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海外版:哪些企業年內會率先退市
近日,經過兩個月修改完善,市場期待已久的主板退市制度正式出台。與此前的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方案將退市指標中的淨資產、營收指標的退市時間都進行了調整,同時方案還將恢復上市的標準進一步收緊並明確重新上市條件。對於外界認為退市標準過於寬鬆的質疑,管理層連 續放狠話,中國證監會主席郭樹清表示,兩市退市標準並不低,今年年底以前肯定會有一些企業退市。
主板退市制度掃“垃圾”
今年5月1日起實施的創業板退市制度拉開了中國股市退市制度改革的大幕,而此次公佈的主板退市制度則意味着今後股市“不死鳥”的神話將告終結。改革後的主板退市制度不僅彌補了現行退市標準和程序的不足,還通過新增指標完善了淨資產、營業收入、非標審計意見等相關退市標準,並且新增了股票成交量、股票收盤價兩個市場交易方面的退市標準,明確了恢復上市和重新上市的條件,同時保障新舊退市制度的平穩銜接和過渡。
與兩個月之前的徵求意見稿相比,關鍵性指標可謂是“一緊一鬆”:淨資產指標的退市考量年限由原定2年改為3年,而營業收入指標的退市考量年限由原定4年改為3年。此外,正式方案對恢復上市的口子有所“收緊”,並不單純取決於某單項導致其暫停上市的指標的“達標”,而是一系列的“組合指標”均需過關。
“與現行主板退市制度相比,新主板退市制度在設計理念上還是比較先進的,基本上能與國際慣例接軌。”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對本報記者表示,新的退市標準具有多元化、市場化、定量化,以及與IPO標準對稱化的特徵,這是一個不小的進步。
大面積退市還需時日
主板退市方案的推出,再加上郭樹清的表態,讓A股市場大批ST股人人自危,退市的危險一觸即發。今年5月,因連續3年虧損,深交所決定*ST吉藥自5月7日起暫停上市,成為今年第一家被暫停上市的公司。
不過,由於此次主板退市制度改革採用了比較温和的過渡方法,實行新老制度劃斷,尤其是將新增退市標準——淨資產指標、營業收入指標及審計意見類型指標延遲至2012年報表披露開始起算,這就使目前已經滿足連續3年淨資產為負數的一些ST股必須從今年起再接着連續3年淨資產為負才能退市,這顯然給大量垃圾股以苟延殘喘的機會。
“按照新退市制度安排,在2015年之前,不會有公司因新規退市。”董登新表示,其間唯一繼續發揮作用的退市標準,仍是舊制度中留存下來的,也就是公司必須連續4年虧損,才能終止上市。若按這一條老退市標準執行,垃圾股仍會以“二一二”的虧損手法進行報表重組,照樣很難退市。因此,等到明年4月底,2012年年報披露完畢時,可能會有長期“暫停上市”的公司退市,因為它們停牌的時間太久遠了。除此之外,近3年內垃圾股退市仍是十分困難的事情。但是,2015年之後,將會有許多淨資產為負的公司批量退市。
投資者應遠離垃圾股
隨着退市制度的全面實施,垃圾股終將面對退市的命運,而投資這些股票的股民無疑將承擔巨大的風險和損失,這些損失怎麼辦,應該由誰來負責呢?
董登新認為,退市制度是一個十分單純的淘汰機制,不能給它附加其它的職責。只要上市公司達不到持續掛牌標準,它就必須退出市場,這是國際慣例。按照法律規定,上市公司退市或倒閉,股東必須以其全部或部分出資承擔公司的有限責任,因此,股東無權向公司索賠。更何況,沒有任何國家的股市將索賠與退市掛鈎。
“股市有風險,買者需自負。”董登新認為,公司退市,投資者必須責任自負。如果公司有犯罪或欺騙,導致投資者損失的,投資者可以訴諸法律索賠,這是個人行為,不能由制度規定。其實,退市制度都有足夠長的警示期、退市程序及步驟,不是突然襲擊,因此,投資者應該有足夠的時間規避退市風險。否則,就只能是責任自負了。
董登新建議投資者,在全新的主板退市制度頒佈併發揮功效後,應該能夠逐步迴歸價值投資,漸漸淡化垃圾股投機,這有利於股價信號的還原,能有效抑制炒殼重組遊戲,有利於股市資源配置功能的正常發揮,同時也有利於中國股市健康、穩定、可持續的發展。
企業上市,招股章程在財務上“耍花招”怎麼辦?相信不少上當股民的願望就像流行歌曲《嘻唰唰》唱的那樣:“吃了我的給我吐出來,拿了我的給我送回來。”
經過兩年多的艱苦努力,香港證監會讓這一幕即將變成現實。
近日剛剛結案的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洪良國際造假案中,香港證監會不僅成功迫使造假上市的公司按照停牌前的股價將募集的資金退還中小股東,還嚴懲保薦機構,開創了處理同類事件的先河。
營業額虛報超過20億元人民幣,盈利誇大近6億元人民幣
洪良國際是一家台資企業,主要業務是在內地經營休閒服品牌和紡織品生產。2009年12月24日,洪良國際以每股2.15港元的價格在香港交易所掛牌上市,募集10.75億港元。
