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三任銀行行長前腐後繼 信貸權力成尋租温牀
違規放貸、違規發放大額度信用卡、挪用儲户存款放高利貸,甚至有家銀行連續三任行長“前腐後繼”。記者近日從安徽省蕪湖市檢察院獲悉,今年3月以來,該市檢察機關在金融系統開展專項行動,截至目前已立案查辦該系統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犯罪案件12人,所有案件涉案案值都在10萬元以上,其中100萬元以上特大案件3起。
被查處的12人,大多為掌握信貸審批等實權的銀行行長或銀行工作人員,包括中國農業銀行蕪湖分行原副行長吳為民以及中國銀行蕪湖弋江支行原行長添盛等5名縣區支行行長。其中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蕪湖支行前後三任支行行長王某、楊某、翟某均涉嫌職務犯罪。
蕪湖市檢察院反貪部門負責人鄭海濤告訴記者,這些案件發案環節相對集中在存儲環節和信貸環節。在存儲環節,嫌疑人通過存款不入賬、私自截留,存款到期後以幫助理財為由,將存款挪用放高利貸、炒股等等。在信貸環節,嫌疑人則與貸款人相互勾結,偽造客户貸款審批材料,事後收取客户賄賂款,進而違規放貸,或以向貸款客户企業借款為名變相挪用本該專款專用的款項。
在犯罪手段上,主要包括四種方式,一是違規簡化辦理貸款擔保業務手續收回扣;二是為大經銷商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取好處費;三是辦理個人業務時違法發放貸款收受賄賂;四是違規發放大額度信用卡,讓持卡人得以套現融資。此外,還有嫌疑人作案手段與金融業務自身沒有關係,他們或利用職務之便虛假報銷營銷費用,或在銀行裝修過程中為承包人提供幫助收受賄賂。
此外,銀行工作人員與外部人員相互勾結共同實施犯罪,也是這批案件的突出特點之一。中國銀行安徽蕪湖弋江支行原行長添盛受賄、貪污案即是一例。據查,2011年3月至11月,添盛夥同蕪湖市一家公司經理文某(另案處理),為40多位客户違規辦理50多張白金信用卡,授信總額度近1000萬元。在此過程中,添盛收受好處費14萬元,還涉嫌貪污5萬元。目前,此案已提起公訴。
檢察官説法
蕪湖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張先明認為,中小企業貸款難是信貸業的普遍現象。上述腐敗案件中的銀行工作人員,正是利用手中的信貸權力,違規放貸以謀取個人私利。從這個角度上看,這些案件的查處,既是對金融系統從業人員的警示,也提醒相關部門要加強銀行信貸監管、完善銀行信貸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