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隱私不是官員拒絕財產公開的理由
近日,《中共重慶市國資委關於做好2012年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下發。通知明晰了國企領導幹部需上報的個人收入、房產等14個類別情況,並規定需報告人羣包括市國資委機關副處級及以上幹部、市屬國有重點企業領導人員等。在此背景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再次成為反腐焦點。近年來,國外多次成功實踐經驗都已證明,“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是防腐倡廉最為根本的制度保障。我國也先後多次出台相關政策法規規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1994年,《財產申報法》正式列入立法規劃;2001年,《關於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試行)》出台;2010年6月,《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出台,要求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報告本人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等事項……然而,財產申報的防腐效果仍不盡如人意。以近期備受關注的“裸官”羣體為例,據今年年初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發佈的覆蓋全國23個省市、近3000人蔘與完成的《“裸官”監管調研報告》顯示:目前如何監測公職人員的不法資產轉移,以及核實其海外資產狀況仍是治理難點。北京大學廉政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莊德水認為,財產申報是一項基本的廉政制度。當前,我國雖已出台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等相關制度,但更多是形式上的申報。“申報之後缺乏後續的公開、存儲和追查機制。這樣一來,財產申報在官員心中的威懾力和民眾心中的公信力自然會降低。”他説。對此,國家行政學院公共行政學專家竹立家表示,若期望已有政策落到實處,應當更為系統地明確兩個主體。“首先是申報主體,目前相關法規尚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我認為,應當以官員家庭而非個人作為申報主體,這樣能有效防範一些官員通過家人轉移不法財產。其次是治理和監督主體,財產申報由哪個部門主管、出了問題由哪個部門負責追查,需要更為詳細的防腐頂層設計。”“如果前期的預警、監測、申報等環節都很到位,很多腐敗案件都能避免,類似官員毫無徵兆外逃的現象以及反腐成本都會大減。”莊德水説。但他認為,目前在全國大範圍推行財產申報制度難度較大。“大面積推行會遭遇巨大阻力,關鍵環節也難以落到實處,反而可能導致制度流於形式。”他説。因此,他建議,官員財產申報應當尋找合適的切口:在縱向結構中,應當抽取更具示範意義的部門體系作為改革試點;在橫向結構中,應選取更有樣本意義的地方試點。他還建議,可在預防腐敗局等機構中考慮設立專門負責財產申報、民眾投訴的機構,其職責應當類似於美國的政府道德署。“除此之外,現行的相關法規大多散見於各種規章制度中,尚缺乏一部統一全面的專門法律。”他説。對此觀點,竹立家表示贊同。“我們需要制定一部專門、系統的法律統領全局,構建更為嚴峻的法律環境。如果只是從政策和法規層面約束,強制性和威懾力都不足。”他説,“如果進而建立包含税務、房產等部門的全國性信息網絡,根據官員級別、職務分類管理,那麼財產監管將更為有效。此外,還應將官員財產公示與金融實名、家庭税收等信息掛鈎。”據瞭解,在此之前,我國新疆阿勒泰以及浙江慈谿等多地都曾嘗試實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2009年,阿勒泰地區曾將當地1054名幹部的財產申報狀況,置於當地廉政網上公開。浙江慈谿也曾將官員申報的內容張貼在各單位公告欄上公示3天。此後,各方聲音卻莫衷一是。公眾認為,一些地區官員財產公示後“零投訴”,因此質疑“其實質為內部公示”,對其“流於形式”的質疑聲不斷湧現。在官員羣體中,對於財產申報是否會侵害其隱私權的爭論也不時出現。事實上,早在2008年,媒體就曾報道過一組與官員財產申報有關的數據。第一組是網上調查顯示,九成民眾支持對官員財產進行公示。第二組是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王全傑的一項調查顯示,97%的官員對“官員財產申報”持反對意見。對此,中國青年報曾發表評論,直言這是“民意與權力的PK”。對此,竹立家表示,申報的根本目的就是公開,讓公眾知情。對社會、公眾而言,公開才是財產申報最核心的環節。“官員作為公權力的執行者,有義務讓公眾瞭解其真實情況。我們要通過對這一制度的完善,遏制腐敗現象演變為腐敗文化。”他説。“部分官員擔心財產申報使得個人隱私權受到侵害。對此,我們可以通過建立嚴格的查詢流程予以保護。官員財產信息也可根據對個人影響程度分為公開申報和秘密申報兩類。”莊德水説,“在隱私保護上,國外已有很多先進模式值得我們借鑑,這並不是阻礙官員財產公開的理由。”“公職人員是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者,其財產、家庭等信息雖然是其個人之事,但亦可能對公權力造成影響。因此,更好的方法是對公職人員的個人隱私加以區分,在此基礎上對其實行有效的監督。”韓陽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