不久,香港證監會調查發現,洪良國際的營業額、税前盈利和現金數據均失實。營業額虛報超過20億元人民幣,盈利誇大近6億元人民幣,招股章程內載有多項不實及嚴重誇大陳述,使其在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期間的毛利率遠遠高於同行,並以“粉飾”後的報表完成上市。
洪良國際承認,其首次公開招股章程所載有關其截至2006年、2007年及2008年底各年度營業額的數字,以及其税前利潤,均屬虛假,並具有誤導性。洪良在截至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31日及2009年6月30日止各年度的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價值,也屬虛假。
於是,2010年3月30日,上市僅僅3個月,香港證監會入稟高等法院,指控洪良國際招股書資料虛假具誤導性、嚴重誇大財務狀況,勒令洪良國際即日停牌。
值得一提的是,香港證監會還成功從高等法院取得臨時禁令,凍結了洪良國際8億多港元,為兩年後的回購埋下伏筆。
自此,洪良國際這隻“短命”的新股,“落馬”於香港證券市場。
洪良國際回購付出超過10億港元並將退市,上市保薦人被罰4200萬港元並被撤消保薦牌照
6月20日,苦苦等待的股民們終於看到曙光。
這一天,經過12天的審訊,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夏利士法官應證監會申請,在其對洪良國際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作出命令,飭令洪良向之前在首次公開招股中認購洪良股份或在二手市場買入洪良股份的投資者,提出回購建議。回購價將為每股2.06港元,即洪良股份停牌時的收市價。
法院命令洪良國際在28天內向法庭繳存1.98億港元款項(之前已根據臨時命令凍結了8.32億港元款項),並召開股東大會通過一項決議案,向大約7700名現時持有洪良股份的公眾股東回購他們獲配發或已買入的股份。
這樣,洪良國際將一共付出10.3億港元,為兩年多前不負責任的行為“贖罪”。根據協議,洪良國際完成回購後,未來將從香港交易所退市。
對於事件中的另一個關鍵角色、洪良國際的上市保薦人兆豐資本,香港證監會認定其存在重大過失,對其處以4200萬港元的罰金,相當於其作為洪良國際保薦人所獲得的全部收入,並撤消了其保薦牌照,這是香港證券市場上最大的一張罰單和最嚴厲的處罰。
中銀國際證券執行董事白韌表示,保薦人作為新股上市的第一責任人,上市公司財務出現醜聞,其責任當然要被追究。證監會嚴厲處罰有助於進一步規範新股市場,對其他想通過賬目造假來上市騙錢的公司也是一種震懾。
首次成功逼令違規上市公司“回吐”,保障大眾利益立下里程碑
此次事件中,香港證監會成功幫助中小股民索回權益,贏得了市場讚譽。
香港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這是香港法院首次依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頒佈這類命令,藉以對違反該法例的行為作出補救,同時也為證監會保障投資大眾免受不當行為損害的工作,立下重要的里程碑。
有投資界人士表示,這是證監會首次成功逼令違規上市公司“回吐”,將成為先例,為同類案件的受影響投資者帶來一線生機。白韌也表示,此次證監會雷厲風行處置事件,對投資者,特別是中小股民來説是巨大的保護。
不過,他指出,此次事件能順利解決也與其特殊性有關,由於洪良國際財務造假被揭露得早,香港證監會對其上市募集的資金及時凍結,投資者的損失尚能被追回。但從過往的案例看,財務造假案如果發生在上市幾年後,資金恐怕就很難追回。
據香港本地媒體統計,除了洪良國際,證監會過往曾四度要求法院頒令國美電器前主席黃光裕、老虎基金亞洲、摩根士丹利前董事總經理杜軍及中國森林前行政總裁李寒春,把被凍結資金歸還投資者。洪良國際的回購方案獲法庭批准,有關案件中受影響的投資者可望有先例可援。
針對香港證監會對造假上市的洪良國際作出的嚴厲處罰,《人民日報》週一發表署名文章稱,該事件的處置給內地股市監管帶來諸多啓示,呼籲“內地治市也需鐵腕”。
文章稱,治亂需用重典。目前內地股市對造假行為的處罰往往不能讓企業感到肉疼,較低的違法成本與高昂的收益,可能刺激企業數據造假前赴後繼。大幅提高上市企業造假的處罰力度已是當務之急。
文章指出,在上市公司造假案件處理中,絕對不可讓第三方中介機構逍遙法外。當前,內地對於保薦機構的處罰仍然較輕,達不到應有的震懾效果。
文章表示,打擊造假的核心是維護中小股民的利益。而當前,內地中小股民利益缺乏有效保護的機制,不少股民被逼為上市公司的造假行為埋單。
根據香港法院判決,洪良國際須付出超過10億港元向約7700名股東回購股份,完成回購後將退市,其上市保薦人被罰4200萬港元並被撤消保薦牌照。該判決為香港證券市場上最大的一張罰單和最嚴厲的處罰。 (全景網/雷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