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修改20天徵33萬意見 勞務派遣或限兩成
作者:王晓慧
《勞動合同法》修改意見徵集數量創紀錄
本報記者 王曉慧 北京報道
20天33萬條修改意見,《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不知不覺中創下了一項新紀錄。
2011年5月,《個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一個月的時間內收到23萬條徵求意見,數量超過2009年至2011年20部法律徵集意見數的總和,一度創下人大立法網上徵求意見數紀錄。如今,這個紀錄被再次刷新——截至7月26日,《修正案》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才不過20天,而意見徵集數已高達33萬多條。
公眾對勞動法修訂的“熱情”,遠超預期。
“此次《勞動合同法》的修正將會對勞動派遣做出明確的界定,涉及幾千萬勞動派遣工的利益。”全國人大商法研究所所長、全國總工會法律顧問委員會委員劉俊海(微博),曾參與五年前新《勞動合同法》的制定,此次修正再次參與其中。“徵集工作還有近十天才會結束,數量還會進一步上升,我們也正加緊時間提交修改意見。”他説。
劉俊海向記者透露,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初次審議了《修正案》草案,8月底將對其進行二審,10月底進行三審。如果不出意外,新的《勞動合同法》將於10月底正式實施,勞動派遣工的境遇將有望得到改善。
記者從初審後的《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中看到,草案集中修改的部分共有四條,每一條都直指勞務派遣。
派遣比例或限定兩成
據瞭解,勞務派遣人員均與派遣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其勞動過程均由派遣機構管理,其工資、福利、社會保險費等項也由派遣機構支付。用人單位只需同派遣公司簽訂相關合同,定期向派遣公司支付費用,不需要為被派遣人員額外支付其它計劃外的費用。同時,勞務派遣專用發票可計入用人單位税前成本開支,綜合核算單位支出成本比在編員工的支出大大降低。
通過勞務派遣,用人單位既可以避免人員冗餘產生的成本,又可以突破人員編制的限制。也正因為如此,勞務派遣在一些企業一度被濫用。
“企業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的現象一直存在,有的央企用工比例甚至高達90%,這本身就是一個規避《勞動合同法》的行為。從去年開始,修改《勞動合同法》的聲音愈發強烈。”常凱表示,勞務派遣作為一種新的用工形式有它存在的必要性,但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需要對使用比例進行限定和規範。
記者查閲了大量資料發現,我國雖然頒佈並實施了《勞動合同法》,但無論是在其正文中還是在隨後頒佈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都缺少對勞務派遣這種用工形式較為詳細和明確的闡釋,因此在實際的操作中容易引發一系列的法律風險,一旦發生勞務糾紛,“踢皮球”的現象時有發生。
“此次《勞動合同法》的修改,我建議將勞務派遣員工的適用範圍嚴格限定於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崗位,並規定僱主使用的勞務派遣的最高比例為20%;提高勞務派遣公司的市場準入門檻,將註冊資本由5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並明確股東對勞務派遣職工債權的連帶責任;切實保障勞務派遣人員同工同酬、人格平等;提高違法成本,降低違法收益。”劉俊海表示,設定勞務派遣最高用工比例是此次修改的重要議題,被採納的可能性很高。
用人單位反應強烈
據記者瞭解,修改《勞動合同法》的消息一出,就有企業開始着手減少派遣所佔業務比例。同時,相關合同也改為6個月一簽,以逃避同工同酬等要求。
“徵求意見過程中,很多企業開始採取不同形式進行規避。其實,這也給了法案修正一個機會,我們可以更有針對性地對其進行完善。”劉俊海解釋説,企業採取化整為零的方式簽訂合同,一年籤兩個合同或者十年籤二十個合同的規避方式都是無效的,後面的修正案中都會有所體現。
初審後的《修正案》草案嚴格限制了勞務派遣用工崗位範圍,將“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崗位上實施”改為“只能”在上述崗位上實施。同時,對以上“三性”崗位的具體含義作了進一步界定。其中,關於對臨時性工作崗位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和滿兩年的勞務派遣工轉為勞動合同制職工的界定尤為引起關注。
“企業使用勞務派遣工的現象非常普遍,尤其是建築型企業,幾乎所有的建築型企業的施工人員均是從勞務派遣公司而來,希望《勞動合同法》在修改過程中可以考慮一些行業的特性。”北京建工六建宣傳部長王加江告訴記者,六建勞務派遣工和正式工的比例是10∶1。用人比例一旦被控制,施工企業的日子就更不好過了。
王加江表示,每個工程六建都是按照承包平米麪積的大小同勞務公司簽訂合同和支付費用,至於該平米需要多少工人大都是勞務公司自行考慮。同時,王加江坦言,提高勞動派遣機構的註冊資金門檻,或會有利這個領域的有序和健康發展,但前提是需要增強監管的力度,因為用人單位對接的勞務派遣機構或是擁有很高的實力和註冊資本,但他們很有可能會把業務外包,最終落實施工的依然是掛靠在這些大機構下面的小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