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起特大地下錢莊案開審 支票串現金達5億
馬甸郵幣卡市場“支票串現金”達5億
北京市馬甸郵幣卡市場(現名為北京福麗特玩家遊戲幣市場)活躍着這麼一羣人,扮演着“莊主”和“中間人”角色,專職幹“支票串現金”的活兒。
30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張紹春、黃凱、張鵬(微博)等8名“莊主”,勾結其餘30人,在2009年至2011年間,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為北京70多家單位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户中提取現金,非法收受上述單位通過轉賬支票、電匯和網銀轉賬方式支付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户資金後予以套現,並從中謀取非法利益,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經營額達5億餘元。據悉,這是北京市近年來涉案金額最大的一起地下錢莊案。
串現金
攤主變“莊主”
2008年前後,央行營業管理部反洗錢處陸續接到北京市各商業銀行反洗錢部門的可疑交易監測報告。報告顯示,北京馬甸郵幣卡市場部分商户有大量可疑交易行為。警方偵查發現,馬甸郵幣卡市場部分攤主長期從事非法以支票或電匯方式兑換現金的業務(行話稱“支票串現金”),並收取手續費。
由於馬甸郵幣卡市場這樣的大型批發市場,具有現金流量巨大、週轉速度極快等特點,為地下錢莊的形成提供了可能。因此,在售賣電話卡業務以外,郵幣卡市場的攤主發現了另一生財之道———“支票串現金”。
三大“莊主”張紹春、黃凱、張鵬長年從事郵幣卡生意,曾在馬甸郵幣卡市場經營電話卡批發和零售業務,根據市場行情賺取差價。
“需要支票串現金的人找到我,把大額支票入到我的公户,我直接拿現金給他們。”一位“莊主”説,做了幾十年的郵幣卡生意,積累了眾多的全國客户,自己每天的正常業務往來流水(現金和支票)保守估計就有700萬至800萬元,每個月也有幾個億的流水。因此,他的攤位每天至少存放有100萬至200萬的現金,這些閒置資金為“地下錢莊”打下基礎。
《經濟參考報(微博)》記者瞭解到,支票串現金的方式和流程是:需求方電話聯繫“莊主”或“中間人”,然後把需要串現金的支票給他們,“莊主”到銀行存入自己的對公賬户裏。或者通過短信方式告訴需求方的公户賬號,讓對方直接匯到裏面“莊主”扣除手續費後,直接從自己私人賬户給出現金。如果需求方需要大額現金“莊主”暫時沒有,就立即出售自己手中充值卡、電話卡套現。
“幫別人串現金,從中間收取手續費,是想在生意行情不好時填補一下損失,反正手裏也正好有現錢。”一位“莊主”説,他按照兑現金數額的0.3‰至0.8‰收取手續費,由於找他串支票的人多,這筆收入有時甚至要好過他的售卡生意。
因為串現金需要對公賬户來進行支付結算業務,為了應對越做越大的串現金“生意”“莊主”陸續用店夥計、親戚的名義註冊成立了多家公司,並在這些空殼公司下面掛上對公賬户。為了加速跨行轉賬的速度,“莊主”們還用店夥計的名義開設多家銀行的個人私户,用於滿足日益增長的業務需求。
受各方利益驅動,馬甸郵幣卡市場的多個攤位經營者“開辦”了地下錢莊,並作為“莊主”或中間人開展支票串現金的業務。三大“莊主”張紹春、黃凱、張鵬非法經營額分別為2億元、2億元、8000萬元。至於手續費,一般按照2‰至8‰的比例來收取,如果當天需求現金可能收取0.3‰至0.4‰的手續費,間隔幾天就不需要手續費了。
據瞭解,串現金主要有三種途徑:
一是需求方通過中間人聯繫莊主或者直接聯繫莊主,把支票入到莊主的對公賬户,莊主在確認錢到賬後,從控制的私户向需求方指定的私户轉賬。如果需求方需要現金,莊主會直接給需求方提現。
二是需求方先將支票入到莊主的對公賬户中,莊主用這筆錢直接開展業務,向中國聯通、中國移動和中國電信公司購買充值卡,等自己出售充值卡之後再把現金給需求方。
三是需求方將支票入到莊主控制的公户,莊主操作網銀,實現對公賬户到對私賬户的轉換後,莊主將已經轉入私户的錢款匯入需求方的私户。
高發區
需求方集中在建築業和旅行社
《經濟參考報》記者瞭解到,“支票串現金”的需求方出於避税、洗黑錢目的,尋找地下錢莊套現。需求方主要集中在旅行社、建築業兩個領域。
2009年7月至2011年2月,導遊王某多次帶外國旅遊團去東城區一家藥店買藥,為答謝王某,這家藥店以支票形式付給王某諮詢費5萬餘元,王某均通過中間人在黃凱處將支票變現。
