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千萬出口退税成空 企業罕見起訴國税局
福建省福州市國家税務局最近有點煩。
“四家總部在福州的企業起訴福州市國税局,近期都已經在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相繼開庭,但尚未宣判。”6月18日,消息人士告訴本報記者,“這四家企業都是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後指定倉山區人民法院審理。”
據其透露,這四家企業向法院提起的訴訟合計為6宗,涉及被追繳或不予退税金額約4110萬元,全部產品價税合計約達3.12億元。
“國税部門被企業告上法庭,在全國範圍都十分罕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一位會員對本報記者説,“税收體現的是國家公權力和公民私權利之間的關係,此案對税務爭議與納税人權益保護具有指引性意義。”
然而,儘管已經對簿公堂,這些企業依舊顧慮重重,婉拒了本報記者的採訪要求。
四家企業此案的委託代理人福建拓維律師事務所,也以“此案正在審理中,不方便發表過多評論”為由,拒絕了記者。
“如果不是實非迫不得已,企業怎敢去告税收執法機關?”上述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表示。
十幾家涉案企業無從選擇
福州市國税局當上被告,在於其2011年1月下旬作出的6份《税務事項通知書》,認定福建省出版對外貿易公司等四家企業接受安徽、江蘇等地企業虛開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決定不予退税並全數追繳已退税金額。
“這四家企業當時都向福建省國税局申請了行政複議,但對方未作任何説明即作出維持的複議決定。”前述消息人士説。
此事還驚動了福建省政府有關領導,該領導曾召集並責成福建外經貿主管部門、國税局、相關企業等進行多次協調,但卻無果而終。
“狀告福州市國税局的雖然只有四家企業,但因此被追繳退税的福建企業多達十幾家,不予退税和追繳的金額高達數億元,國税部門的這些行政決定已對福建的外貿行業產生了極大影響和衝擊。”該人士表示。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頒佈的《税務行政複議規則》,申請行政複議的,必須依照税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確定的税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繳清税款和滯納金以後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税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也就是説,只要税務機關作出不予退税或追繳決定,其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企業必須按期如數繳納,否則不僅無權申請複議或提起訟訴,更可能因此涉嫌違法。”上述人士稱。
“聽説有企業因此解散了員工,一走了之,更多的企業則轉行了。”上述消息人士説,“出口退税一直是外貿企業最主要的利潤來源,不予退税或追繳之後,這些企業就沒了活路,且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曠日持久,要有一定的實力去支撐。”
該人士認為,此番涉案的十幾家企業齊刷刷採取息事寧人的方式,並不直接證明他們真的存在問題。
撇開此案是非,福建外貿企業形勢嚴峻已是不爭事實。據福建海關統計,今年4月份,福建出口72.96億美元,同比增0.6%,當月增幅比全國平均水平低4.3個百分點。
“全省外貿狀況不容樂觀,目前是最困難的時候,如不能迅速有效地扭轉局面,後續出口增長壓力將持續加大。”福建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廳長林昌叢在日前召開的新聞媒體協調會上説。
“行政行為自相矛盾”?
“福建出版外貿等四家企業對福州市國税局提起行政訴訟的理由是,福州市國税局作出的《税務事項通知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嚴重違法;其具體行政行為無法律依據,適用法律錯誤;原告的對外貿易行為合法、正當,應予退税。”前述消息人士透露。
該人士還認為,此案關係到福建省外貿行業發展方向及生存模式。
據其透露,這四家企業超過4千萬元的出口退税案值,系2007至2009年間,這些企業分別向江蘇省宿遷市、安徽省宿松縣、東至縣、祁門縣、旌德縣等地的28家生產企業,購買價税超3億元的服裝、織帶等貨物出口到國外,此等交易共取得3187份增值税專用發票。
令這四家企業感到不解的在於,他們取得的上述增值税專用發票,已經在福州市國税局通過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審核,並按相關規定確認無誤後,才辦理了退税手續,但福州市國税局後來卻以這些增值税專用發票全部虛開為由,向四家企業追繳不予退税款項。
福州市國税局的依據是,與這四家企業發生交易的生產企業所在地國税稽查局,曾向其發來《已證實虛開通知單》(下稱《通知單》)和《確認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證明》(下稱《證明》),均以表格彙總的形式,羅列這些生產企業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全部系虛開。
“僅以表格彙總未附任何證明材料的情況下,未按規定作任何調查,就簡單認定增值税專用發票虛開,事實根據明顯不足。”福建一位税務律師認為,“至少應該有何種虛開、何時虛開以及虛開的過程認定和證據。”
上述消息人士告訴本報記者,在此案庭審階段,這四家企業的代理人福建拓維律師事務所已經指出,根據我國税務總局《增值税抵扣憑證協查管理辦法》,包括《通知單》在內的協查信息在法律性質上均屬於證據線索,而非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福州市國税局在不作核查、無證據的情況下,直接採納生產企業所在地的國税機關出具的自相矛盾的文件,違反行政法上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福州市國税局在庭審答辯時稱,其作為徵管局,生產企業所在地國税機關對這起涉税案件進行實質審查之後做出的處理決定具有合法性,其僅需對對方税務局所做的處理結果做到審慎的表面審查即可。形式單一併不代表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確定性、合法性。
根據雙方舉證,與成為原告的四家企業發生交易的生產企業所在地國税機關,此前向福州市國税局出具的回函已證實不存在不予辦理出口退税和暫不辦理出口退税的情形,福州市國税局也是據此為各出口企業辦理了出口退税。但同一機關在相隔數月後,又就同一事實以一份簡單的《證明》和《通知單》否定自己。
“這無疑是一種自相矛盾的違法行政行為。這四家企業與生產企業交易過程中,已通過福州市國税局的出口退税管理部門在向出票地税務機關核實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開票資質等後辦理了退税手續,基於對税務機關的信賴,這四家企業才繼續與生產企業開展業務。”原告企業的代理律師在庭審中表示,“福州市國税局在收到《證明》和《通知單》後,未按法定程序進行調查,徑行作出《税務事項通知書》屬於程序違法。”
原告企業的代理人福建拓維律師事務所在庭審中還指出,福州市國税局作出《税務事項通知書》的適用法律依據,主要是《出口貨物税收函調管理辦法》和《出口貨物税收函調辦法》,但實際應當適用《增值税抵扣憑證協查管理辦法》和《税務稽查工作規程》,顯屬適用法律錯誤。
對此,福州市國税局認為原告方的觀點乃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狹隘理解。法律、法規是全國或較大區域內普遍適用的規範,具有概括性和原則性的特點;其他規範性文件則是為了適應各地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的特殊性而做出的具體規定,因此,必然可以作為行政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
“與這四家企業發生交易的生產企業,有的現在已經註銷,而註銷企業必須提供《註銷税務登記申請審批表》,經税務機關核實後方可進行最後清算,有税務問題怎麼能註銷?”上述消息人士説,“這四家企業已盡了作為對外貿易出口企業的審慎義務及審查職責,税務部門對交易對方的生產經營能力和納税情況的回函及發票認證,就是明證。”
原告企業的代理人福建拓維律師事務所也在庭審中提出,正確的做法是,福州市國税局收到生產企業所在地國税稽查局的查詢函件後,應對這四家企業的交易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根據調查查明的情況依法處理。
“從約束公權力、保護納税人權利出發,應該是執法機關對其行為負舉證責任,而不是讓對方自證其罪。”上述消息人士認為,“税收執法機關執法意識、執法能力有所欠缺,執法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可能造成並加劇税收執法機關與納税人的矛盾,給納税人造成不利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