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通過“政黨法”草案 對黨內選舉賄選祭出刑責
中新網8月30日電 據台灣“中央社”報道,台當局行政機構今天(30日)通過“政黨法”草案,對政黨黨內選舉賄選祭出刑責,規定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草案另明訂,法律施行前,政黨經營或投資的營利事業,應在法施行後2年內將其股份、出資轉讓;屆期無法轉讓或轉讓條件顯不合理者,應在6個月內信託給信託業。
草案規定,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政黨不得購置不動產,但供辦公使用的處所,不在此限。違者都處政黨500萬元(新台幣,下同)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政黨不得招收未滿16歲的民眾為黨員,非基於民眾自由意願,不得強制其加入或退出政黨,但對黨員除名處分,不在此限。政黨不得在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法院、軍隊或學校設置黨團組織。
為消弭賄選,草案規定,政黨辦理負責人、黨中央、直轄市及縣市級選任職人員的選舉,有賄選行為,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政黨應於每年5月31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上一年度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主管機關對最近一次不分區及僑居境外民眾“立委”選舉得票率達5%以上政黨,得編列年度預算補助。
這項草案將送台當局“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陳沖表示,為促進政黨政治健全發展,建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政黨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內政部”應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商,以順利完成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