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構罪要件 陳水扁收受洗錢情資案不起訴
中新網11月8日電 據台灣“中央社”報道,陳水扁遭告發收受台灣前“調查局長”葉盛茂有關扁家洗錢情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嫌。台北檢方認定不符構罪要件,不起訴。
台北地檢部門今天(8日)公佈的不起訴書指出,台北地院審理陳水扁案期間,向檢方告發指出,陳水扁收受葉盛茂有關扁家洗錢情資,並與妻子吳淑珍等人洗錢,陳水扁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嫌。
檢方偵辦期間,陳水扁表示,“調查局長”會提供情資報告,何時報告已無印象,有很多情資報告,他也不知道真偽,只是參考用,不能當真。因此“調查局長”報告他的家人在境外有資金,他有問吳淑珍,但吳淑珍否認,他也不能查證,只能相信。
檢方查出,葉盛茂確實有將澤西島、開曼羣島金融情報中心所分別提供的海外資金情資交付給陳水扁,陳水扁並再與吳淑珍等人進行洗錢。
檢方認定,陳水扁的説法不足採信,確實有收受相關情資,但陳水扁是葉盛茂泄密及圖利的對象,並非葉盛茂泄密及圖利的共犯,且這起案件的行為並無財產上利益,不符“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構成要件,因此將全案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