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漁民頻遭外國抓扣根源在於海洋劃界不明
近年來,中國沿海鄰國頻繁抓扣中國漁民。今年4月10日,菲律賓海軍企圖在南海黃巖島抓扣中國漁民,被中國海監船制止,引發中菲對抗一個多月。去年12月和10月,菲律賓兩次扣留中國漁民。
今年4月30日,韓國海警抓扣9名中國漁民,其中漁船船長和駕駛員被韓國海警拘捕。今年1月17日,13名中國漁船船員遭到韓國海警毆打,3名船員當場昏迷。比較大的一次衝突發生在去年12月12日,兩名韓國海警與中國漁民發生衝突,一名海警受傷,另一名在衝突中身亡。因為這次衝突事件,中國漁民程大偉被韓國法院判處30年監禁,並罰款2000萬韓元。
除了菲律賓和韓國,日本、帕勞、越南、印尼、馬來西亞等國也不時抓扣中國漁民。
高壓政策對待中國漁民激化矛盾
近年來中國與沿海鄰國頻發漁業糾紛,中國漁民多次被抓扣,它的背後,反映了沿海鄰國小題大做,對中國漁民採取高壓政策,以達到向中國發難的目的。
據統計,2008年被韓國扣押的400多艘中國漁船中,絕大多數是合法的,他們大部分都有韓國頒發的合法捕撈許可證。
據瞭解,一般漁民無法詳細瞭解和掌握複雜的海洋劃界、漁業協定和內容。剛開始中韓沒有進行漁業區劃線時,漁民們都知道那是公海,中國漁船可以進,韓國漁船可以進,日本漁船同樣可以進,漁民們習慣將其作為傳統漁場涉足。劃線後一開始也不太有國界的概念,大海不同陸地,當時的船也沒有現在那麼先進,能夠從導航上看出界標來。
這一點可以從韓國海警處罰中國漁民的理由上得到印證。韓國海警處罰中國漁民的理由多為:無證進入、越界捕撈、進入不通報、通報後提前進入、拖網囊網網目不符合規定、不填寫撈漁日誌或者填寫不規範。
漁業糾紛更大的責任或許在於沿海鄰國對中國漁民採取高壓政策,對越界捕魚的強制措施在不斷升級。中國周邊沿海鄰國近年來不約而同地對中國漁船加強海上執法力量的建設、加大所謂執法力度。
過去韓國管理比較松,一般發現越界捕撈漁船,就先警告,然後驅逐,後來漸漸嚴格起來,把船拖回韓國後,就要罰款,一開始罰得少,但是近幾年來,罰款越來越重,50噸以上漁船要罰款5000萬韓元,這足以讓一個漁民傾家蕩產。
據韓國海洋警察廳公佈的資料顯示,從2004年到2007年4年間,韓國海警共計扣留2037艘中國漁船。此期間被捕的中國船員達20896人,僅保釋金就交了213.55億韓元(1元人民幣約合180韓元)。因此一旦被韓國海警追查時,中國漁民都會激烈反抗,從而發生嚴重衝突,如果這時韓國海警再採取強硬措施,矛盾會更加激化。
東亞國家很多都是傳統漁業大國,發生海上漁業糾紛其實很正常,各國只需按法律行事就可以解決問題。但韓國海警對中國漁民執法太過強硬,過於冷漠,韓國海洋廳甚至允許海警對中國漁民使用槍支,還配備了高壓噴射器,遠距離音波控制器,電子衝擊槍等武器。韓國海警經常帶槍盤查,這樣一來漁業糾紛更為激化,不少時候韓國海警違法辦事,使漁業糾紛規模越來越大,甚至發生暴力衝突。
漁業爭端根源在於海洋劃界
隔着黃海、東海和南海,中國共有8個海上鄰國。中國的海岸分別與朝鮮和越南兩個國家的海岸相鄰,與韓國、日本、菲律賓、馬來西亞、文萊及印度尼西亞6個國家的海岸相向。但是目前為止,中國並未與這8個海上鄰國劃定海洋邊界,中國海洋劃界才剛剛起步。
截至目前,中國在海域劃界方面僅有的成果是,中國與越南於2000年12月25日簽署的劃分北部灣海上邊界的協定。此外,中國與越南正在開展北部灣灣口外海域劃分的談判。我國尚未劃定在黃海、東海和南海的與海上鄰國之間的絕大部分海上邊界。
由於沒有劃定海洋邊界,發生漁業糾紛在所難免。為了減少漁業糾紛的發生,目前中國與韓國、日本和越南簽訂了漁業協定,中日漁業協定2000年生效,中韓漁業協定2001年生效,中越漁業協定2004年生效。
