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新娘出軌敗露後帶孩子躲孃家 被法院判1年半
中新網11月13日電 據台灣《中國時報》報道,吳姓大陸新娘因與職場老闆搞曖昧被丈夫發現,竟趁老公與情敵談判時,偷帶三歲大的小兒子回大陸孃家。夫家提告後,檢方兩度要求帶孩子回台灣,她卻置之不理,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她為一己之私剝奪丈夫對孩子的監護權,判徒刑一年六個月。
不過,吳婦與丈夫打離婚官司時,因民事法庭法官諭知孩子回台灣後可繼續與她同住,她稍後已將孩子帶回台灣;同時,又因民事法庭除判準兩人離婚,還將孩子的監護權判給她,此舉也讓刑事法庭法官決定網開一面,宣告緩刑三年。
吳姓婦人,2002年8月與台籍的王姓男子結婚,婚後以依親名義來台長期居住,兩人還育有兩名兒子。
2007年間吳婦到台南市一家蘭園工作,因與陳姓負責人互傳多封內容曖昧的簡訊,被丈夫發現。吳婦擔心醜事曝光,一旦丈夫訴請離婚,不僅無法繼續居留台灣工作,連兒子的親權都會喪失,因此趁丈夫與情敵仍在談判之際,當天中午回家即詐騙公公婆婆説要帶三歲大的小兒子出去玩,卻直接前往小港機場搭機飛回大陸孃家。
事後,夫家要求吳婦將孩子帶回台灣,她卻獨自回台,丈夫不得已除向台南地檢署控告妻子妨害家庭外,也向台南地方法院訴請離婚。
檢方開庭偵查時,兩度要求吳婦先帶孩子回台灣,丈夫也答應支付交通費,但她一直置之不理,檢方於是依妨害家庭罪嫌提起公訴。
不過,台南地方法院審理時,卻認定吳婦帶孩子回大陸孃家是行使親權,並不符合妨害家庭罪構成要件,據此判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更一審引用最高法院判例,認定吳婦私自帶走孩子的行為,已達剝奪夫家監護孩子的行為,符合妨害家庭略誘罪要件,撤銷改判一年六個月。此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