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拍死者遺照刊登 台灣記者被判緩刑報社被罰款
中新網11月16日電 台灣《蘋果日報》刊登陳姓記者翻拍的自殺死者照片,遭家屬控告違反著作權。法院審酌陳已付和解金,昨宣告緩刑,但認為報社刊登這則新聞未提醒民眾生命可貴,也沒必要刊登死者照片,判罰金30萬元(新台幣,下同)。
據台灣《聯合報》報道,法院認定陳姓記者與報社侵害著作權,並認為此新聞雖附防自殺專線電話,但內容看不出報導目的是為提醒民眾生命可貴。且每天發生自殺事件可能不只一件,社會大眾多知道一件他人辛酸故事,並不代表可彰顯民眾知的權利。
據查,《蘋果日報》陳姓記者2009年3月27日,在新北市殯儀館採訪郭姓女子自殺新聞,翻拍取得郭女照片配合報導。郭女的謝姓丈夫主張,妻子過世後,他繼承照片的著作權,他不滿報紙報導妻子自殺新聞,且未經許可刊登她的照片,指控報紙及陳姓記者侵害著作權,並提民事訴訟。
法官認為,陳未經家屬同意擅自翻拍,《蘋果日報》刊登重製,也應該判罰,判陳姓記者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蘋果日報判罰金8萬。民事部分,二審判陳與報社須賠20萬。
此判決成為記者採訪新聞、翻拍照片被判刑的司法首例,但檢方認為一審判決刑度和罰金都太輕,提起上訴。
合議庭認為《蘋果日報》刊登死者照片,並非在合理使用範圍內,依蘋果日報的發行量,一審所判罰金太輕,改判罰30萬元。陳姓記者部分,審酌他無前科,且已依先前民事判決支付對方20萬元和解金,宣告緩刑3年。此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