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商業銀行資本監管新規擬於明年起實施
中廣網北京6月7日消息(記者侯豔)據中國之聲《新聞和報紙摘要》報道,中央台消息:國務院總理温家寶昨天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聽取關於制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的彙報。2010年11月,二十國集團首爾峯會批准了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提交的資本監管和流動性監管改革方案。在2011年11月二十國集團戛納峯會上,各國領導人承諾於2013年1月1日前實施新資本監管標準,並於2019年前全面達標。據此,中國銀監會結合國內銀行業實際,制定了《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擬於2013年1月1號開始實施。《管理辦法》建立了與國際新監管標準接軌、符合我國銀行業實際的資本監管制度。(一)對系統重要性銀行和其他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分別為11.5%和10.5%,與國內現行監管要求保持一致。(二)允許商業銀行將超額貸款損失準備計入銀行資本,並對國內銀行已發行的不合格資本工具給予10年過渡期。(三)擴大資本覆蓋風險範圍。(四)按照審慎性原則重新設計各類資產的風險權重。(五)合理安排資本充足率達標過渡期,以利於保持適當的信貸增速。會議要求,有關方面要密切配合,積極穩妥實施好《管理辦法》。會議還研究了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