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官員拘禁老闆後將價值數億企業零元轉讓
如果沒有2006年年底那場突如其來的變故,頭頂“中國優秀民營企業家”稱號的衞憲法現在應該正盤算着怎樣慶祝將要到來的60歲大壽。
現實中沒有“如果”。如今坐在記者面前的衞憲法愁容滿面,無家可歸。提及6年前被非法拘禁、企業被零元轉讓的經歷,他情緒激動,至今未能走出這場改變命運的噩夢。
2012年5月7日,非法拘禁衞憲法的趙科省、楊建勇一審被判犯非法拘禁罪。值得注意的是,趙、楊二人當時的身份是山西省平陸縣民政局正、副局長。
兩位民政局負責人為何要非法拘禁一個民營企業家?身家數億的衞憲法何以一夜之間傾家蕩產?誰是這場非法拘禁案的幕後導演?
這一切因一個名為平陸縣鋁礬土煅燒福利廠的企業而起。
頭頂“紅帽子”的煅燒廠
1986年11月,平陸縣民政局出資5萬元在曹川鄉(1995年改為“曹川鎮”——記者注)曹河村成立了平陸縣鋁礬土煅燒福利廠(以下簡稱“煅燒廠”)。按官方説法,煅燒廠是由曹川鎮主辦、縣民政局主管的一個集體所有制社會福利企業。
成立之初的煅燒廠非常不景氣。1989年1月,曹川鄉民政辦與鋁礬土煅燒技術專家衞憲法簽訂了承包合同。這份合同記載了當時煅燒廠的資產狀況:煅燒爐兩座、廠佔地15.96畝、房屋6間,價值7.9萬元。
2012年5月31日,中國青年報記者從平陸縣城出發,沿着黃河邊蜿蜒崎嶇的村路前行50多公里,趕到了煅燒廠的所在地曹川鎮。一位曾長期在煅燒廠工作的當地村民指着一棟破敗的房子和早已廢棄的窯爐説:“這就是1989年老衞承包時煅燒廠的所有資產。”
雙方合同約定,承包期為8年,1996年12月31日到期。承包期間,衞憲法每年上交純利潤4.3萬元。合同的第八條約定:合同期滿增值部門(原文如此,“門”應為“分”——記者注)歸乙方(衞憲法)所有。
1991年5月,曹川鄉民政辦與衞憲法又簽了一份補充協議,承包金額變為每年2.8萬元。
“曹川鄉讓衞憲法承包煅燒廠其實是甩出去了一個包袱,當時這個企業不賺錢,鄉里也從中拿不到多少錢。”一名長期在曹川鎮工商所工作的知情人對記者説。
1993年至2002年間任平陸縣民政局企業股負責人的張躍峯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説:“民政局名義上是主管單位,其實什麼都不管,曹川鎮山高路遠,很多人都不願意去,我負責時就是看他廠裏的殘疾人比例是否達到了福利企業的要求,然後每年收1萬元的管理費。至於企業什麼性質,和我們沒有一點關係。”
1997年至2001年間在曹川鎮工商所擔任個體企業協會會長的曹永革也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説,“自衞憲法承包煅燒廠後,曹川鎮從沒有管過,只是收取承包費”。
1996年年底,衞憲法承包煅燒廠的合同到期。據衞憲法稱,他當時不準備繼續承包廠子了,並提出讓曹川鎮民政辦清算該廠,但該辦時任負責人説服衞憲法按照原合同繼續承包。
一名知情人稱:“當時鋁礬土市場不景氣,讓衞憲法繼續承包,鎮裏每年還能收點承包費,如果衞憲法不承包了,連承包費也沒得收了。”
就這樣,衞憲法繼續承包煅燒廠,但雙方是口頭約定,也沒有説具體承包期限。曹川鎮政府還是依照以往合同的約定收取衞憲法的承包費。記者拿到的一份“衞憲法上交曹川鎮民政辦合同款情況”的材料顯示,1997年至2003年,衞憲法先後12次向曹川鎮民政辦上交承包費共計38.6萬元,比按合同約定所要交納的承包費還多出7萬多元。
1998年3月,財政部等四部委聯合下發了“財清字(1998)第9號”《關於印發(清理甄別“掛靠”集體企業工作的意見)的通知》,要求各地將名為集體企業實為個體企業的企業摘掉“紅帽子”。依據該文件的精神,平陸縣清產核資辦公室下發了“平清辦(1998)第4號”《對於對“掛靠”集體企業及名存實亡集體企業清理決定的通知》,該通知稱:“我清產核資辦公室對經清理甄別屬於私營個體企業32户,限期一個月內攜帶有關材料和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務所變更企業性質和税務登記。”
