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商銀行支行長的高利貸生意經
作者:闵云霄

閔雲霄
6月8日,55歲的梁秀芬在山東省臨沂市看守所的法庭內接受審理。此前不久,她作為臨商銀行(原臨沂市商業銀行)的VIP客户,向法院起訴該銀行,要求支付自己的存款。
而另一名一同接受審理的,是臨商銀行羅西支行原行長劉樹偉。這一次,兩人的罪名,都是涉嫌偽造金融票證罪和高利轉貸罪。
在此之前,劉樹偉因將客户資金在銀行系統外轉貸獲利等非法行為事發逃往新疆,在返回臨沂會見家人時被抓獲,2010年10月16日以涉嫌金融詐騙、偽造金融票據、高利轉貸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並處罰金80萬元。
“臨沂市公安局經偵支隊通過刑事手段干預民事糾紛,充當銀行打手,對我的當事人梁秀芬進行違法追訴,情節十分惡劣,”應梁秀芬辯護律師周澤的請求。法院6月5日休庭後,6月8日啓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目前又再度休庭,審理尚未完結。
周澤認為,不管法院對梁秀芬最後作出怎樣的判決,但可以肯定的是,銀行行長高利貸事件徹底暴露出銀行內部監管問題。
女強人起訴銀行被反訴
在當地很多人看來,梁秀芬是一個女強人,曾經營過三家企業。
她與劉樹偉的認識,大約在1999年左右,當時梁秀芬在臨商銀行羅西支行開有賬號。梁多次幫助其完成銀行攬儲考核指標,雙方建立了比較穩定的業務關係。
隨後,梁秀芬將大量的現金交給劉樹偉存進臨商銀行。2010年10月16日,劉樹偉以涉嫌金融詐騙、偽造金融票據、高利轉貸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劉樹偉落馬期間,司法機構沒有對梁秀芬展開調查。
根據梁秀芬的供述,她持存摺到臨商銀行支取時,發現賬户並無此款,交涉後銀行不承認收到過該款。2011年2月1日,眼看自己的錢將打水漂,梁秀芬於是將臨商銀行與劉樹偉起訴到法庭,要求歸還其2658萬元“存款”中的300萬元。
2011年6月15日,銀雀山法庭開庭審理此案,案由是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梁秀芬向法庭出示了一張金額為658萬元的銀行交款單,上面蓋着臨商銀行更名前“臨沂市商業銀行”的公章。但臨商銀行系統內卻查不到這些資金的進出記錄。
臨商銀行的意見是,梁秀芬主張的債務,系其與被告劉樹偉之間的個人借貸關係,訴訟的提起,系偽造存單為依據向銀行轉嫁個人風險,對原告所持存款憑證真實性持有異議。而且,臨商銀行對其交款單上的銀行公章真實性表示懷疑。臨商銀行2008年11月22日正式更名為臨商銀行,而交款單上的日期在此之後,那時原來的公章已被銷燬。當時臨商行提出,要求法院將此案移交到相關部門進行調查。
在等待判決期間,梁秀芬2011年7月11日被警方抓走。8月18日,因涉嫌偽造金融票據、高利轉貸罪被逮捕。2012年5月16日,梁秀芬被起訴到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
《中國企業報》記者查閲相關資料獲悉,實際上在2月15日,也就是梁秀芬將臨商行告到銀雀山法庭的第三天,臨商行已向臨沂警方報案。大約一個月後,公安給予立案。
根據檢察院的起訴書顯示,梁秀芬涉嫌偽造金融票證罪的主要事實發生在2003年前後,梁秀芬通過時任臨沂市商業銀行羅西支行行長的劉樹偉,向他人發放高利貸。
