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平指9項津貼有法源 國民黨民意代表反駁
中新網10月29日電 據台灣“今日新聞網”報道,國民黨民意代表蔡正元日前指“立委”9項補助津貼預算無法源依據,因此應全數刪除。台灣立法機構負責人王金平今(29)日表示,“立委”津貼事實上有法源依據,不過,蔡正元隨後又引王金平所指之法條表示,這些條文規定的範圍與他所指的“9A(abuse,濫用)津貼”沒有關係。
針對“立委”9項補助津貼預算的合法性問題,王金平上午在“朝野”協商前受訪表示,依據“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院組織法”規定,“立委”津貼“都有法源依據”,是2001年“朝野”協商結論,經“立法院”院會同意,等同於措施性法律,只是各人對此可能有不同認知,這些都可以檢討。
王金平強調,依據“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等條文規定,“立委”9項補助津貼的預算,事實上“都有法源依據”。他表示,2001年剛就任“立法院長”時,就召開“朝野”協商,這些預算皆是依據“朝野”協商所做結論加以處理,也經過“院會”同意,所以等同於措施性法律。
在聽到王金平的説法後,蔡正元表示完全尊重,不過,他隨後也在社交網絡上指出,“組織法”第32條講的是“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跟9A無關。第二,蔡正元説,“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3條規定“‘立委’待遇比照‘部會’首長”,也跟9A無關。
另外,蔡正元也指出,王金平解釋第391號意旨的“措施性法律”解釋文明載,“‘立法委員’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決議;不得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原預算之項目”,他反問,9A算不算“立委”自行增加支出之決議?
蔡正元所指之9A津貼分別是:外事出境考察費、文具郵票移動電話費、住宿補助費、汽油補助費、立法研究補助費、高速公路通行券費、服務處租金補助費、健康檢查補助費、公費助理業務活動費,“立委”每人每年合計1724480新台幣。
台灣“組織法”第32條規定,“立委”每人得置公費助理8至14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委”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台灣“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另外,“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3條條文則規定,“立委”待遇之支給,比照台灣當局“部會首長”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