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女子乘男友車致殘 跳舞夢碎堅持求償400萬

蔡朝旭載女友違規左轉南京東路,車禍害女友腿殘遭判賠。圖片來源:台灣《蘋果日報》
中新網11月12日電 據台灣《蘋果日報》報道,台灣男子蔡朝旭4年前騎摩托車載女友陳珊燁,行經台北市南京東路時闖紅燈左轉,與直行車碰撞,陳女被彈起重摔致腿殘,陳女顧及情份不告蔡男傷害,但求償近400萬元(新台幣,下同)。台北地院雖判蔡男要賠陳女397萬餘元,但直行摩托車超速,蔡僅須負7成責任,而陳女選蔡男騎車過失比例相同,僅獲賠61萬餘元。
蔡朝旭於2008年10月26日騎車載陳珊燁,在台北市南京東路車禍害陳女骨折。27歲的蔡朝旭説:“4年來以贖罪的心全心照顧陳珊燁,雖已分手,但我要的是公平的判決,已上訴。”陳珊燁(25歲)聯絡不上,無法得知回應。
陳珊燁上訴認為,車禍後無法跳舞,難圓教舞夢,堅持求償。蔡朝旭抗辯,車禍時陳女沒緊抱他,還聊天讓他分心也有過失,且陳女術後復原良好,去年騎車自摔,鑑定時卻隱瞞此事,而他在車禍後全心照顧陳女,對方甚至上傳網絡日誌稱“沒這些賠償金,擁有一生幸福,我願意……”
法官認為,蔡男肇事致陳女喪失勞動力6成,要賠陳女397萬餘元,但直行車超速,蔡男負7成責任,陳女選擇蔡男擔任騎車要負相同過失,扣除7成責任,即蔡男僅要賠陳女119萬餘元,再扣除保險理賠等共58萬元,判蔡要賠陳女61萬餘元。
律師連世昌説,乘客選擇駕駛車禍受傷,向駕駛求償時,須承擔自己“選任使用人過失”責任,不會全獲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