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城商行掮客行長落馬剖開地下金融灰色截面
本報記者 李伊琳 山東臨沂報道
6月5日下午1時許,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臨沂市看守所庭審現場,身材微胖的劉樹偉身着囚服,被法警押送入庭,與背對旁聽席的梁秀芬並排坐在被告席上。
從銀行支行行長與VIP客户關係,到朋友關係、再到最終成為相互指證的服刑人員與犯罪嫌疑人……此刻庭審現場的再度相逢,不知兩人心中做何感想。
劉樹偉,現年40歲,原臨沂城市商業銀行(下稱“臨商銀行”)羅莊支行行長;2008年7月,因涉嫌詐騙被臨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15日,因金融詐騙、偽造金融票據、高利轉貸等罪,被判有期徒刑17年。
梁秀芬,曾是三家企業的實際控制人,2006年起,開始與劉樹偉進行着頻繁的銀企往來和資金交易。目前,她被公訴方、臨商銀行、臨沂公安指控為劉樹偉的合謀者,涉嫌罪名與劉兩項雷同,即偽造金融票據和高利轉貸;甚至被劉指控為案件主謀。
對案件抽絲剝繭後,一張攀附銀行系統而建的地下資金運轉網絡浮出水面。時任支行行長的劉樹偉,正是締結這張資金大網的中心。他以替客户辦理承兑票據等為由,幫助客户籌集資金,充當借貸雙方的“過橋”中介從中漁利。
地下金融灰色截面
“欠了高利貸的很多錢,不跑會有人要了我的命。”這是劉樹偉在2007年10月19日“跑路”前留給親友的一句話。出逃前,劉還卷帶了一批客户資金,但最終沒能躲過法律的懲治,次年便被抓獲歸案。
劉樹偉1992年就進入金融系統,是臨沂金融圈的資深從業人員。1998年,他進入羅莊商業銀行羅西支行,2002年已經成為臨商銀行羅莊分理處主任;機構調整改名支行後,劉的頭銜也升為支行行長。
被判刑後,劉樹偉案再度牽出兩場官司。一是梁秀芬依一張由劉開具的銀行交款單,將臨商銀行與劉樹偉告上法庭。第二場官司正是文首,於6月5日上午10時許正式開庭審理的梁秀芬和劉樹偉金融詐騙案。
劉樹偉從支行行長跌落的這一跤,也剖開了臨沂區域金融業態中的灰色截面。
2006年前後,國內票據貼現業務大幅飆升,貼現利率則遠低於當時的銀行貸款利率。央行公佈的數據顯示,2006年第一季度票據融資增加3105億元,佔新增貸款的25%。尤其是當年的1-4月,票據融資增加近4000億元,而此前三年,每年的票據融資增量分別僅為3428億、2385億和4700億元。
文宏賈(化名)現在臨商銀行押運隊工作,2007年10月前,就職於臨商銀行羅莊支行羅西分理處,主要負責財會業務,還經常給劉樹偉“跑腿”,自己也曾經想如劉那般轉貸獲利。
事實上,他轉借的多是劉樹偉的錢。一次,有個朋友的一筆銀行貸款一時還不上,文宏賈找劉樹偉借了14萬元給墊上。原本約定只用幾天,約定利息為 4000元,銀行續貸後歸還。但因續貸沒有成功,14萬也一直沒還上。
此事劉樹偉完全知曉,也正是他無息出借給文宏賈。但文宏賈經常幫劉樹偉去“弄票”,這14萬或可算是一種報酬,劉未予追究。
所謂“弄票”,是這個圈子裏承兑匯票辦理操作過程的“隱晦術語”。
根據文宏賈的供述,劉樹偉幫企業將承兑匯票前期辦理好後,大都叫文宏賈帶着企業的人到臨商銀行票據中心填寫票據,承兑匯票出票後,由他負責將票拿走,不給企業的人拿到。隨後根據劉樹偉的指定,再由他負責送給臨沂的一些“票販子”。
