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須答謝見義勇為者 "道德入法"能否拯救道德滑坡?
作者:魏圣曜
新華社濟南11月17日電(記者 魏聖曜)*題:*受益人須答謝見義勇為者 “道德入法”能否拯救道德滑坡?
當你身處險境有人挺身而出,事後你是否要對“恩人”答謝呢?近日,山東省以地方法規形式明確,見義勇為受益人應當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成員表達謝意、予以慰藉。有關專家和業內人士認為,這一規定並非“硬槓槓”,旨在揚善抑惡,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淚”,其社會道德“風向標”意義更為重要。
答謝還是不答謝?這成為一個話題
近日,山東省下發了《山東省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條例》(簡稱《條例》),其中第四章第二十一條規定明確:“見義勇為受益人應當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成員表達謝意、予以慰藉。”
《條例》發佈後不久,55歲的濟南市民杜德田在11月9日勇救落入小清河的一名男童。記者輾轉多方聯繫到杜德田,他告訴記者,當時在場的人很多,好多熱心人都參與其中,男孩的父親在孩子被救後當場下跪,感謝周圍的好心人,然後急匆匆離去。
杜德田説,12日晚,男孩的父親又專門打電話給他,表示要登門道謝,被自己婉言拒絕。“做好事前並不知道有‘受益人須答謝’的法規,有沒有這條條例,該救人還是會救。”他説,救人不是圖對方答謝,只要有幾句發自內心的感謝話,就足夠了。
《條例》的發佈在網上引發討論。有網民認為,應該做出這樣的規定,這是最起碼的做人準則,現在好多人卻做不到。浙江寧波網民“高興”説,這樣做很好,免了好人的後顧之憂,希望能切實施行。還有網民發帖稱,規定可以對部分知恩不答謝的人產生約束力,以樹立正氣、揚善抑惡。
一些地方政府部門轉發相關消息表示贊同。山西省聞喜縣委辦公室官方微博稱,山東省出台的《條例》,從根本上解決了見義勇為英雄受傷後的救治、撫卹、補助等後顧之憂,杜絕了讓“英雄流血又流淚”的現象發生,值得學習借鑑。
不過,也有不少人提出質疑,認為《條例》是“用法律代替道德”。杜德田説,答謝與否沒必要規定下來,主動自願的見義勇為與答謝才有社會道德意義,如果是強制性規定會喪失原本的道德價值。江蘇常州網民“mrdys”發帖説,對見義勇為行為人的答謝應當是國家而不是受益人,見義勇為時如果要先看一下受益人是否有能力答謝,這不是倡導見義勇為,反而會助長不良風氣。
“須答謝”是“風向標”不是“硬槓槓”
究竟這是一條強制性的“硬槓槓”還是倡導性的“風向標”呢?
山東省見義勇為基金會秘書長趙衞華在仔細閲讀過《條例》後告訴記者,表達謝意有很多方式,可以是物質的,也可以是口頭的、精神的;如果出現見義勇為犧牲者,也可以是對其家庭成員的經常性探望。
趙衞華認為,《條例》中已經明確,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實行政府主導與全社會參與相結合,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撫卹優待與社會保障相結合的原則。“也就是説,受益人對恩人表達謝意、予以慰藉,是社會認可、獎勵、保護見義勇為行為的一部分,具體答謝方法沒有做硬性規定。”他説。
濟南市人大代表、京魯律師事務所主任郝紀勇認為,《條例》屬於地方性法規的範疇,具有法律效力,不過其中的條文有些是強制性規範,也有些是授權性規範,不能一概而論。
郝紀勇認為,立法的用詞是“應當”,可見立法本意是想成為強制性規範,但鑑於法律責任中並無具體罰則,即沒有違法後的處罰措施,所以不能説具有強制性,理解成倡導的性質更妥當。
有專家認為,《條例》的出台,初衷是為了杜絕屢次上演的“英雄流血又流淚”現象,以引導人心向善、多行義舉,營造全社會敢於見義勇為的良好氛圍;《條例》中明確受益人應當對見義勇為者表達謝意,並沒有上升為處罰性規定,其“風向標”意義更大。
“道德入法”能否挽救道德滑坡?
危難時刻是否要挺身而出?會不會被誤解、訛詐?會不會受傷?如果受傷了怎麼辦?有關專家認為,《條例》的出台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分人的後顧之憂,有助於減少“見死不救”現象的發生;不過,應多從長遠考慮,以免“道德入法”引出更多糾紛。
郝紀勇認為,道德標準是高於法律標準的,用法律約束本應是道德約束的問題即“道德入法”,多少有些無奈。“這一條例的正面意義是最主要的,就是要揚善抑惡,能解決部分人羣的後顧之憂,如果完全依靠道德自律,缺乏法律層面的制約,在目前的中國是不切實際的。”他説。
也有專家認為,知恩答謝是道德層面的要求,“道德入法”可能引發更多法律糾紛。山東大學哲學與社會發展學院教授馬廣海認為,“見義勇為”中的“義”“勇”和知恩圖報都是延續千年的中國傳統倫理道德觀念。他認為,在能報警的情況下,應當鼓勵市民多通過法律渠道阻止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減少不必要的犧牲,“如果侵害行為已經發生,要及時救助受害者或幫助挽回損失,記好犯罪嫌疑人的特徵,這也是一種‘義’與‘勇’”。
專家建議,宜從長遠考量“見義勇為受益人須答謝”的規定細則,從法律責任上將“表達謝意”“予以慰藉”加以明確,具體的法律責任承擔可以是多方面的,可以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具體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