如今,梁秀芬和劉樹偉被以同樣的罪名起訴,形如夥同犯罪。“從在卷證據來看,梁秀芬起訴劉樹偉及臨商銀行一案,是純粹的民事糾紛。蘭山區人民法院未作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是完全正確的。對這個人民法院正在審理中的民事案件,公安機關在法院未作刑事案件移送的情況下,徑直啓動對原告的刑事追訴程序,強行介入民事糾紛,完全是濫用刑事追訴權,是公安機關以偵查權干預法院的審判權,是根本違法的。”周澤對《中國企業報》記者如是説。
梁秀芬聲稱自己被刑訊逼供。她在法庭上放聲大哭,“我是被冤枉的,一個民警審訊時連續打了我幾耳光”。
行長做起高利貸生意
公開資料顯示,臨商銀行全稱“臨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臨沂市商業銀行成立於1998年2月28日,2008年11月22日,正式更名為臨商銀行。目前,已擁有69個分支機構,總資產360多億元,在浙江多個城市跨區域經營。
劉樹偉1992年就進入金融系統,是臨沂金融圈的資深從業人員。1998年,他進入羅莊商業銀行羅西支行,2002年已經成為臨商銀行羅莊分理處主任;機構調整改名支行後,劉的頭銜也升為支行行長。
一內部人士透露,劉樹偉借款10餘家企業主。劉樹偉有廣泛人脈資源,“他知道哪些人有錢,哪些人缺錢,他就來回倒騰賺利息差,2分3分借來,放出去每月6分以上”。
臨沂市方泰建築有限公司財務科長張廣春稱:“劉樹偉騙我公司1340萬逃跑。2005年,我公司以開泰房地產公司名義兩次貸款2000萬,後來以方泰建築公司和山東藍圖傢俱製造公司名義貸款2000萬償還,2007年6月,應劉樹偉要求5次存入其指定賬户1330元,但劉一直未給手續,後山東藍圖公司催還貸款,我們找劉,要求用上述1330萬歸還山東藍圖公司名義貸款,劉要求我們再找一家公司貸款1000萬,貸出後以便歸還,否則就不好再貸了。我們就找到山東偉業建築公司貸的款,貸款批下來後,劉分四次歸還了我們以藍圖公司名義貸的款。”
一位叫周學德的客户稱,自己和劉經常相互借錢,“2007年年初,大概用我的錢七八次,每次十天八天就還了,劉還欠我200萬元,共付我約20萬元的利息,在逃跑前,他給我寫了四個企業共計1000萬元的要賬授權書。”劉通過對資金市場供需信息的掌握,從事高利貸活動,牟取暴利。這一説法,其多數內容得到了劉樹偉的認同。
隨着資金鍊的斷裂,劉樹偉開始策劃逃跑。
2007年10月17日,劉樹偉為籌集出逃資金,主動聯繫一個業主稱幫助辦理承兑匯票,恰逢該業主的另一朋友蘇先生想辦理200萬元承兑匯票,劉以繳納承兑保證金為由,騙得蘇先生200萬元,並將135萬元轉入新疆孫某賬户,15萬元交另一人代保管,後逃亡新疆。期間,上訴二人以孫某死去的哥哥名義辦理了身份證,並在新疆買房,2008年7月,劉樹偉潛回臨沂準備帶家人前往新疆定居時,途經徐州被抓獲。
劉樹偉構成詐騙罪的事實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為他們辦理銀行承兑匯票為幌子,騙取現金543萬用于歸還個人欠款以及攜款潛逃。
2010年10月16日以涉嫌金融詐騙、偽造金融票據、高利轉貸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並處罰金80萬元。
《中國企業報》記者獲取的多份證據證明,劉樹偉通過操縱多個賬户,通過給他人提供承兑保證金和償還銀行到期貸款,從中獲取好處。
