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豎一:法院應受理狀告“毒膠囊藥廠”案
據2012年5月11日《北京晚報》報道,全國首例狀告毒膠囊藥廠案遇到維權難題,接到消費者許某訴狀的北京某基層法院表示因條件不成熟,暫時不能立案。
就法律意義而言,立案與否取決於是否符合立案規定;然就司法現實來講,立案與否往往是法院説了算。
但是,筆者認為北京某基層法院應當受理狀告“毒膠囊藥廠”案。
首先,有關“毒膠囊藥廠”案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依據有關新聞報道,消費者許某起訴四川蜀中藥業有限公司這個“毒膠囊藥廠”,完全符合上述四個條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
其次,北京某基層法院的有關説法不但沒有法律依據,且違反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但是,有關新聞報道顯示,立案庭法官表示:這麼大的事情,國家現在對這個事怎麼處理、怎麼認定還沒有個態度,法院直接立案不合適,沒辦法處理。當趙律師要求法院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書時,法官表示只是暫時不受理,並非永遠不受理,要先等有關部門處理完了,才能受理,所以出不了裁定。
顯而易見,上述立案庭法官所言不但沒有法律依據,並違反法律規定,且容易給廣大民眾造成法院跟有關“毒膠囊藥廠”穿同一條褲子的感覺。
誠然,“毒膠囊”事件確實是個大事情,而國家尚未給出定論。但是,人民法院作為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職責就是“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即包括國家藥監局等在內的任何行政機關等,都無權影響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也就是説,國家藥監局等行政機關對“毒膠囊”事件的認定等,跟法院的司法調查是兩碼事。
説白了,有關法院的暫時不能立案,而又不出裁定之舉,其實是受到某些思維定勢的影響,而在等待來自行政機關或者相關領導的某些指令。然其這種不作為,會使得“受害人”處於欲告無門的境地,而讓某些嫌疑違法犯罪者遊離於法律之外。
再者,任何司法都應當充分考慮社會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等法律明確指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然而,任何司法都應當充分考慮社會影響。也就是説,在藥品和食品等相關安全問題頻發的現實情況下,人民法院受理“毒膠囊藥廠”案,本身就具有較大的威懾力,而有利於緩解、遏制藥品和食品等相關安全問題。即具有積極的社會影響。
總而言之,筆者羅豎一認為,法院應當受理狀告“毒膠囊藥廠”案。否則,不但跟法治精神相悖,且與構建和諧社會格格不入,而會讓中國民眾失望。(羅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