許多導遊帶團過程中帶遊客參加購物項目,並從商家那裏收取回扣,這已經是旅行社行業的行規。然而,商家不能直接給導遊現金,只能開出支票,導遊往往會通過“串現金”將支票兑現。
除了旅遊行業,幫助規避納税則成為地下錢莊的又一業務。
2009年7月至2011年4月,安徽某建築安裝勞務公司為規避納税,將工人工資以轉賬支票方式支付給包工頭。其中一名包工頭聯繫到“中間人”,到“莊主”處“串現”後給工人發放工資。而正常情況下只有在公司交納相應税費後,銀行才會進行私户轉賬或支付現金。據介紹,十幾名包工頭共在黃凱處“串現”5400餘萬元。
此外,銀行工作人員為了完成吸儲的任務,也經常活躍在“串現金”市場中,充當着“中間人”的角色。
“銀行沒有營銷額,但有獎金,完成吸儲指標後會有獎勵,如果完不成就要下崗,因此我才通過幫別人串現金來攬存款業務量。”某銀行工作人員説,“莊主”在銀行經常進行存款活動,因此彼此熟悉,也知道從“莊主”處能串現金。有些客户有串現金的需要時,他就介紹他們認識,“莊主”一般收取1‰至1.5‰的手續費。
“我沒有從中收取好處費,一是為了留住這個客户,可以有大量的存款,二是可以完成自己的吸儲任務。”銀行工作人員説。
鑽空子
網銀漏洞亟待監管
“2006年以來,北京馬甸郵幣卡市場內部分商户勾結他人,為賺取手續費,長期從事以轉賬支票或電匯、網銀轉賬的方式兑換人民幣現金業務。但直到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才將這類行為真正定性為犯罪行為。”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張媛指出,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明確規定了,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行為,屬於非法經營犯罪行為。該犯罪屬於新興犯罪形式,起刑點是200萬元。
張媛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地下錢莊的非法提現、匯兑,將直接導致銀行無法監控資金的真實流向,這也給一些經濟犯罪行為滋生了土壤。從宏觀經濟層面看,每一個國家對流通的現金總量都有嚴格掌控和限制,大量本應該存入銀行的現金遊離於銀行監管之外,在市場中流動會加大市場的系統性風險。
需求方是這條鏈條上最關鍵的一環節,沒有需求就不會滋生地下錢莊。但在該案中,記者瞭解到,需求方均以證人身份出現,並沒有得到法律的懲罰。
“需求方確實不是本案中的共犯。”北京市偉博律師事務所律師姚毅指出,非法經營罪的犯罪主體是非法從事資金結算義務的錢莊,而非需求方。對於需求方違反財務管理制度非法套現行為的刑事處罰,除洗錢罪外,刑法中並無其他條文規定。因此,需求方並不作為被告起訴。“但是,需求方使用現金的真實目的可能構成偷税、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行賄受賄類犯罪,法院應當出具司法建議書建議當地税務機關、檢察機關進一步核實深挖,這樣才能徹底杜絕此類犯罪。”他説。
此外,銀行對網上銀行的薄弱監管為地下錢莊轉移資金提供了方便。
記者瞭解到,目前,一些國有銀行、很多中小型股份制商業銀行、外資銀行為吸引存款,紛紛推出網上銀行轉賬手續費優惠政策,一些銀行甚至推出零手續費政策。這些銀行的網上銀行放鬆對公賬户向對私賬户的監管,讓地下錢莊鑽了政策空子轉移資金。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經濟法研究所所長李東方指出,銀行對於其管理的資金賬户異動的監督和報告,是發現公司財務問題的一個重要並且行之有效的途徑。我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規定,企業只能設立一個基本賬户,基本存款賬户是存款人的主辦賬户。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應通過該賬户辦理。一般存款賬户用於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該賬户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企業支取現金只能通過基本賬户實現,因此管理企業基本賬户的銀行就是對該企業日常財務現金流監督的最有利方。
他認為,強化銀行對其所掌管的基本賬户的管理權利可以起到有效的財務監督功能。銀行和相關監管部門應進一步注重對支付結算業務的風險管理,尤其是對網上銀行轉賬的合法性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