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30年內收復他國搶佔島嶼岩礁自主開發
【環球網綜合報道】香港《信報》6月30日文章,原題:中國製訂海洋基本法的重要原則隨海洋世紀的來臨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簡稱《公約》)的生效,國際社會尤其是主要海洋大國乘着國際、區域的相關制度尚未成型、無法修正完善的機會,爭相推出海洋戰略和海洋法制,以求攫取更多海洋資源和利益。
國際社會的這種趨勢,加劇各國搶佔海洋及其資源的力度,使海洋權益爭議頻發;在這形勢下,中國應儘早制訂和實施國家海洋發展戰略,否則將會處於不利和被動的位置。
中國的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應制訂和實施海洋發展戰略的任務和要求,這是實現和平發展和推動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路徑選擇,因為海洋經濟已成為中國國民經濟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2007至2011年間,全國海洋生產總值佔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大約10%,海洋經濟成為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新領域和新亮點。
換言之,中國製訂和實施海洋發展戰略,是透過發展海洋經濟的路徑推進和完善的,這種價值取向和路徑選擇,更易為國際社會接受;為推進海洋經濟發展,必須解決諸如東海和南海等問題,確保周邊安全環境和條件,同時也須進一步明確中國的海洋政策和方針。
海洋發展三階段
中國海洋發展戰略無疑是國家和平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符合國家發展的總體戰略和目標,包括推進國家統一、實現和平發展,而實現國家現代化和人民共同富裕是中國和平發展的總體目標。對於中國海洋發展戰略的目標,首先為區域性海洋大國和海洋強國,進而發展為世界性海洋大國和海洋強國。中國海洋發展戰略的目標可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一、短期戰略目標(2012-2020)。主要是設法穩住海洋問題的升級或爆發,採取基本穩定現狀的立場,逐步採取可行的措施,設法減少海洋問題對中國的進一步的威脅或損害,以利用好戰略機遇期。具體目標是完善海洋體制機制建設,包括設立國家管理海洋事務那樣的組織機構,完善海洋領域的政策和法律制度,為收復島嶼和岩礁創造基礎條件。
二、中期戰略目標(2021-2040)。創造各種條件,利用國家綜合力量,設法解決個別重要海洋問題(例如南海問題),實現區域性海洋大國目標。具體目標是逐步收復和開發他國搶佔的島嶼和岩礁,以採取自主開發為主、合作開發和共同開發為輔的策略。
三、長期戰略目標(2041-2050)。在中國具備充分的經濟和科技等綜合實力後,全面處理海洋問題,完成中國和平統一,實現世界性海洋大國目標。具體目標是無障礙管理三萬平方公里海域,適度自由地利用全球海洋及其資源。
一般來説,發展國家海洋事業的基本路徑是:一、應明確國家核心利益,制訂包括國家海洋發展在內的戰略。對於中國來説,核心目標是建設海洋強國;二、完善國家海洋發展戰略實施的海洋政策,包括強化海洋理念和意識,加強海洋事務協調,提高海洋及其資源開發、控制和綜合管理能力,弘揚海洋傳統文化,不斷開拓創新海洋科技,拓展對外交流和合作,推動中國海洋事業不斷取得新成就;三、制定海洋基本法,以保障海洋發展戰略和海洋政策的推進落實,重點是完善中國的海洋體制和機制,包括設立國家海洋事務委員會等那樣的組織機構;四、制定實施海洋基本法的海洋基本計劃,以補正或充實中國海洋事業發展過程中的薄弱環節或領域。
必須遵循國際法原則
為切實實施國家海洋發展戰略,重要是完善組織機構(例如國家海洋事務委員會),鞏固國家海洋發展戰略內的政策,即須要制訂海洋基本法,內容包括:宣佈國家海洋政策,包括“擱置爭議、共同開發”,構築和諧海洋理念,對外作出宣傳;設置管理海洋事務的國家機構,以統一高效協調管理國家海洋事務;公佈國家發展海洋的重要領域。
具體包括:推進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加強對海洋環境的監測和保護;推進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等資源的開發活動;確保海上運輸安全;確保海洋安全;強化海洋調查工作;研發海洋科學技術;振興海洋產業和加強國際競爭力;強化對沿岸海域的綜合管理;拓展海洋新空間、新資源的開發與利用活動;保護島嶼及其生態;加強國際協調和促進國際合作;增進國民對海洋的理解和認識,提升國民海洋意識,培育海洋人才等。
中國製訂海洋基本法的原則,應遵循包括《公約》在內的國際法的原則和制度,具體原則:協調海洋的開發、利用與海洋環境保護原則;確保海洋安全原則;提升海洋教育規模和佈局原則,增進對海洋的科學認識和理解;促進海洋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原則;綜合協調管理海洋事務原則;參與協調國際海洋事務原則等。
由於中國的海洋政策、特別是海洋經濟發展政策具有連續性和一貫性的特點,是對先前的海洋政策和立場的總彙和提煉,所以,不會對其他國家造成不利影響。
同時,由於海洋基本法重點是政策性宣言,對海洋的部門法和具體法規不會帶來衝擊和矛盾,相應地也不會產生大幅修改和協調的問題。換言之,可以很好地處理海洋基本法與現存其他部門法之間的關係,以維護現存海洋法律體系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