文宏賈稱,有的票販子當時還在臨沂老市委東邊一賓館內租設數個辦公室,頗具規模。
這些票販子事先會與劉樹偉談好貼息利率,由他們負責將票貼現後,再根據劉樹偉的要求,將現金打給劉樹偉控制的賬户。整個流程非常快捷,往往一天就能完成一筆2000萬面值的承兑出票、貼現。
司光密(化名)目前是臨沂一辦事處主任,同時也是一家化學品廠和瓷業廠的幕後控制人,兩家企業實為同一家,辦公地點也在同處。
司光密的兩家公司經常在劉樹偉負責的機構裏辦理承兑匯票,一般辦理匯票的保證金額度為50%到60%。有時保證金不夠,就由劉樹偉幫他搞定,但他得支付利息。
但公司辦理承兑匯票時,一切都由劉樹偉一手操辦,司光密只需要將企業的法人章和財務章送去即可。而且,企業也往往信任這名行長,司光密有時會將這些印章直接放在劉樹偉處。企業只用承兑的差額部分,循環套開承兑匯票融資,相當於借新還舊。
比如,在2011年11月前後,臨沂市一經貿公司法人代表汪起(化名)找到劉樹偉,説公司辦理承兑匯票交保證金還缺600萬元,請劉樹偉給予幫助。
劉便找到了票販子林美(化名),和目前被指控的“高利轉貸”的梁秀芬。林美打到劉樹偉控制的一個賬户上200萬元後,資金被轉到梁秀芬的軟骨素精品廠的企業賬户上;劉樹偉又通過他所控制的妻子名字的賬户,再轉到梁秀芬個人賬户,加上賬户上原有的50萬元,湊足250萬元後,又將資金轉給了汪起的這家公司賬户。
同時,劉樹偉又讓梁秀芬的雙髮油棉的公司賬户上轉款350萬元到汪起這家公司。通過如此的資金流徑,迅速湊足600萬元,以解汪起的燃眉之急。
而汪起的這家企業貼現完成後,通過他所控制的另一家企業,將款分別打給梁秀芬控制的雙月軟骨素企業賬户100萬元,雙髮油棉企業賬户500萬元,融資成本以每100萬元資金日息3000元計。
根據司光密的供述,同期的銀行貸款利息即為每百萬元每天3000元。“一般這類收益的打款,劉樹偉不讓轉賬,怕留底,只轉現金。”這也是劉樹偉認為能規避銀行監管的招數之一。
“金主”梁秀芬
根據梁秀芬在法庭上的陳述,當年,經親友介紹,時任臨商銀行支行行長的劉樹偉因攬存相識了梁秀芬。
在該名親友的引薦下,劉樹偉與梁秀芬相識後,並在劉所在的金融機構開設了兩家企業的基本户。後來,她將自己實際控制的另一家企業雙月軟骨素精品廠的基本户也開到了羅莊支行。其借出的高利貸單筆數額一般為50萬元、80萬元、100萬元和300萬元不等。目前,多個渠道指其僅通過劉樹偉放高利貸累積利息收入起碼上千萬。
另據劉樹偉本人的供述,梁秀芬是他幫企業籌集承兑票據保證金的主要資金來源。劉樹偉借梁秀芬的錢也都是通過她的兩家企業辦理現金和轉賬支票,先轉到劉樹偉掌控的數十個賬户上,有時為了規避銀行監管,先轉到梁秀芬在羅莊農村信用社個人或單位開的賬户上,然後兩人去提現金,再由劉樹偉打到他所掌控的銀行賬户上。
劉樹偉給企業打保證金,就找梁借錢,每百萬元每天利息1000元,後來提高到3000元,有時甚至高達五六千元,都是劉樹偉從公司賬户上給別的企業轉賬,大多以現金支票形式提取,然後存到劉樹偉掌控的賬户存摺上。
開始時,劉都是按約定提前支付,辦完承兑後,將本息一併交付梁。後來,劉樹偉將商定的利息加到本金內,給她開具臨商銀行進賬單,上面蓋着羅西支行的一個“三角章”。一般寫的日期都是交款日期的延後日期,比如5月10日借款,如果雙方約定為5月25日還款的,落款時間就寫5月25日。
之後,劉樹偉會提出款再借用一段時間,並將借款和利息累積後再寫一張繳款單,之前的繳款單就被收回了。如此利滾利,截至2007年8月27日,梁秀芬放給劉樹偉的高利貸本息已累積達到2000萬元;至同年10月25日,該本息已高達3158萬元。
