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農民遭“天價罰單”重審判決縮水十倍

5月20日,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湖南郴州農民李清遭遇“天價罰單”一案又有新的進展。李清的妻子李紅英接到代理律師王福奎的電話:“李清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991859元。”儘管判決的罰金比曾經的2151萬元少了十多倍,但李紅英還是被鉅額罰款嚇得目瞪口呆,她表示“還將繼續上訴到內蒙古高院。”
店存產品數量是個迷
李清的代理律師南新丹説,按照李清的實際銷售記錄,他賣假羊毛杉獲利一萬多元,判刑四年多並處罰款近二百萬,於情於理於法都説不過去。“康菲石油污染了大部分渤海灣罰金才20萬元人民幣;‘達芬奇’傢俱年銷售額為五六億元人民幣,且在產品質量、標籤標註和廣告宣傳方面存在3項違法行為,上海市工商局對其罰款也只有133.42萬元。”
在上訴狀裏,李清的代理律師王福奎寫道,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13條的規定“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一式三份。寫明物品或文件的名稱、編號、規格、數量、重量、質量、特徵及其來源,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
但本案中李清沒有當場簽字,他簽字時間為2010年12月21日,此時已到東勝看守所。而鄂爾多斯警方的情況説明也證實這一點“李清沒有在扣押的貨物單上簽字”。判決認定李清假冒“鄂爾多斯”羊毛衫21754件,假冒“恆源祥”羊毛衫4433件,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且與事實嚴重不符。
“當天警察進富民市場搜查時,大批銷售假冒羊毛衫的老闆棄店而逃,警察將所有查出的假冒羊毛衫都算在李清的頭上。”對於假羊毛衫的數量,李紅英倒出心中的苦水,“法院稱我們賣假冒‘鄂爾多斯’羊毛衫21754件,‘恆源祥’羊毛衫4433件。如果把這些羊毛衫再放進我們的20多平米的店子,不留任何空間,無論怎麼堆積都是容納不下來的。”
立功表現法院不採納
4月25日,李清因涉嫌銷售假冒名牌羊毛衫一案,在鄂爾多斯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重審開庭。在法庭上,存在爭議的焦點就是李清是否有立功表現。公訴方拿出了鄂爾多斯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抓捕製造假冒商標人周金柱的經過:“2011年1月21日,我局偵查人員在浙江省桐鄉市濮院派出所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根據派出所暫住人口信息,將犯罪嫌疑人周金柱抓獲。”
對此,李清當庭向法官提議:周金柱製造假冒商標是他被抓之後才向辦案人員舉報的,應該算立功表現。“如果我不提供周金柱的詳細地址和聯繫電話,辦案人員是絕對抓不到周金柱,難道周金柱製造假冒商標這事情會寫在暫住人口信息一欄?”
“當時,辦案民警還拿出多人的户籍照片讓我辨認,我立即指出誰是周金柱”。李清説,證明我舉報製造假冒商標的周金柱事實無誤,難道這不算是立功表現嗎?
在接受《當代商報》記者採訪時,王福奎説,李清涉嫌的是假冒註冊商標罪,周金柱涉嫌的是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二人不是共同犯罪,李清的行為應當界定為在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的同時,檢舉、揭發了他人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儘管王福奎在法庭上説明了這一點,但法院還是沒有采納李清有“立功表現”這一事實。
判決不公將繼續上訴
對於重審判決的結果,李清的代理律師王福奎和南新丹均表示“很震驚”。李清的妻子李紅英將繼續委託代理律師王福奎和南新丹,向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
王福奎在上訴狀裏寫了幾條請求事項,一是請求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撤銷內蒙古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鄂中法(2012)刑知初字第1號刑事判決書,並依法改判;二是一審法院對李清一案無管轄權,偵查和公訴、審判均違反法律的規定;三是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如遵循“疑罪從無”的原則,應判決上訴人無罪等。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管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管轄的規定。”王福奎説,法院就依據了一個蓋有鄂爾多斯市公安局印章的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通知的複印件,認定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是執行和適用法律上的錯誤。
王福奎還表示,李清應適用“兩院三部”《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辯護意見。這個意見對刑法總則部分規定的更為明確,上訴人可適用立功、未遂,李清認罪態度較好,有悔改表現,應依法從輕判處。為了維護李清的合法權益,依據刑事訴法的規定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認認真真、依法公正地判決李清免予刑事處罰。(李根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