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500萬國資貸出20年化泡影30億國資被鯨吞
環球網綜合報道 2012年6月13日,廣東省陸豐市陸城城市信用社清算組、香港東鑫集團國際有限公司、東宇物業(惠州)有限公司向環球網反映,東宇物業(惠州)有限公司原聘用的總經理林炳欣夥同惠州市麒麟實業發展總公司法定代表人葉少光惡意串通詐騙侵吞國有及企業資產超30億元,另外,麒麟公司鯨吞國有土地一百多萬平方米。事發後,他們又不擇手段在司法部門尋找代理人為其開脱罪責,讓其逍遙法外。
據反映,案情涉及的當事人主要有:香港東鑫集團國際有限公司(原名為香港東海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東宇物業(惠州)有限公司(香港東鑫公司在惠州開設的子公司);陳淑標:香港東鑫公司及東宇公司的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陳於2006年5月份病逝;林炳欣:東宇物業(惠州)有限公司原聘用的總經理,一九九九年底,因發現其不擇手段侵吞公司財產被除名;惠州市麒麟實業發展總公司(法定代表人葉少光);惠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江曉華;尚德:汕尾市檢察院檢察長,放出林炳欣一個月後即調離了該院;8.許俊民:原汕尾市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現已被“雙規”)。
香港東鑫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原東海集團國際有限公司) 、 東宇物業(惠州)有限公司、陸豐市陸城城市信用社清算組聯合向環球網反映,1992年香港東鑫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與惠州麒麟公司簽訂了《開發意向書》合作開發20萬平方米地產項目,同年5月3日,陳淑標代表其下屬子公司東宇公司向陸城城市信用社借款人民幣500萬元,並以自帶匯票的方式給麒麟公司作該地塊的預付款。
1998年8月28日,當時的東宇公司總經理林炳欣代表公司與麒麟公司簽訂《土地轉讓合同》將500萬元購地預付款折算成4.16萬平方米的土地繼續合作開發,申明1992年的《合作意向書》同時失效,東宇公司將合同原件交由信用社存檔,作為抵押之憑證。
自1998年《土地轉讓合同》簽訂後,東宇公司一直不間斷的與麒麟公司協商後續手續的完善及土地的辦證事宜,麒麟公司方面一直託詞要求東宇公司不必辦證,以土地入股共同合作開發。
直至2007年初,東宇公司在與麒麟公司數十次的交涉接觸中,發現和了解到麒麟公司缺乏誠信,已佔用了原先劃給東宇公司的那塊土地在從事開發項目。東宇公司即時向麒麟公司提出質疑。麒麟公司法定代表人葉少光方露出蓄謀已久的真面目説:“要地沒有,只能給回本錢,補償一點點可以,不得獅子開大口,要不就打官司,我們不怕打官司,我們有人,我們在惠州從來沒有輸過官司。”東宇公司堅信公道自在人間,迫於無奈,只好從此不得不走上不屈不撓的維權之路。
《仲裁書》疑雲
由於麒麟公司改制前原屬惠城區國有企業。因此2008年初,東宇公司本着相信原代表政府宗旨和意願與企業簽訂合同的政府行為和公信力,於是將麒麟公司的這一背信棄義,利令智昏的行為向區政府進行了緊急反映,當時的區委書記李韶春高度重視並作了批示,成立了以政府辦公室主任容樹坤同志為主的專案協調組全方位進行協調處理,在調查協調中發現了林炳欣與葉少光以作了虛假仲裁,由於涉及到另一個法律程序,容主任出於正義提出來幫助我們免費找城區法院立案進行依法查處虛假仲裁文件。
也就是在東宇公司求助於各有關部門向麒麟公司調查取證主張債權的時候,葉少光出於維護自己已霸佔中因土地升值而帶來的巨大數額的實際利益的目的,勾結串聯原東宇公司總經理林炳欣,利用林炳欣的貪財慾望,利用了陳淑標病故死無對證的因素,指使林炳欣利用原存留在手上蓋有印章的空白信箋紙,如法偽造泡製了《承諾書》與《函告書》和達到雙方侵吞公司財產的特別標明仲裁條款的《合同書》為虛假仲裁提供依據。
緊接着葉少光夥同林炳欣迫不及待的串謀仲裁員江曉華(林炳欣的仲裁代理律師羅如洪亦是仲裁員江的同事)在沒有爭議,沒有糾紛,沒有原件證據,尚有種種存疑的情況下,仲裁委不按《仲裁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查核實,而是暗箱操作,作出虛假仲裁,將國有資產轉到林炳欣的名下,達到各取所需的目的。
麒麟公司葉少光直接勾結,配合林炳欣通過仲裁方式來侵吞本屬於陸豐陸城信用社的合法權益使其自身也從中獲取因土地升值所帶來的巨大利益,導致鉅額國有及企業資產被侵吞,是一起共同詐騙案。應追究葉少光的法律責任。