煅燒廠名列32户私營個體企業之中。據瞭解,煅燒廠被甄別為私營個體企業的主要依據是平陸縣審計所出具的一份關於煅燒廠註冊資本金的驗證報告。這份報告顯示,截至1998年7月30日,煅燒廠的註冊資本金已達890萬元。遠遠多於1989年衞憲法承包之初的7.9萬元資產。
曹永革也確認,1998年下發甄別私營企業的文件後,衞憲法曾找到他,準備依據文件將煅燒廠改制,“當時什麼文件都準備好了,就是鎮政府不給蓋章,聽説當時的書記要向老衞要錢,老衞給了錢才給辦理手續。”
衞憲法稱,在他辦理改制手續期間,“曹川鎮黨委書記讓我給政府拿200萬元,他才給民政局説給我辦手續。”
衞憲法不願意不明不白地掏錢,企業改制的事情就擱置了。現任平陸縣民政局福利企業管理股股長的趙曉軍也確認,在1998年平陸縣清產核資辦公室對各單位下屬企業進行甄別時,煅燒廠被定性為私營企業。但他“記不清”是否辦理了變更登記手續。
未能及時變更企業性質為衞憲法日後慘痛的遭遇埋下了禍根。
被逼在終止承包的合同上簽字
2006年11月23日下午,身在與平陸縣一河之隔的河南省三門峽市的衞憲法接到平陸縣民政局紀檢組長席銀囤的電話。席通知衞馬上來平陸縣政府會議室開會,稱縣裏成立了煅燒廠清產核資領導小組,要終止他的承包,並對煅燒廠進行清產核資。
對衞憲法來説,這個電話來得太突然了。接電話時,他正在與某企業商談價值3個多億的鋁礬土煅燒合作項目。
夏縣人民檢察院的提請立案報告對此次會議這樣記載:“衞憲法到縣政府二樓會議室後,已經散會,平陸縣副縣長潘長青在會議室邊的一個房間裏和衞憲法談話,(提出)要對平陸縣鋁礬土煅燒廠清產核資,讓衞憲法配合。”
這份立案報告還記述:“席銀囤將衞憲法又叫到會議室,曹川鎮黨委書記段一平、副鎮長賈全輝讓衞憲法在一份擬好的協議上簽字,協議的主要內容是終止衞憲法承包平陸縣鋁礬土煅燒廠的合同,並進入清產核資程序。衞憲法不同意籤,但在段、賈二人逼迫下,才在協議上籤了字。”
立案報告言簡意賅,而衞憲法在接受檢方訊問時則詳盡描述了當天的遭遇。
在會議室旁邊的小會議室,衞憲法見到了清產核資領導小組組長潘長青。潘長青一進門就説,憲法,為了你好,清產核資已經決定了,已經公告了。説話間,潘長青拿出對煅燒廠清產核資的文件讓衞憲法看。
衞憲法持有不同意見,他稱:“非得給我清算,不清算不能清產核資,更不能將我的資產清產核資。”
潘長青回答稱,事情已經定了,如果不配合,就要採取強制措施。
衞憲法仍不從,兩人發生了“權大還是法大”的爭執。衞憲法稱,潘長青説在平陸是權大,不信你試一試,這廠你非交不行。
聽此,衞憲法站起來就要離開。這時,清產核資領導小組成員席銀囤進門讓衞憲法稍等一會,隨後又將其叫到大會議室,拿出一份已經寫好的協議讓衞憲法簽字,協議的主要內容是:1.合同到期雙方同意終止;2.終止後立即進入清產核資程序。
衞憲法以“你們不給我清算我就不籤”為由拒籤。“賈全輝拉着我的手,段一平推了我好幾下,説到什麼時候了還不籤。我想起潘縣長剛給我説的話,看見旁邊身穿制服的警察,心想他們是不是準備把我逮起來。”心生恐懼的衞憲法在單方擬好的協議上籤了字。
而後,趙科省又要求衞憲法將席銀囤已寫好的一份材料照抄一遍,內容是:“平陸縣鋁礬土煅燒廠同意清產核資領導小組意見,將該廠一切營業執照、業務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及行政章等相關證件交給主管局,即平陸縣民政局”。
照抄完並簽了字,“趙科省、席銀囤就架着我下樓,樓前停着一輛警車,他們將我往車上推,我的嘴磕到了車門上,掉了一顆牙。”平陸縣人民法院、公安局、紀檢委的幾名辦事人員拉着衞憲法到了其位於三門峽的家中,搜走了煅燒廠的公章和財務章。
隨後,隨行的人向衞憲法索要煅燒廠的採礦證,衞憲法稱採礦證在兒子衞相宇處保管,一行人又折回了平陸縣,直接到位於曹川鎮的廠裏找衞相宇,未果,隨後又到位於平陸縣太陽路的衞相宇家中尋找,仍未果。
此時,已是次日凌晨。衞憲法稱自己要回三門峽的家中吃藥,有人立即向趙科省彙報情況,不一會兒,趙科省、民政局副局長楊建勇乘坐一輛麪包車到了太陽路。隨後,衞憲法被換到了麪包車上,趙科省以“衞憲法看病”為由,安排楊建勇和司機謝東軒將衞憲法深夜拉到了三門峽。
