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税總局:解聘補償超年均工資3倍需繳個税
點題:國家税務總局納税服務司稱,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税政策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設區的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的部分,要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網友觀點:網友“一隻魚”:聯想起此前的“月餅税”、“加班税”,這難免給人一種勞動者“無入不税”的感覺。在税法對一些富人收入“無法掌握”、“無從計徵”的情況下,卻對勞動者的收入“關懷備至”,這豈能不讓人揪心和糾結?網友“Vivian”:在法律和操作上,勞動者單方面提出離職或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可以不支付補償的。解聘補償金,可以理解為是勞動者被解僱之後,單位給予的補償,是一種“失業補償”。因此,解聘補償金繳納個税有些説不過去,甚至有乘人之危的嫌疑。網友“豬豬俠”:解聘補償金是勞動者體力、腦力、精神付出的補償,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奉獻青春的補償,其不應被視為是勞動所得。這項補償如果還要繳税,道理上如何説得過去?網友“秋風”:“員工解聘税”可能有一定的條文依據。但唯有讓納税人獲得更為充分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人們才能心甘情願地依法納税。 記者李瓊 (來源: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