這些漁業協定是在沒有劃定海洋邊界的前提下,為避免產生更多的衝突和矛盾,便於漁業資源的管理,而達成的“暫定措施”。漁業協定並沒解決海洋劃界的問題,因此,漁業協定簽訂後中國與這些國家的漁業糾紛仍時有發生。
海洋劃界問題也是一個困擾着許多沿海國的世界性難題。全世界共有150個沿海國家。據不完全統計,全球海洋中,至少要劃定上百條海上邊界,而目前已經劃定完成的海洋邊界僅佔少數。
漁業糾紛只是中國與沿海鄰國海洋劃界眾多糾紛的一個小矛盾。中國與日本之間以及中國與菲律賓、馬來西亞、文萊和越南等國家之間,則不僅存在着海域劃界糾紛,而且還存在着島嶼領土之爭,在很大程度上也會影響到海域劃界。
由於海洋劃界起步維艱,矛盾錯綜複雜,不可能短時間解決,這必然影響了漁業糾紛的徹底解決,所以漁業糾紛必將長期存在,但是,並不能因為無法解決漁業糾紛,就可以肆意對待中國漁民。
在漁業糾紛發生地,如果是中國和沿海鄰國有爭議的海域內,那就很難將中國漁船的進入定性為非法捕撈,中國沿海鄰國加大所謂執法力度本身就有問題,因為此時按國際法也應是船旗國有管轄權。雙方均不應採取單方措施(包括所謂執法措施)激化矛盾,妨礙爭議的和平解決。
如果漁業糾紛發生地在非爭議區(即別國海域),那本質上是中國漁民接受其他國家國內管轄的問題,涉及到的是國際法上的外國人待遇和基本人權問題。該國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確實可以使用武器,但這種使用有嚴格的限制,要求不傷及船員和船隻的安全。該國政府應該確保中國漁民在該國羈押期間的基本人權待遇和獲得正當程序的審判權利。
漁民遠洋權益保護機制缺失
相比其他國家,中國缺失漁民遠洋捕魚的權益保障機制。
依照國際法,在黃海海域上,中韓兩國從領海基線往外,各自擁有12海里領海和200海里經濟專屬區。但中韓的200海里經濟專屬區延伸有所重疊,目前兩國尚未就在黃海上的經濟專屬區劃分界限達成正式協議。
2001年,兩國簽訂的《中韓漁業協定》,其中劃定了“暫定措施水域”,由雙方採取共同的養護和管理措施。對違反規定者,雙方按各自的國內法處理本國漁船。區域外則為各國的專屬經濟區域,協定中規定兩國漁船可申請配額進入對方專屬經濟區管理水域捕魚。
韓國也向中國漁民頒發合法越界捕魚的許可證,最開始的時候申報需要交費十多萬元,但現在已經漲到幾十萬元,而中國漁民在辦理這一牌照時由於語言不通,經常被騙。
目前,韓國罰款越來越多,執法越來越嚴,甚至違法辦事。為此,中國應和韓國一起建立聯合執法隊伍,人員都必須掌握兩國語言和相關法律,在執法時有兩國人員同時到場,這樣可以免除語言障礙和文化差異帶來的糾紛。
此外,解決漁業糾紛也可以求助國際海洋法條約和國際海洋法庭。越界捕魚產生的糾紛在國與國之間很常見,過去日本漁船也一度到俄羅斯海域去捕撈,俄羅斯也抓捕、重罰日本漁船,後來日本政府就抓住國際海洋法公約“迅速釋放”規則,將俄羅斯告到了國際海洋法庭,抗議俄羅斯的高額罰金。
國際海洋法法庭的“迅速釋放”程序,實際上是法庭採取的一種“訴前措施”。《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涉及“迅速釋放”措施的條款,主要包括第292條和第73條。
只要是公約締約國,在扣留國和請求國不能就釋放問題達成協議的情況下,請求國可直接向國際海洋法庭提出釋放申請。而法庭根據《海洋法法庭規則》第112條規定,應立即審理此類案件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判決,這保證了法庭處理此類案件的效率,也實現了法官們在制定法庭規則時堅持的目標能夠以“眾所關注的高效率和最小的耽擱和花費”處理遞交的案件。(薛洪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