被非法拘禁一個多月
回到三門峽,楊建勇沒有讓衞憲法看病,也沒讓其回家,當晚住進了一個小旅館,並稱趙局長讓我們倆看着你。
楊建勇在接受檢方訊問時也稱,出發前,趙科省曾交待説,你給他(衞憲法)照顧好,他有病,不要讓他摔倒了,不要讓他一個人單獨行動,亂跑。
11月24日上午,衞憲法被帶到了三門峽明珠賓館八樓的一個房間,直到11月28日上午被帶回平陸,除了一次在看管下被帶回曹川鎮找衞相宇要採礦證外,他從未離開過這個房間,日夜被楊建勇、謝東軒二人輪流看守。
楊建勇不讓衞憲法與其他人接觸,並稱自己在部隊裏當過兵,有勁有功夫,擺弄人就跟玩似的。其間,衞憲法犯病要回家拿藥,被拒絕;手機沒電了要回家充電,又被拒絕;天氣冷要回家拿衣服,還是被拒絕。
11月25日早上,趙科省的司機給衞憲法送來了一部手機,隨後,趙科省來到衞憲法被關的房間。趙科省要求衞憲法寫了一份保證書,內容是:1.清產核資期間保證隨叫隨到;2.想辦法找衞相宇,將相關證件交給清產核資領導小組。
趙科省拿走了保證書,並對衞憲法稱,給你手機的目的是讓你聯繫衞相宇,但不能隨便打電話,接打電話要經過楊建勇的同意。
在接受檢方訊問時,趙科省否認自己讓衞憲法寫過保證書,在三門峽直接負責“照看”衞憲法的楊建勇也否認曾逼迫衞憲法寫保證書。但奇怪的是,這份保證書卻出現在了煅燒廠清產核資資料彙編中,對此,趙科省稱“我不知道”。
在三門峽被拘禁了4天后,11月28日早上,趙曉軍駕車將衞憲法拉到了平陸縣政府,這時煅燒廠清產核資領導小組的人員已經集結,在趙科省的指揮下一行10多人前往曹川鎮,查封了煅燒廠的礦井、煅燒爐、辦公廠址,並張貼了查封公告。
隨後,衞憲法被帶到平陸招待所三樓的一個房間配合清產核資工作,被交代“不能亂跑、到餐廳吃飯必須有人叫你才能去,沒人叫你就在房間待著”。一次,衞憲法趁房間裏看守他的人沒注意,一個人出了房間,剛走到二樓就接到了潘長青打來的電話叫他“不要亂跑”。
其間,平陸縣審計局、物價局有關人員曾拿評估材料讓衞憲法簽字,衞憲法發現“審計、評估報告與煅燒廠的資產嚴重不符”,遂堅持不簽字。一次,衞憲法對負責評估的物價局副局長王明星説:“我的5座礦山、110個礦點、礦上的建築物、炸藥庫、堆料場等你們都看過,要是真的搞清產核資的話,這些東西你們應該給我評估進去。”但王明星迴答稱,潘縣長説礦山上的這些東西都要收歸公有,不能算你的。
從11月28日到12月30日,長達1個多月的時間裏,衞憲法一直被看守於此。2006年12月30日,招待所一名服務員走進衞憲法的房間告訴他這房間已經退了,衞憲法慌忙搭車趕回了三門峽的家中。
誰是幕後導演
在接受檢方訊問時,趙科省稱,對煅燒廠清產核資是時任平陸縣縣長任秀紅提出的。他稱,2006年11月,任秀紅通知其到辦公室彙報煅燒廠的情況,並讓其拿出個意見。
而潘長青稱,在決定對煅燒廠清產核資之前,趙科省曾向其彙報過煅燒廠的情況,彙報的大致內容是衞憲法承包合同超期、企業負債不少、銀行找衞憲法還貸款找不到,仲裁委給縣民政局送達了一份仲裁通知,要民政局負連帶責任。
潘長青稱其隨後將情況向任秀紅做了彙報。在一份由潘長青本人寫的情況説明中,潘長青稱,“承包人(即衞憲法——記者注)私自將企業承包(給)他人,其本人長期在外,欠工資及外債不予償還,經濟糾紛不斷,安全隱患嚴重,各種證照不能延續,銀行貸款不能歸還”。
但潘的説法遭到了許多當時在煅燒廠工作的人員的反駁。時任煅燒廠副廠長的蔣文江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説:“雖然老衞經常外出看病,銀行的貸款也快到期了,但廠裏的生產經營狀況很好,資金也很充足。”
2006年11月22日,平陸縣政府辦公室下發通知,由民政局、財政局、物價、公安、法院、紀檢委等部門聯合成立以副縣長潘長青為組長、民政局局長趙科省等為副組長的煅燒廠清產核資領導小組。上述通知稱,“根據平陸縣鋁礬土煅燒廠企業性質、隸屬關係及目前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問題,經縣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對煅燒廠進行清產核資”。
