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一對夫妻各自搞外遇 對簿公堂判互賠10萬
中新網11月6日電 據台灣《聯合報》報道,吳姓男子指控妻子外遇,到旅館抓姦後,提告求償100萬元(新台幣,下同)。吳妻出示丈夫帶情婦出遊親密照片,反訴求償120萬元。法官認為吳妻和有婦之夫到旅館談心、洗腳並不合理,吳的女兒也證稱“爸爸有女友”,夫妻倆行為都不誠實,判決各賠償對方10萬元。
吳姓夫妻均互控妨害家庭,但均因證據不足,獲不起訴處分。
吳姓男子指控,妻子和有婦之夫洪姓男子到新北市某汽車旅館幽會,4天后又去一次。他報警破門抓姦,發現房間浴室內的毛巾、牀鋪都使用過。他以妻子和洪姓男子行為不檢點讓他精神痛苦為由,向兩人求償100萬元。
吳妻否認和洪男有超友誼關係,她説到汽車旅館是向擔任律師的洪男親戚請教離婚,吳感覺不妥是“個人觀感”。吳妻又説,第一次去汽車旅館是向洪哭訴婚姻狀況,第二次是因為洪要找地方洗腳,兩人沒發生親密關係。
吳妻並提出反訴,指丈夫不但帶情婦郭姓女子回家,也到郭女家過夜。她拿出兩人旅遊的擁抱合照,強調丈夫外遇讓她精神痛苦,求償120萬元。吳姓男子否認和郭女交往、同居,他説雙方只是好朋友。
法官審理認為,若吳妻向洪姓男子抒發心情,沒必要孤男寡女共處汽車旅館,他們可到咖啡廳、茶館或是餐廳談心事,洪也可到其他地方洗腳,兩人行為不妥。吳姓男子確實和郭女相擁合照,吳的姐姐和女兒也證稱吳有女友,吳沒有用心維護婚姻。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吳妻與洪姓男子要共同賠償吳姓男子10萬元,吳姓男子要賠妻子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