如果我不提供周金柱的詳細地址和聯繫電話,辦案人員是絕對抓不到周金柱,難道周金柱製造假冒商標這事情會寫在暫住人口信息一欄?”
“當時,辦案民警還拿出多人的户籍照片讓我辨認,我立即指出誰是周金柱”。李清説,證明我舉報製造假冒商標的周金柱事實無誤,難道這不算是立功表現嗎?
李清的代理律師南新丹認為,出現天價罰單主要是之前的法官沒有認真對待他們提供的證據,只是採用辦案單位一方的證據,而現在的“情況説明”,足以證明之前製作的案卷“粗糙”。南新丹還表示,如果這次還是草率判決,他們會代理李清繼續上訴。對此,記者也將繼續關注農民遭遇“天價罰單”一案。李根/文 曾彩雲/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