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於軾:我本人就是一個非法集資者
編者按:近日,經濟學家茅於軾在接受《深圳特區報》專訪時主要就經濟發展成就、市場經濟、社會流動、金融改革等問題發表看法。
茅於軾認為,自由的擴大是30多年來經濟大發展的主因,市場解決不了的問題如財富分配等,需政府與社會發揮力量。鑑於自由之於平等的重要意義,茅於軾指出,需要進行制度創新,重塑社會垂直流動性,讓人們有機會在不同的收入階層流動,以解決收入分配不公問題。
談到金融改革時茅於軾説,中國的金融業已成為非常缺乏效率的行業,開放金融業意義重大。茅於軾強調,“非法集資這個罪名是不成立的”,他舉了自己在山西做小額貸款的例子,坦言“我本人就是一個非法集資的人”。
以下為茅於軾觀點摘要。
茅於軾:
經濟發展歸功於自由的擴大
中國過去30多年所取得的成就,主要是由於自由的擴大。過去的農民不可以進城打工,只能靠種地維持生活。那時對農民而言,最大的問題是如何吃飽肚子。推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後,農民有了生產的自主權,產量上去了,成本降低了。糧食吃不完,連年出口。大家吃得比中國幾千年以來任何時候都更飽、更好。從此大批農民進城,現在新一代農民工已經是80後、90後,在知識和權利意識上都有了極大提高。這樣的對比太明顯了。其次是民營經濟的發展環境發生了重要變化,30年前只有國有經濟,而且普遍虧損,當時被政府作為負擔拋售,形成一輪國企的改革。但現在的不少國企靠着壟斷地位,在金融、石油、電力等領域賺取高額利潤,構成不平等的競爭環境,民營經濟發展由此變得非常困難。
如果説30多年中國經濟的成功是由於自由的擴大,這個自由的前提是不能妨礙他人的自由,自由的後面是平等,平等的結果是自由,而中國經濟需要取得進一步的發展,那就是進一步擴大自由,取消特權,消除不平等的競爭,消除不自由的選擇。
財富分配問題需政府與社會解決
市場制度是最成功的,但它遠不是十全十美,完美無缺的。它會引發經濟週期,有盛有衰,特別是它本身會製造收入的不公平,窮的窮,富的富。因為在市場 中錢可以生錢,有錢的人越來越富。市場製造了財富積累的正反饋,也就是常説的馬太效應。
我過去説過市場有許多優點,但是有一個最大的缺點,就是產生貧富不均。這個毛病是市場造成的,因此靠市場本身是解決不了的,必須靠市場之外的力量來糾正它。一般就是靠政府來糾正它。也就是説,市場不能解決的東西,要靠政治制度安排來解決,比如財產的保護,人身的保護,自由選擇和公平競爭的環境營造,市場經濟可以解決財富生產問題,但解決不了分配問題,這要靠政府和其他非政府力量來解決。此外,環境惡化危機也不是市場經濟所能解決的,同樣要靠政府和其他社會力量。
重塑社會垂直流動性
社會的開放包括流動性,流動性是自由選擇的權利,過去沒有,現在可以,選擇機會更多;中國對出身的歧視,現在也沒有了。
30多年前的政治目標是平反昭雪,是撥亂反正,形成很大的凝聚力,也成為改革的共識。那個時候,那些待業在家的年輕人可以通過做個體户成為萬元户, 社會有較好的垂直流動性,可是30多年後,許多大學生連工作都找不到,一些人不能從低收入走到高收入。出現了一些既得利益者,他們為了固化自己的利益,致使流動性減少,妨礙自由平等的實現。比方在某些壟斷行業,只有與它有特別關係的人才能進入該行業,其他人無法染指,員工都是自己的人。所以中國要努力進行制度創新,塑造垂直流動性,讓人們有機會在不同的收入階層流動,才能解決收入分配不公的問題。需要進一步激發民營經濟的發展,這會對社會的開放性、流動性有所幫助。
開放金融市場解決民企融資難
提振經濟,現在不能採取老辦法,不能靠擴大投入,不能靠發鈔票,搞項目,而是要靠控制成本,減少浪費,打破壟斷。要開放金融市場,充分發揮資本的效率,解決民營企業的融資難。如果資金不能優化配置,那資金的浪費就不可小看的,要推動利率市場化,使資金效率最大化,同樣是創造財富。温州的金融改革, 鍵就在提高金融效率。根本問題就是要讓民營資本進入,他用自己的錢,他自己來幹,不是交給誰來幹。
我特別希望中國開放金融業。中國的金融業實在令人擔憂,它沒有能力把低利息的錢調動變成高利息,所以存款只能享受低利率,有時比不上通貨膨脹,而民營企業家卻很需要錢。中國的金融業變成一個非常缺乏效率的行業,造成房地產的泡沫,造成民營企業籌資困難,中小企業發展不起來,很多就業的機會丟 掉了。這麼糟糕的金融業不能把錢合理配製給各個行業,各個企業,國家生產力大大損失掉了。
小額貸款公司我們做了很多年了,1993年,在山西臨縣湍水頭鎮龍水頭村創立山西龍水頭村小額貸款項目,基金有兩種用途:“扶貧基金”用於治病、治 傷及求學,可貸款一年,不收利息,期滿只需還本金;“付息基金”用於生產,如買化肥、經商、出門打工等,要收利息。不多的貸款解決了當地農民的諸多困難, 如今這個項目又在成都大邑推廣,我們主要是籌措資金,負責培訓,最高可以貸款3萬元。其中關鍵的就是要與當地百姓結合,符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從現在的情況 來看,我們可以控制風險,這個項目不是以贏利為目的,而是探索一種新的模式。
我覺得非法集資這個罪名是不成立的,如果有,我本人就是一個非法集資的人,我是向公眾吸收存款的,這是最典型的犯法,我已經做了好多年了。 我在山西做的小額貸款,是扶貧的慈善性的機構,本來我用自己的錢,朋友捐贈的錢,但是這個錢數量太少了,後來我就吸收存款,在當地農村向村民吸收存款,然 後把錢作為小額貸款放出去。吳英的案子為什麼引起那麼大的關注,也是因為對這個罪名的理解有看法。
(訪談實錄摘自深圳新聞網,有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