領導小組的效率十分高,成立的次日便做出了對煅燒廠清產核資的決定。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衞憲法也名列清產核資領導小組成員之中,但衞憲法稱其對此並不知情。衞憲法稱,他從未向平陸縣民政局提出過終止承包合同,並且,作為企業主辦方的曹川鎮民政辦也未向平陸縣民政局提出過衞憲法終止承包合同的申請,直到2006年11月23日他接到開會的電話才知有此事。
煅燒廠被強行清產核資並被零元轉讓後,一夜之間傾家蕩產的衞憲法多次到運城、太原、北京的信訪和紀檢部門上訪舉報。
2010年10月29日,夏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衞憲法被非法拘禁一案,確認犯罪嫌疑人為趙科省和楊建勇。
檢方的確認嫌疑人報告稱:“平陸縣政府在對鋁礬土煅燒廠清產核資期間,趙科省以對衞憲法看病的名義,安排楊建勇、謝冬軒將衞憲法帶至三門峽舒鑫旅社和明珠酒店,在明珠酒店,楊建勇不讓其回家取充電器和衣服,還不讓和其他人接觸,限制其人身自由,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
2011年9月21日,趙科省和楊建勇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趙、楊二人被夏縣公安局執行逮捕。2012年5月7日,夏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趙科省、楊建勇犯非法拘禁罪,但免予刑事處罰。
至今,趙科省仍否認是自己做出的非法拘禁衞憲法的決定。他稱:“2006年11月24日早上,在平陸賓館,我將昨天晚上的工作情況向潘長青副縣長彙報,談到衞憲法時,潘説:把老衞招呼好,不能讓他走了,他走了,工作就無法進行了。”
在衞憲法被非法拘禁案中,潘長青並未被列為犯罪嫌疑人。但記者注意到,2011年6月,潘長青從平陸縣副縣長改任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據中國青年報記者調查,2011年12月10日在接受紀檢部門調查時跳樓自殺的時任平陸縣人大常委會主任趙建新與此案也有關聯。在員巖峯控制的新盛公司獲得煅燒廠5座粘土礦的過程中,時任常務副縣長的趙建新曾在多份文件上簽字,並被指有利益關聯。
趙建新被調查並自殺後,新盛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平陸縣水利局副局長員巖峯也因“虛假出資罪”被逮捕。但記者日前在平陸縣採訪時,多位知情者稱,員巖峯已經被取保候審了,“身為公務員虛假出資辦企業,還奪走了人家那麼多資產的廠礦,現在還能取保候審,真是不可想象。”
新企業實際控制人為水利局官員
在衞憲法持續被拘禁1個多月驚魂未定之際,2007年4月21日,平陸縣民政局發文免去了衞憲法平陸縣鋁礬土煅燒福利廠(以下簡稱“煅燒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曾瞭解此案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應松年認為,發包方與承包方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主管方平陸縣民政局以人事任免手段免去衞憲法的經營職務,是一種借行政手段單方廢約的違約行為。
但在事情的發展過程中,平陸縣民政局不僅免去了衞憲法的職務,還在距此不到一個月的5月6日,又任命員自林為煅燒廠的法定代表人。
據調查,員自林系時任平陸縣水利局辦公室主任員巖峯之父,“員自林年紀很大了,他任法定代表人只是表面,其實是員巖峯在操控,員巖峯是公務員,直接出面不方便。”衞憲法説。
衞憲法對員巖峯並不陌生。2004年起,衞憲法因身患疾病,需經常外出看病,在此期間,曹川鎮政府在衞憲法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將煅燒廠“一女嫁二夫”,承包給了宋郝軍。衞憲法看病歸來後,將此情況向平陸縣有關部門反映,很快平陸縣糾正了曹川鎮私自發包的錯誤,又將煅燒廠交由衞憲法經營。