梁秀芬也是這個支行的“名人”,上上下下的人都對她比較熟悉。對她的評價大都是“精明”、“小氣”,“銀企對賬時,連一毛錢都會計較”。但至此,梁秀芬仍不承認自己借給劉樹偉的錢屬於“高利貸”,只稱是幫助劉樹偉完成支行的存款業務。
夏廣才也是原羅莊支行的一名員工,調離該支行後,還曾找梁秀芬拉過存款。2007年10月,劉樹偉出逃後,梁曾是夏廣才最大的客户。為了能繼續向梁秀芬攬存,她在劉樹偉事發後,幫梁秀芬解答了銀行交款單方面的法律效力等問題。因為此事,他差點被臨沂公安實施刑拘,最終被檢察院否決。
事實上,當時基層銀行攬存考核壓力巨大,有銀行同業甚至認為,劉樹偉的一些行為並非純粹出於借貸獲利,他的很多操作模式,也在無形中保障了支行的存貸款業務。
銀行風控暗道
按照銀行的規定,銀企需每3個月對一次賬,但劉樹偉跑路前,有很長一段時間沒有找梁秀芬對賬。此時,梁與劉之間的信用體系已經非常脆弱。梁秀芬開始為自己積累了那麼多的借款而憂慮,因為這些錢壓根沒真正進入銀行系統。
2007年9月中旬,她要求劉樹偉填了兩張臨商銀行的現金交款單,上面蓋着銀行的現金收訖章,一張是累積形成的2000萬元,另一張是658萬元所謂“利息累積收益”,並將之前的單據收回。之後,梁就一直催着劉樹偉抓緊還錢。
劉樹偉向梁秀芬借取的資金如何往來,因為大都通過現金方式進行,銀行的系統裏沒有記錄可查。因此,律師認為這兩張單據具有法律效力。然而,這兩張單據的形成,卻顯示了銀行風險管理上的不少漏洞,主要體現在銀行現金收訖章的使用上。
臨商銀行內部人士分析,根據銀行規定,上班時,現金收訖章應由櫃員使用及保管;下班時,則要放回一個帶鎖的袋子裏。即便平常吃飯、上洗手間,櫃員也要將這枚公章仔細保管好。
理論上,行長是不能碰到這枚章的,但劉樹偉卻可以輕易偷蓋。
據銀行內部人士回憶,當時放那枚公章的袋子拉鍊壞了,櫃員曾經要求劉樹偉更換,但見劉沒及時更換,也就沒有進一步堅持。下班時,也只是將章和包一起放到一個大的鐵皮箱裏給鎖上。平常吃飯或上洗手間的時候,有時也沒及時收好,這才讓劉樹偉有機可乘。
另外,支行一些員工也有發現,劉樹偉處收有其他企業印章、存摺的現象,並有向企業轉賬等行為。
對於前述兩張重要證據銀行繳款單,劉樹偉供述稱,當時他在梁秀芬的威逼下,在上面做了些手腳,故意寫了多處不符規定的內容。
比如,根據業務規定,如果該筆款入賬的話,上半部分為客户填寫,下半部分為銀行填寫,臨商銀行正式入賬的現金交款單下半部分均有銀行及其打印信息,但給梁秀芬的則不是銀行機器打印的。而這兩份交款單,實際只是前台辦理業務時使用,前台以外不能使用的。
不僅如此,這兩張交款單為對公使用的業務單據,上半部分明示為“單位填寫”,而梁秀芬當時要求寫的是個人名字。此外,現金交款單上有劉樹偉本人簽字,但臨商銀行規定,行長不能接觸櫃枱業務,更不能收客户款項。以上這些都説明了這份單據是假的。而且,名字中,梁秀芬的“芬”也被劉樹偉故意寫成了“粉”字。
於是,兩張重要證據銀行交款單的真偽與法力效力成了本案的癥結所在。不僅如此,案件本身疑點重重,控辯雙方各執一詞。仍以上述交款單為例,梁秀芬稱兩張交款單記錄的2000萬元為劉的借款本金,685萬元為借款利息,但劉樹偉的供詞剛好相反。
諸多疑點需待法庭進一步審理,本報也將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