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自家地裏發現天價烏木 律師:應屬國家所有
據經濟之聲《央廣財經評論》報道,烏木,又名陰沉木,有“東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稱,由樹木在地下經過成千上萬年炭化過程才能形成,所以又被稱為“炭化木”,大多產自四川,因其罕見和珍貴,價值堪比黃金。民間一向有“縱有珠寶一箱,不如烏木一方”的説法。如此貴重的烏木如果自己後院裏發現,豈不是一筆橫財。最近,四川彭州農民吳高亮就在自家承包地裏,發現了幾根價值可能達數百萬元的烏木。老吳花費7萬多元請人勘探、挖掘,正高興着呢,鎮政府來人了,説“地下資源是國家的”,就把這幾根烏木收走了。但吳高亮怎麼也想不明白,烏木明明是在自家承包地挖出的,怎麼就歸了國家呢?這一事件經媒體報道後,也引發了社會爭議。那麼這昂貴的烏木到底應該屬於誰呢?經濟之聲特約評論員、北京市嶽成律師事務所嶽屾山律師就這個話題發表他的看法和意見。對於這塊天價烏木的歸屬,爭議很大。有的人支持國家所有的主張,有的人認為,鑑於承包地在農村屬於集體所有,應該屬於集體。有的提出,發現者才是烏木的主人。這三種觀點,聽起來好像各有各的道理。嶽屾山認為,這個烏木應該屬於國家所有。嶽屾山:因為烏木應該是由於地質作用形成的,現在來講有一定的利用價值的。根據國家《礦產資源法》的實施細則規定,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具有使用價值,呈固態、液態或者是氣態的自然資源。從這個屬性上包括烏木的特徵上來看,應該是屬於礦產資源了。但是同時,國家《礦產資源法》和實施細則也規定了,礦產資源的目錄是有明確規定的,而目錄當中確確實實沒有烏木這一項。但是有一個後續條款説,如果是新發現的礦種可以由國務院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准之後再公佈,這種礦產資源如果事先已經存在了,但是並沒有在目錄當中,可以由國務院部門、地質管理部門報批,經國務院批准之後予以公佈,因此就列為礦產資源進行保護。根據憲法,礦產資源是屬於國家所有的,雖然説烏木是在集體土地上,但是集體土地上的礦產資源也應該歸國家所有的,所以我個人認為烏木是屬於國家所有的。在還沒有明確歸屬前,當地政府就強行將烏木收走,這樣的做法合適嗎?嶽屾山表示,這種做法本意是為了保護國家資源,但目前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嶽屾山:雖然烏木應該是屬於國家所有,但是目前確實在國家礦產目錄當中並沒有,應該是由相關部門申請國家部門進行批准,登錄到礦產資源目錄當中由國家所有。地方政府一經發現是有利用價值的,有經濟價值的資源就立馬強行佔為自有,這個做法本意上是保護了國家的資源,但是目前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依據。其他觀點西南民族大學法學博士苟正金認為,根據2007年《中國文物保護法》和《中國礦產資源法》,烏木不是文物也不是礦產資源,更不是人為的埋藏物,因此在監管處置烏木的問題上,地方政府確實還找不到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但烏木是否為埋藏物,存在不同意見。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教授並不認同烏木屬於埋藏物。他認為,“埋”和“藏”都屬於人為行為,“埋藏物指的是本來有所有人,由所有人埋藏在地下的,只不過發現時所有人不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指的是不能確定哪個行為人埋藏的物品,意味着原來是有主物。而烏木是自然界變化的結果,因此,烏木不屬於埋藏物。基於這一方面的謹慎考慮,楊立新認為暫時難以對其歸屬作認定。中國政法大學法哲學與交叉法學研究所所長鄭永流教授認為,“烏木不是植物化石,也不是礦產,更不是文物,直接適用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和礦產資源法、文物保護法並不合適。它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埋藏物、隱藏物,直接適用民法通則、物權法的規定也不合適。”社會生活變幻無常,法律的調整不可能毫無疏漏, “烏木案”這樣的新案件,無論在我國還是在國外,都存在類似的疑難。法律需要實踐,疑難案件的解決,需要司法者根據不同情形作出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