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福利房背後灰色利益:轉讓費20到42萬不等
“給中介繳30萬元,就可以在國興大道附近一樓盤享受3250元每平方米的價格,和開發商直接籤合同購房。”這是記者近期接連接到的數個轉賣指標房短信中的一個。隨後在採訪中發現,這種以單位福利房轉讓指標費的形式進行謀利的房地產中介或個人並不是個案,熱門區域福利房與商品房之間巨大的價差,正成為一種強力的刺激和驅動。
轉讓費20萬到42萬不等
一位姓鄧的中介公司職工告訴記者,某某小區是高檔公務員小區,3250元每平方米,但是要加轉讓費42萬元。據介紹,這個小區是重點工程項目,屬於非贏利性高檔小區,按揭7成,直接和開發商籤合同。
隨後,另一位姓李的中介在和記者聯繫時表示,只需要30萬元的中介費就可以幫忙辦理好一切手續。當記者表示有人只賣15萬元指標費時,李先生説:“這是非常不靠譜的,一分錢一分貨,現在指標所有人開口都要20多萬元,怎麼可能15萬元給你,另外即使可以拿到,也不是和開發商籤合同,風險很大的。”
記者按照網上公佈的該小區的轉讓房產信息,聯繫了另外幾家中介。其中,有兩家中介都表示,其手中所有該小區的房子都已賣光,已經沒有房源了。在國貿路一家中介公司,一位姓吉的房地產顧問稱自己手中還有房,其中一套面積122平方米的31層電梯房,售價為每平方米3800元,需要付給房主轉讓費38萬元。此外,該顧問表示還有中介費,即轉讓費加上全部購房款的3%。當記者對購買該房的安全性表示疑慮時,該中介稱,雖然此房現在還不能過户,但是與房東簽署格式合同,併到公證處公證,5年後即可過户,所以手續方面可以放心。記者表示,有人稱出42萬元轉讓費就可以與開發商直接籤合同,更有保障。該中介説,這是不可能的,因為每個房產下都有相應的户主名字,是不可能更改的,國家規定購房5年後才可辦理過户手續。
超國民待遇下的灰色機遇
在和記者洽談之前,作為事業單位公務員的艾女士已洽談過多位意向購房者,但大多數人因為擔心產權過户問題,選擇在最後一刻終止交易。艾女士的這套待售房產,位於海口另一熱門區域,轉讓費20萬元。記者隨後在網上搜索,找到不少該小區租房、售房的信息。
近日,記者再聯繫艾女士時,對方表示已不打算轉讓了,準備留給女兒用。根據網上留下的信息,記者又聯繫了該小區其他的售房者才發現,由於近期檢查得很歷害,很多在該小區有房的人不敢再賣了。
在中國停止福利分房10餘年後的今天,公務員是否還能享受到特殊的福利分房待遇?政策通道是什麼?實際上,各單位在建房、分房問題上一向態度謹慎,大多數都有法可依。
2010年初,海南省出台《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通知的實施意見》。《意見》提出,支持符合條件的單位利用自有存量國有建設用地集資建設職工住房的同時,加大由政府統一供地、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力度,滿足基本保障需求,向城鎮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居民家庭提供的住房,原則上以中小套型為主,參照海南省職工住宅建築面積標準適度控制建築面積。這在當時被看作2006年來禁止單位集資建設福利房政策的終結。
在一家事業單位工作的黃先生對位置好、價格低的集資房只有臨淵羨魚的份,因為不是公務員身份,所以沒有享受到這種優惠。在瀏覽了海口大部分樓盤和衡量了自己的錢袋之後,他把自己的住房夢寄託在了集資房上面,幾乎見人就打聽。儘管看了不少,但他至今還沒有出手,原因一是對方出價太高,3000多元每平方米拿到手的房子,轉讓費都在20萬元到50萬元之間;二是過户是個大問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副部長齊驥在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專題詢問時強調,《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仍在執行,該《意見》規定: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只能由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户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經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利用自用土地組織實施。
相關專家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單位自建房的目的是為解決職工無房住的問題,不是解決某個級別的人住房沒達標問題。給予公務員這個特殊的社會羣體以一定的區別化保障,有一定的必要性。但是在任何國家,包括住房待遇在內,公務員的福利標準都應當是社會中等水平,而不應享受顯然超出社會其他羣體的超國民待遇。
違規合同即使公證也無效
記者走訪了海口相關管理部門的負責人,該負責人並不願意自己的名稱和職務在媒體上曝光。他表示,中介所承諾的購房者與房東簽訂的格式合同,本應是有效合同,但是由於私自倒賣國家保障性住房違反了國家規定,是違規行為,所以他們簽訂的合同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而公證書也無法起到保障購房者利益不受損害的絕對作用。因此,在不受法律保護的情況下,這種行為的背後存在着非常複雜的隱患,賣房者若反悔或出現其他問題,最大的受害者將是購房者,除了漫長的訴訟之路,幾乎無計可施。
對於中介的“可與開發商簽訂合同”的説法,該負責人認為,這幾乎是不可能的,中介的這些説法都是不可信的,是忽悠消費者。他表示,與此類似的案件經常發生,希望市民能購買正規房,以使自己的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該負責人介紹,《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中第41條明確指出,保障性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轉租、轉借、調換,不得作為經營性用房,不得違反規定轉讓。關於轉讓房屋的,在《辦法》中第35條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確需轉讓的,由政府指定的專門機構進行回購;滿5年上市轉讓的,政府指定的專門機構可優先回購。回購的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市、縣人民政府可在售房之初約定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後,購房人應當向政府交納一定比例土地溢價等相關價款。限價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後,購房人應當向政府交納一定比例土地溢價等相關價款。”
在採訪中,部分業內的專家學者表示,公務員住房政策需要處理好“特殊”與“一般”的關係。如果公務員住房政策耗費成本過大,脱離整個城市公共住房政策,為公務員羣體提供典型的優惠政策,會引起諸多的社會不滿。政策要以市場化為最終改革方向,與社會住房制度的轉型相適應。公務員福利房與市場化商品房之間存在巨大價差,很多人分房是為了謀取差價,這是社會輿論不能忍受的。
因此,改革的方向是消除兩種體制間的價格差距———要麼調控商品房價格,使之合理迴歸;要麼調整福利房價格,使之趨向市場化。(楊餘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