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軍要求軍人蔘加政府商業活動不得着軍裝
5月22日,福建省永安市人武部政委沈張偉接到市委辦公室電話通知,一個由政府主導的大型招商引資項目,將於5月28日舉行開工剪彩儀式,要求市委常委統一參加。辦公室的同志還特意説,這個活動只有他一名部隊領導參加,希望他代表部隊着軍裝出席。
沈張偉是今年剛當選不久的永安市市委常委,理應參加市委統一組織的活動,但着軍裝出席這樣的活動是否妥當?放下電話後,沈張偉找到內務條令的相關規定:第104條規定,軍人非因公外出應當着便服;第126條則規定,軍人不得參加地方非政府組織的剪綵、慶典等活動。他認為,出席這個開工剪彩儀式,雖然是由市委統一安排的,但這個活動本身屬於商業性質。因此,他對是否着軍裝出席一時也拿不準。
為此,沈張偉專門徵求了人武部部長餘世科和其他幾位科長的意見,大家的意見也不統一。有的科長説,這個活動地方黨委、政府領導都參加,着軍裝出席符合條令規定,按慣例以前擔任地方常委的人武部領導也曾着軍裝參加過類似活動,因此並無不妥。
“最好不要着軍裝。如果着軍裝出席地方工程項目開工剪彩儀式這樣的活動,可能會影響軍人形象。”餘世科談了自己的看法,“雖然這次活動是市委統一安排的,但卻屬於商業活動。”
沈張偉覺得餘世科説得在理,於是將這一意見向市委書記作了彙報,取得理解和支持。剪彩儀式那天,沈張偉着便服參加了市委統一安排的這一活動。
沒想到,這個“不起眼的小事”傳到三明軍分區領導那裏後,卻受到大力表揚。軍分區領導討論認為,省軍區系統的“武常委”參加地方黨委統一安排的剪綵、慶典等活動較多,其中有的屬於純商業活動,如果不加甄別就着軍裝出席,勢必影響軍隊和軍人形象。因此,確定每個活動是否適合參加和是否着軍裝,必須堅持按法規辦事。
軍分區司令員林能秋介紹説,三明市地處海峽西岸經濟區,近年來招商引資項目較多,“武常委”和軍分區、人武部領導按照地方黨委政府安排和邀請,有時需要參加各種剪綵、慶典儀式。軍分區領導結合實際進一步分析認為,哪些活動按照規定不能參加,哪些場合不應穿軍裝並非小事,而是事關條令規定和軍隊整體形象,應當進一步規範和明確。
6月中旬,在深入討論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三明軍分區依據內務條令等法規,制定了《關於進一步規範軍分區、人武部領導參加地方活動的着裝規定》,進一步明確參加地方黨委政府統一安排的公務活動、公益活動、國家重點工程建設、走訪慰問以及國防教育等應當着軍裝參加,參加地方政府組織的商業性質剪彩儀式不得着軍裝,不得參加非地方黨委政府組織的商業活動,不得着軍裝參加與工作無關的儀式慶典活動。(孫四清 曾念軍)
軍人着裝關乎軍隊形象聲譽
■濟南軍區政治部司法辦公室主任 王正
軍人着裝,不僅關係個人儀態儀容,更關乎軍隊形象聲譽。應當認識到,在當前信息傳播快捷、網絡媒體高度發達的情況下,軍人外出時着裝稍有不妥,就可能被放大和炒作,直接損害軍隊和軍人形象。
“軍人非因公外出應當着便服”,是內務條令對軍人外出着裝作出的原則性規定,也是廣大官兵必須遵照執行的紀律要求。一般來講,軍人外出執行軍事任務或是完成與軍人身份職責直接相關的任務,需要彰顯軍人身份的時候,如站崗執勤、巡邏警戒、訓練演習,以及參加公務會議、公益活動、軍民共建等,應當着軍服。軍人雖因工作需要外出,但與執行軍事任務沒有直接關係(如參加地方職能部門組織的商業性活動等),以及因個人需要外出(如參觀遊覽、購物休閒、駕駛地方車輛等),應當着便服。在這方面,內務條令規定,“軍級以上機關,院校、醫院、科研和文藝、體育單位的軍官、文職幹部下班後通常着便服”。
省軍區系統的幹部因工作需要,與地方交往聯繫密切,但其身份定位是現役軍人,一言一行都要遵守條令條例規定。特別是省軍區系統的“武常委”,按照同級黨委政府的統一安排,參加地方組織的各種活動較多,更要有按條令規定着裝的意識。
總體上講,軍人蔘加地方組織的各類活動,是否着軍服應以執行軍事任務和其他公務活動需要為原則。實際工作中,軍人蔘加地方黨委政府會議、公務性考察以及到地方單位辦理公事,應按規定着軍服,參加地方招商引資、企事業單位慶典等活動應着便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