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槓斷裂致人墜亡引質疑 體育設施維護誰之責?
近年來,全國建設了很多免費的公共體育設施,方便人民羣眾鍛鍊身體,這本是一件大好事。可是,怎樣管理和維護這些公共體育設施,卻一直沒有引起有關方面足夠的重視,導致市民在鍛鍊時受到損害的事件一再發生。在此,強烈呼籲各體育行政部門,趕快建立起健全的維護管理機制,莫讓此類悲劇再度上演!
【事件】
男子晨練墜亡,家人訴諸公堂
今年4月11日晨,蕭縣李某在進行單槓鍛鍊時,因單槓兩側立柱頂部固定裝置斷裂脱落,導致李某從單槓上掉落在地面摔傷,經搶救無效死亡。李某家人就此案提起訴訟,要求體育行政部門承擔責任,進行賠償。
蕭縣體育局表示,蕭縣體育局不是該健身器材的管理、安裝、所有、維護者,受害人李某自身存在過錯,其家人要求賠償的範圍及標準不完全合理合法。
法院認為,涉案體育設施是安徽省體育局捐贈,蕭縣體育局接收後將該體育設施安裝在開放地點,應屬公共體育設施,蕭縣體育局作為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負責管理維護。作為涉案體育設施的管理人,蕭縣體育局沒有按照體育設施警示説明安裝體育設施,對體育設施也疏於管理,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李某在鍛鍊時單槓固定裝置斷裂脱落,摔傷致死,蕭縣體育局存在一定過錯,承擔50%責任。
同時,李某作為成年人,在體育鍛煉時沒有按警示説明要求檢查體育設施,也沒有按警示説明規定的方法鍛鍊身體(警示牌上沒有載明單槓有卷體上槓、倒立功能),而且也應該知道單槓下面沒有沙坑或軟墊,存在一定危險,其在沒有人員保護的情況下做卷體上槓倒立高難度危險動作,李某對自己摔傷致死也存在一定過錯,李某承擔50%的責任。
【解讀】
問題普遍存在,亟待長效制度
根據《安徽省全民健身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公共體育設施由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指定的管理單位負責管理維護;利用體育彩票公益金建設的體育設施由受贈單位負責管理維護;其他體育設施由其建設或者管理單位負責管理維護。
記者瞭解到,近年來,隨着全民健身力度加大,農村地區和城市的公共體育設施越來越多,但時間一長,公共體育設施老化問題普遍存在,極易引起人身傷害。因此,公共體育設施權屬、維護等責任,亟待明確。對於免費的公共體育設施,專家建議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切實可行的長效管理制度,定期檢查維護,及時排除上述體育設施可能存在的隱患,還必須設置使用説明和健身者須知等告示牌。
另外,彩票公益金捐贈的全民健身器材有使用期限,捐贈部門應在捐贈同時配套建立更換、維修制度,尤其是在這些器材臨近故障高發期時應主動協助更換、維修、報廢、拆除,防止好事變壞事。
【延伸】
加強科學管理,不要因噎廢食
長期研究體育法的首都體育學院副教授韓勇説,根據《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如果體育器材存在潛在的危險,體育器材的所有人、管理人對於使用該體育器材的人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的損害,就構成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韓勇建議,體育行政部門可以在捐贈健身器材時簽署協議,註明所有權轉移,管理維護責任由受贈單位承擔。
對於蕭縣李某案中的被告方蕭縣體育局而言,如能證明該體育設施有指定管理單位,或已經捐贈給受贈單位,所有權發生轉移,管理維護責任不應再由體育局承擔,則或可免除賠償責任。
專家指出,司法實踐中,應考慮到公共體育設施免費的特點,適當減免所有人、管理人的賠償責任,否則可能導致很多單位擔心要負責維護管理體育設施,為避免訴訟賠償的風險拒絕接受捐贈,不利於大眾體育開展。另外,還可考慮將上述賠償風險轉移到社會負擔如購買保險,造成損害的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如無適合險種,應建立專門的公共體育設施基金。 (據新華社電)
【鏈接】
2011年3月26日晚,舞陽縣梁某在縣體育廣場使用腰背器鍛鍊時,不料該設備已損壞,將梁某的左手拇指末節斷傷。梁某被送往舞陽縣人民醫院診治,住院14天,支付醫療費8741.22元。法醫臨牀司法鑑定所作出鑑定,梁某的左手傷殘等級為九級。隨後,梁某以“對體育器材毀損後不及時拆除、維護”,導致自己鍛鍊時身體受到傷害為由,將體育器材的所有者、管理者舞陽縣體育技術指導中心告上法庭。
舞陽法院認為,被告舞陽縣體育技術指導中心作為舞陽縣體育廣場的管理單位,沒有按照國務院《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25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備安全保護設施、人員,保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完好,確保公眾安全”的規定配備安全保護人員,導致原告梁某受到傷害,應對原告的損害後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梁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鍛鍊身體時,不能正確使用運動器材,導致自己發生損害後果,因此,原告應對自己的損害後果承擔主要責任。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原告應對自己的損害後果承擔85%的責任,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害後果承擔15%的責任。據此,該院根據法律規定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舞陽縣體育技術指導中心賠償原告梁某醫療費等13666.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