此後,身體欠佳的衞憲法曾將煅燒厂部分粘土礦分包給齊力公司經營,而齊力公司即由員巖峯實際控制。2006年9月,因承包費問題,衞憲法終止了齊力公司的承包權。
“可能就是通過這次承包,讓員巖峯看到煅燒廠利潤豐厚,後來才想盡辦法奪走了我的廠子。”衞憲法説。
事情的發展正如衞憲法所説。員自林任煅燒廠法定代表人後,以“企業改制”的名義異常順利地將煅燒廠收入囊中。
2009年9月至11月間,煅燒廠向平陸縣民政局申請進行企業改制,平陸縣民政局將改制意見送至煅燒廠清產核資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批准了改制意見。
依據此改制方案,煅燒廠更名為平陸縣新盛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盛公司”),新盛公司總股本1000萬元,由法定代表人員自林籌備,新盛公司承擔煅燒廠的全部債權債務,並接收原企業全部資產。
隨後,平陸縣民政局與新盛公司簽訂了一份轉讓協議:平陸縣民政局以“零值”的轉讓價款將煅燒廠“永久”轉讓給新盛公司。這其中包括衞憲法以私企名義辦理、後“為了辦手續方便才登記在煅燒廠名下”的5座粘土礦。
據調查,在承包煅燒廠後,衞憲法先後以曹川鎮柏崖低耐火粘土礦、曹川鎮郝劉莊耐火粘土礦、曹川鎮曹河耐火粘土礦、曹川鎮朝陽坡耐火粘土礦、曹川鎮馮家底耐火粘土礦的名義辦了5個採礦證。2001年朝陽坡礦擴大時,衞憲法將其變更為平陸縣鋁礬土煅燒廠朝陽坡耐火粘土礦。2003年在工商部門變更登記,將其餘4個礦也都登記在了煅燒廠名下,因此煅燒廠也擴大了經營範圍。
平陸縣民政局福利企業管理股股長趙曉軍確認:“這五份採礦證的所有權是衞憲法和煅燒廠的”。趙曉軍稱,2004年後,衞憲法把其辦理的採礦證轉到了煅燒廠的名下,為的是辦手續方便。趙曉軍本人蔘與了辦理相關手續的過程。
1989年,衞憲法與曹川鄉簽訂的承包合同的第二條和第八條明確約定:“乙方(衞憲法)對甲方提供的財產,在承包期限內保本保值”,“合同期滿增值部門(分)歸乙方(衞憲法)所有”。
應松年認為:“合同的第二條、第八條確定了承包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界定了權利界限。根據這兩條約定,在合同履行期內以及合同履行期滿時,發包方只對煅燒廠保本保值部分享有收益權,所有的增值部分應全部歸衞憲法所有。”
但清產核資領導小組卻將這5座粘土礦認定為是煅燒廠的“附屬分支機構”。
“老衞承包煅燒廠就好比一個人租房子,他租的時候房子裏只有一張牀,後來老衞自己掏錢添置了傢俱被子,你不讓他租房子的時候,不能把人家的傢俱被子也要走吧。”曾長期擔任平陸縣民政局企業股負責人的張躍峯説。
此外,在一份改制情況説明中,記者發現了清產核資領導小組做出的“截止(至)2009年2月28日煅燒廠的負債情況”:企業總資產為1080.4733萬元;企業總負債5191.7253萬元;企業淨資產-4111.2519萬元。
記者注意到,在這份“負債情況”中,被認為是“附屬分支機構”的5座粘土礦並未當作企業資產進行評估。而據業內人士評估,隨着鋁礬土市場的走俏,這5座粘土礦價值達數億元。
潘長青坦陳,“該組(清產核資領導小組)沒有對5個採礦證進行評估。”原因是“5個採礦證下落不明,無法收回”。
“表面上看,新盛公司雖然是零值拿走了煅燒廠,但要承擔不少債務,其實這是個偽命題,因為粘土礦很值錢,拿到了礦一切都不是問題了。”一位知情人士稱。
據調查,員巖峯控制的新盛公司零值拿走煅燒廠後,通過申請報告,一手持煅燒廠公章、一手持新盛公司公章,以左手和右手籤協議的方式取得了對粘土礦的控制權。
據上述知情人透露,員巖峯實際控制煅燒廠後不久,便將5座粘土礦中的馮家底礦賣掉了,“賣了2400多萬元,而馮家底礦還是這5座礦中最差的一個,其餘4座礦的價值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