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鐵腕治軍” 查處任何違法違規行為
中證網訊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10日通報,2011年11月11日,根據相關舉報線索,證監會決定對原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人、北京天健興業資產評估公司總經理、證監會併購重組委委員吳建敏涉嫌借用他人賬户違法違規交易股票行為立案稽查。經過前期緊張調查,2011年12月,證監會決定解聘吳建敏併購重組委員會委員職務並予以了公告,進一步調查發現吳建敏存在內幕交易行為並涉嫌犯罪,證監會已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經查,吳建敏於2002年5月15日開始,借用其朋友蘇某某在北京某證券營業部開立的證券賬户進行股票交易。
2010年2月10日,廣東科達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達機電)和佛山市恆力泰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力泰)確定收購計劃,2010年4月29日上述收購信息公開,公開前上述信息為內幕信息。吳建敏作為北京天健興業資產評估公司總經理,為科達機電收購恆力泰提供資產評估服務,屬於《證券法》規定的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吳建敏借用蘇某某賬户在2010年3月10日買入“科達機電”股票3萬股,成交金額55.3萬元,5月5日、5月7日全部賣出,獲利15萬元。
2009年4月13日,中國中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材股份)增資控股甘肅祁連山水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祁連山)方案確定,2009年12月29日上述增資控股信息公開,公開前上述信息為內幕信息。吳建敏作為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人,為祁連山提供清產核資審計服務,屬於《證券法》規定的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吳建敏借用蘇某某賬户在內幕信息價格敏感期買入“祁連山”股票10萬股,11月3日、11月16日全部賣出,成交金額115.8萬元,獲利28.5萬元。
吳建敏的上述行為涉嫌構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的內幕交易犯罪行為。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證監會將吳建敏涉嫌內幕交易犯罪的情況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證監會還依法對吳建敏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查處。一是吳建敏前述內幕交易“科達機電”的行為同時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關於“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五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的規定。二是吳建敏在2010年2月、2011年1月兩次參與為南京紅太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太陽)擬發行股份購買股權項目提供評估服務期間,存在法定禁止期限內違法買賣股票的行為。在上述期間,吳建敏累計買賣“紅太陽”股票14.4萬股,成交金額214.7萬元,交易盈利17.9萬元,其行為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四十五條關於證券服務人員禁止在限制股票交易期內買賣股票的規定。對於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將按程序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吳建敏上述違法犯罪行為都發生在其作為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負責人,併為上市公司提供服務期間,吳建敏屬於因與上市公司發生業務關係暫時有機會直接獲得內幕信息的臨時內幕信息知情人,本應保守上市公司秘密,戒絕交易,卻違背對上市公司的信賴責任義務,利用竊取了具有重大價值的未公開信息,為己謀取私利。吳建敏身為被證監會聘任的併購重組委委員和業內資深專業人士雙重身份,熟悉市場規則和相關法律規定,理應較一般市場投資者更為審慎地從事證券市場投資行為。但對於工作中獲知的內幕信息,其不但未能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反而蓄意借用他人賬户進行內幕交易,意圖規避法律,是故意犯罪行為。
該負責人表示,郭樹清主席多次強調證監會要帶頭講誠信,告誡全體工作人員要時刻牢記證監會沒有自身的利益,絕不能通過手中的權力謀取私利。面對巨大的市場利益,切不可產生“分一杯羹”的念頭,從事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於任何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將採取“鐵腕治軍”的態度,嚴肅查處,絕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