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判決上訴又被拒 台受害人母親:是官官相護
中新網11月6日電 據台灣《聯合報》報道,台灣彰化縣15歲少女,兩度被鄭姓少年慫恿吸食毒品後性侵,承審檢察官依“強制性交罪”起訴;開庭時,蒞庭檢察官同意變更為刑責較輕的罪名。被害少女和媽媽請求上訴,檢察官拒絕,母女出面指控檢察官“怎會站在性侵犯那邊”。
彰化地檢部門襄閲主任檢察官黃智勇説,曾接獲被害少女陳情。但少女供稱她吸食毒品後11小時才遭性侵,當時意識不清,但法醫研究所報告,毒品在人體半衰期僅3—4小時。
且被害少女聲稱有反抗,事後仍與朋友逛夜市,未告知家人,很難認定被告以強暴、脅迫方式,違反少女意願性侵,因此檢察官才同意變更起訴法條。
被害少女的母親無法接受檢方的説法,她説,她平時管教嚴厲,少女蹺家在外,被誘吸毒又遭性侵,怎敢告訴家人。檢察官和法官不能以未立即告知家人遭強暴,就認為少女陳述不實在。
少女的母親表示,法院開庭時,少女不能請律師維護利益,蒞庭檢察官是公訴人,應代替被害人追究被告的刑責,怎能認同被告和其律師的辯詞,置少女的貞操和權益於不顧?檢察部門部門顯然是官官相護,少女被性侵的痛苦能向誰討公道?
台灣司法界人士表示,性侵害案件檢察官是公訴人,代表被害人出庭,雖然檢察官應該同時注意被害人和被告的有利事證,也應該盡全力維護被害人的利益。判決以後, 要不要上訴,即使檢察官自有主張,但也應該尊重被害人的意見;尤其是性侵害案件,如今因為檢察官的堅持,讓被害少女失去上訴機會,情何以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