險資參與期指徵求意見:“尺度”相對寬鬆
繼基金、QFII、信託、證券之後,保險資金也即將被准許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我們感覺保監會對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監管要求,相對於證監會對基金、QFII、信託、證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監管要求來説,是要稍微寬鬆點的。”《第一財經日報》於昨日下午在一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進行採訪時,偶遇該公司相關業務部門正在商討保險資金下一步如何參與可能會放開的股指期貨業務,一位相關人士如是表示。
而大家討論的藍本則是剛剛由保監會下發至各保險公司的《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目前,各相關監管部門已經下發了《證券投資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指引》、《合格境外投資機構參與期指交易指引》、《信託公司參與期指交易業務指引》、《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指引》的多個文件,“不過雖然已有相關文件,但是QFII至今沒有一家獲批參與交易的,而公募基金業至今也無一家參與期指交易。因而也很難説,保險資金真正參與到投資股指期貨會是短時間內發生的事,更何況目前保監會對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監管規定也未明確。”上述人士稱。
根據本報記者得到的《徵求意見稿》,保監會對保險機構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作出了比較具體的規定和要求,例如“應當以獨立管理的保險產品資產組合為基礎,分別開立股指期貨交易賬户,實行賬户、資產、交易、核算和風險的獨立管理”;“保險機構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任一資產組合在任何交易時點及交易日日終所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其對沖標的權益類資產的賬面價值”;“任何資產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該賬户權益類資產賬面價值合計不得超過該賬户權益類資產的投資規模上限”;“保險機構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任一資產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防範強制性平倉風險”。
“如果真要做這個業務,那我們勢必要去其他公司挖點人過來。我們目前的投資團隊中,要達到保監會的要求,還有相當大的差距,尤其是人力配備方面,將會有一大筆的花費。”上述人士稱。
按照《徵求意見稿》的要求,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資產配置和投資交易環節專業人員不少於8名;風險控制環節專業人員不少於5名;清算和核算環節專業人員不少於2名;同時投資交易、風控和清算崗位人員相互不得兼任。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資產管理機構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專業人士不少於3名,其中應當包括風控專業人員;受託的資產管理機構,專業人員應當符合不得兼任等要求。與此同時,上述專業人員中,負責人應當具有5年以上期貨或證券業務經驗及相關專業資質;業務經理應當具有3年以上期貨或證券業務經驗及相關專業資質。
一家大型保險公司投資管理部總經理表示,儘管要求不少,但從保險資金的配置來看,還是需要考慮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既改善了資源配置,也能加強風險管理,同時有利於產品創新。在他看來,雖然保險資金的負債特徵是期限比較長,但是目前中國股市的波動性比較大,因而對那些堅持長期價值投資的資金來説,提出了新的挑戰,如果遇見行情波動,在沒有參與股指期貨的情況下,要想避免風險,只能採取減少頭寸的方式,那麼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投資後,可以利用套保功能,來加強資產配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