據供述,梁秀芬借給劉樹偉的高利貸單筆數額一般為50萬元、80萬元、100萬元和300萬元不等。而利息按照每百萬元每天1000元計算,後來提高到3000元,有時甚至高達五六千元,都是劉樹偉從公司賬户上給別的企業轉賬,大多以現金支票形式提取,然後存到劉樹偉掌控的賬户上。
按照利滾利的操作模式,截至2007年8月27日,梁秀芬放給劉樹偉的高利貸本息已累積達到2000萬元;至同年10月25日,該本息已高達3158萬元。
劉樹偉承認,曾經出具過多張現金交款單給梁秀芬,大約2000多萬元,“梁秀芬只要有現金交款單都是假的,因為我借的錢,都是用於辦理承兑的保證金或者其他客户借了還貸款,或者給客户經營用,是沒有現金進入她開的賬户的。”
梁秀芬仍不承認自己借給劉樹偉的錢屬於“高利貸”,只稱是幫助劉樹偉完成支行的存款業務。
臨商銀行工作人員劉洪江證實,劉樹偉幫企業循環套開承兑匯票借過錢的有多人,劉樹偉有時候也用自己的錢放高利貸。
罪與非罪引爭議
根據檢方的指控,2003年前後,梁秀芬通過時任臨沂商行羅西支行行長劉樹偉向他人發放高利貸,2007年8月下旬,因劉樹偉發放的高利貸無法收回,而且劉樹偉亦無力償還,粱在諮詢銀行職工夏廣才之後,到臨沂羅西支行開具儲蓄一本通,並於2007年9月中旬指使劉樹偉偽造了兩張沒有真實存款關係的現金交款單,金額分別是2000萬和658萬,2011年2月11日,梁持658萬的交款單向蘭山區人民法院銀雀山法庭提起訴訟,要求臨商銀行以及劉樹偉支付300萬元現金,企圖通過法院判決騙取臨商銀行鉅額財產。由此涉嫌偽造金融票證罪。
周澤認為,梁秀芬持有的現金交款單並不具有結算功能,不屬於刑法偽造金融票證罪意義上的金融票證。即使現金交款單屬於刑法意義上的金融票證,梁秀芬持有的銀行交款單並非自己偽造,也非自己指使他人偽造,而是在作為銀行負責人的劉樹偉收取梁秀芬錢款的情況下向梁秀芬出具,單據上的印章及簽名都是真實的,單據上的數額也是其交給作為銀行負責人的劉樹偉的錢款的真實數額(按照劉樹偉的説法是梁秀芬多次給其錢款的本金和利息的總額)。梁秀芬根本不存在偽造金融票證的違法行為,更不可能構成犯罪。
“梁秀芬在將自己的錢款交給了銀行的負責人劉樹偉的情況下,當然有權要求其出具交款憑證。至於劉樹偉收取梁秀芬的錢款後,未存入其賬户,而是利用職務便利,操作匯票承兑業務和幫助他人償還到期銀行貸款,從中獲利以及劉樹偉向梁秀芬出具交款憑證的行為不符合銀行的規定的問題,則完全是銀行內部管理的問題,與梁秀芬無關。而梁秀芬持劉樹偉出具的現金交款單主張權利,是否應該得到支持,則是一個純粹的民事問題”。周澤認為,司法機關無視臨商銀行管理不善,導致作為一家銀行責任人的劉樹偉違規操作,損害儲户利益的問題,而將作為銀行負責人的劉樹偉違規操作的責任,完全推給收取儲户錢款的劉樹偉個人及將錢交給劉樹偉而至今要不回錢的儲户梁秀芬,甚而對本是受害者的梁秀芬進行刑事追訴,這是十分荒唐而滑稽的。
根據劉樹偉在接受梁秀芬訴梁秀芬及臨商銀行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接受法官調查筆錄,劉樹偉用梁秀芬的賬户資料放高利貸,梁秀芬只是“可能知道”、“大約知道我借款的用途”,而無證據證明梁秀芬對劉樹偉的行為是知情的。梁秀芬根本不具有向密士廣的同發化學品廠高利轉貸的目的。相反,知道密士廣的同發化學品廠有辦理承兑匯票需要的人,並準備着向密士廣放貸的人,只能是作為銀行負責人的劉樹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