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注“國酒茅台”商標 貴州茅台再惹爭議
本報記者 張旭 北京報道
備受爭議的貴州茅台再次申請“國酒茅台”商標,而這也引起其他白酒企業針對貴州茅台的新一輪口水戰。
7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發佈公告,貴州茅台申請“國酒茅台”商標初審通過。貴州茅台向擁有“國酒茅台”這個商標又邁進了一步。
本報記者獲悉,貴州茅台這一舉動已然引起國內多家知名品牌白酒企業的不滿,其中,五糧液、汾酒等企業也正準備向國家商標局申訴阻止“國酒茅台”註冊通過。
對於企業註冊“國”字頭商標,國家商標局明確表示,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應當從嚴審查,對有損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應予駁回。
事實上,自2001年以來,貴州茅台已9次申請註冊“國酒茅台”商標,但未獲批准。
7月27日,中國釀酒協會白酒分會相關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時透露:“行業裏有看法,估計會有名酒企業提出異議”。
而依照正常程序,對於初步審定的商標註冊,有3個月的公示期,如果“國酒茅台”註冊申請未遭行業反對,則會通過。
屢次申請
從2001年到2010年先後9次提出“國酒”商標註冊申請,5次均遭駁回。
國家商標局第1320期公告顯示,貴州茅台“國酒茅台”商標申請初步審定已於7月20日通過,申請人為“中國貴州茅台酒廠有限責任公司”,公示期為3個月,異議申請截至日期:2012年10月20日。
本報查閲註冊資料顯示,貴州茅台集團提出申請的“國酒茅台”商標有4個,註冊號分別為 “8377467”、“8377491”、“8377511”、“8377533”,屬於註冊商標第33類,前兩個商標為漢字“國酒茅台”,後兩個商標為“國酒茅台”的圖文。
貴州茅台這四個商標註冊號對應的酒類類別分別是:果酒(含酒精);苦味酒;葡萄酒;開胃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酒(飲料);含酒精液體;酒精飲料(啤酒除外);料酒;食用酒精。
國家商標局稱,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對於三個月異議期內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任何人可以直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也可以委託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異議申請。
一名白酒行業人士告訴記者,“茅台集團提出申請註冊‘國酒茅台’商標已經有十多年,以前失敗了,現在又重新這樣做,將白酒這一品類註冊為企業私有的商標,對其他知名白酒很不公平”。
公開資料顯示,貴州茅台於2001年9月13日申請註冊“國酒茅台”商標,申請號為1991120和1991122,但申請沒有被批准。隨後2006年貴州茅台再次申請,然而其申請的編號為5514889的“國酒茅台”商標仍被國家商標局“駁回複審”。
2007年貴州茅台第三次提出“國酒茅台”商標註冊申請,但結局與前兩次一樣,均遭駁回。
儘管註冊商標沒有成功,由於茅台酒中國革命的貢獻,建國後貴州茅台出產的茅台酒一直被冠以“國酒”的稱號,貴州茅台也均以此標準進行宣傳。
上述白酒行業人士表示,茅台集團從2001年到2010年先後有9次提出“國酒”商標註冊申請,一共有5次均遭駁回。
事實上,白酒行業宣傳,主打“國”字號已經蔚然成風。除了貴州茅台酒稱自己所產茅台酒為“國酒”外。瀘州老窖(40.10,0.00,0.00%)則將該公司所產高檔酒“1573”稱為“國窖1573”;山西汾酒(34.40,0.00,0.00%)集團則將該公司高端酒稱為“國藏汾酒”。五糧液也不甘落後,於今年6月份推出超高端白酒“國五液”。
貴州茅台此次申請“國酒茅台”日期為2010年6月9日。截至國家商標局公佈初審結果已經過去2年時間,這也意味着其商標申請又是一場馬拉松。
營銷專家肖竹青表示,如果“國酒茅台”商標申請獲得批准,其他企業生產帶有“國”字頭的酒,就有可能侵權,“這對其他企業很不利。”
爭議已久
業內專家呼籲,針對貴州茅台的申請舉動其他白酒企業應提出投訴。
自從貴州茅台提出註冊“國酒茅台”商標以來,多家知名白酒企業都已明確表示反對。
而對於貴州茅台自稱茅台酒是國宴用酒,2011年9月21日,山西汾酒董事長李秋喜在北京再次公開“挑釁”稱,在62年前的共和國第一國宴上所使用的是汾酒而不是茅台,“作為御用國酒,汾酒當之無愧。”
儘管五糧液、瀘州老窖等川酒代表對貴州茅台多次申請註冊沒有公開表示反對,但是從9次提出申請都以無效告終來看,這些企業對於阻止茅台集團“國酒”註冊則起到了不小的作用。
白酒專家鐵犁稱,“茅台申請註冊‘國酒茅台’商標,獲得初步審定,並不意味着最後能通過。你打過國酒商標,別的酒以後叫什麼酒?值得商榷。”
肖竹青則明確表態,“茅台這樣做會以行業企業為敵,要呼籲投訴提出異議,阻止國酒茅台商標申請通過。”
而上述白酒行業人士則表示,白酒企業肯定會反對,不應該將“國酒”作為一個商標授予一個企業,因為“國酒”是相對於外來酒類的稱呼,比如説,日本的國酒為清酒,國酒是一個類別而不能成為一個商標。
事實上,對於企業以“國”字頭註冊商標,國家早已有嚴格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0年7月28日出台的新規《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明確規定:“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以其‘構成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徵’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
對於上述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國家商標局應當從嚴審查,慎之又慎,通過相關審查處處務會、商標局審查業務工作會議、商標局局務會議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議研究決定。
這也意味着,貴州茅台的“國酒”申請結果仍然難以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