惠州市仲裁委及其個別人員既在有存疑的情況下作出仲裁,又事後拒絕迴避公檢法辦案機關的調查,詢問和取證。因此,其在這一起詐騙案中充當了幫兇的角色,也應以法追究其直接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另外,東宇公司將《仲裁書》告知廣東省陸豐市陸城城市信用社後,該社認為事關重大,於2008年10月5日向陸豐市人民法院起訴了東宇公司,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本屬我社的資產已被林炳欣惡意轉移侵吞。由於林炳欣的行為涉嫌經濟犯罪,同年12月8日將該案移送陸豐市公安局偵辦。
根據林炳欣的犯罪事實,陸豐市公安局於二00九年1月3日對林炳欣進行了刑事拘留,同年1月7日,經陸豐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對林炳欣執行了批捕。同年3月2日,陸豐市公安局向陸豐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同年,6月5號,汕尾市檢察院指示陸豐市檢察院做出了黑白顛倒,是非不分的錯誤決定,撤銷了對林炳欣的逮捕決定。
陸豐、汕尾兩級檢察機關被指玩遊戲規則
據介紹,在陸豐、汕尾兩級司法機關辦理林案期間,廣東省公安廳已多次開會,多次下達文件指示,要求兩級辦案單位認真督查,依法公正辦案,將罪犯繩之以法,為企業和國家挽回經濟損失。
開始,由於陸豐、汕尾兩級司法機關秉公執法,看法一致,案件亦得以正常進展。
隨着林案偵查的深入,當地司法部門遇到了壓力。
據反映,尚德以“領導説法”的作風強壓陸豐檢察院,使其作出加上“經請示”語氣的相關文件,要求明知難以做到從內容到形式都是偽造的,虛構事實的,根本用不着鑑定的罪證材料《函告書》和《承諾書》去作所謂的技術鑑定。陸豐市公安局對此案沒有管轄權;林炳欣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和撤銷對林炳欣逮捕等的牽強決定。在林案辦案期間,尚德不辭辛苦,幾次下到遠離汕尾近百公里的陸豐市檢察院“檢查工作”,“關注案件”,真可謂深入基層,可見用心良苦。
省公安廳對該案也召開過專門會議,亦多次做過批示。據透露,原汕尾市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許俊民(已被雙規),曾用強壓的手段指示陸豐市公安局,將該案移送交給惠州市公安局辦理,揚言説:“你們要判林炳欣已經夠了,不要動到麒麟公司和葉少光身上。否則的話,就撤職。”並且案件在陸豐檢察院起訴期間,他以市委領導的身份勒令汕尾市檢察院並強調陸豐市公安局沒有管轄權,作出撤銷逮捕的決定,由陸豐市檢察院執行。
另外,林炳欣假造的沒有陳淑標籤字的《承諾書》和《函告書》日期分別是1994年5月23日和7月16日。知情人質疑:距陳淑標與麒麟公司籤《合作意向》才兩年,正值惠州房地產高峯時期,也正是陳淑標事業興旺、雄心勃勃之時,作為香港老闆志在惠州投資地產項目,這樣做可能嗎?
知情人説,更讓人難以理解的是時至四年後的1998年8月28日林炳欣又作為公司代表人親自與麒麟公司簽訂了《土地轉讓合同》這作何種解釋?
2007年9月28日林炳欣與麒麟公司簽訂了所謂的《合同書》落實在十三年前的所謂《承諾書》與《函告書》的內容。
另在公文的實際認定中,特別是重大財產的交接中,香港方面是以簽名有效,大陸方面是隻認公章,這點常識作為司法部門的某些人來説,為何會疏忽呢?
這樣明顯的詐騙事實難道作為富有豐富經驗的老檢察長尚德同志竟“察”覺不到嗎?
據瞭解,在香港東鑫公司上訪時,汕尾市檢察院簡副檢察長明確表態:“我們沒説林炳欣沒有罪,有罪我們也不管,你們可以去其他地方告他,但不能在陸豐搞”。
林炳欣放出來的當天,陸豐市檢察院蔡檢察長害怕因司法不公而造成社會混亂,多次用電話約見當事人,並一再表明:“我們陸豐檢委的意見是一致的,案情事實是清楚的,程序是合法的,是要起訴的,今天的這個結果,是上面領導的意思,我們也沒辦法,請理解”。
案件在我們申訴上訪時汕尾市檢察院公訴科邱科長説:“林炳欣現在未取得財產,所以就不構成犯罪。”。據瞭解,林炳欣在取消逮捕之後,便取得800萬財產。
知情人告訴記者,作為一個公安部門,陸豐市公安局依法正常辦案,看來似乎是個簡單的合同詐騙案,卻牽出如此方方面面的“大人物”和“領導説法”,導致有案不能立,有罪不能懲,有惡不能除以及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的反常局面。
廣東省陸豐市陸城城市信用社清算組、香港東鑫集團國際有限公司、東宇物業(惠州)有限公司表示,為維護該信用社的國有財產不受侵犯和依法保護外資企業香港東鑫公司、外商投資企業東宇公司的合法權益(麒麟公司在1996年改制評估報告中已向惠州城區政府申明確認該20萬平方米土地銷售給了我們。依據東會評字〈1996〉第41-1、2、3、號評估報告書,依法要求討回屬於我們的20萬平方米土地的合法權益。
環球網將對此事繼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