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檢察官揭秘“規劃系統腐敗”黑幕
作者:阮占江
因濫用職權、受賄,湖南省懷化市靖州縣規劃局原局長陳某,近日被靖州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價值17萬元的房屋一套及贓款3萬元。靖州縣人民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向《法制日報》記者披露了該案的詳情。
據介紹,陳某在2007年至2011年擔任靖州縣規劃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沒有人防部門審批意見的情況下,違規為縣城部分商品房開發項目發放建設用地、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對規劃驗收放任不管,對違章建築不依法處罰,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在某項目建設過程中,陳某利用職務之便為該項目牟取非法利益,收受該項目股東之一屠某(因行賄併案審理)所送的價值17萬元的房屋一套,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當前,我國處於向城市化的轉型時期,全國各地紛紛在‘經營城市’的理念下大興土木。作為地處湘、黔、貴三省‘咽喉’位置的靖州縣,也在‘打造商貿物流中心’的目標下加緊自己的城市建設步伐。因房地產開發中的暴利驅使,開發商們與規劃部門個別官員相互勾結,違法犯罪,致社會財富流失。”靖州縣檢察院辦案檢察官為《法制日報》記者揭開了這其中的一些黑幕。
輕易流失的“人防費”
“隨着土地價格的不斷升高,如今不少城市早已是寸土寸金。在這樣的背景下,如果規劃紅線、土地屬性能夠稍微調整、變更一點,對於房地產開發商來説都意味着絕對的暴利。”湖南省一名有着多年反貪經驗的檢察官告訴記者,這些崗位和人羣,正在成為各紀檢監察部門重點盯防的對象。
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因地質、地形、施工等客觀條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必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經批准不修建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繳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易地修建。
2008年3月至2009年8月期間,身為靖州縣規劃局局長的陳某,明知“康鴻家園”等11個工程項目沒有人防部門的審批意見,仍然簽字同意核發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致使這11個工程項目未經過人防部門的審查,得以開工建設,導致人防部門無法徵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76萬餘元。
事後,人防部門只能追繳到位人民幣10萬餘元,造成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66萬餘元未能及時、足額收取的重大損失。
“麪糰式”的容積率
所謂容積率,是一個小區的總建築面積與用地面積的比率。它是規劃中的一個限制性指標,不容擅自更改,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對商業開發來説,容積率就是面積,面積就是錢。為此,有人説,容積率在貪官手中好比柔軟的麪糰,想怎麼捏就怎麼捏。”2008年8月12日,靖州縣規劃局給靖州縣“天和家園”項目核發了建設規模為38400平方米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天和家園”項目一期、二期工程在建設過程中,不按照規劃進行修建,造成樓房加層、加高的事實。
工程竣工後,經調查核實,該項目的實際建築面積為59223平方米,違反規劃超面積建設實際達到了20823平方米。但陳某同意了“天和家園”項目違規建設的超面積部分交18000元了事,並同意換髮了正本,致使該違章建築合法化,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
“先斬後奏,有恃無恐,是如今規劃腐敗的一個特點。”據介紹,我國現行的房地產開發用地制度採取雙軌制,即國家對商品房開發用地等實行國有土地有償出讓,同時保持少量的行政劃撥用於國家機關用地和社會公益用地。
行政劃撥用地只有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後,才能變更規劃為商品房用地。而要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必須提交使用土地的證明文件。沒有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就不能動工。
靖州縣城某開發商在土地性質為國有劃撥的一份國土證的“掩護”下,在靖州縣規劃局申請辦理“家悦小區”項目其中一棟樓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縣規劃局十分“配合”地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對其他沒有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樓房進行定位放線工作,使得該項目多棟樓房相繼開工建設。
工程竣工後,陳某對所有違章建築進行竣工驗收。陳某不僅沒有依法對違章建築進行沒收處罰,而且在明知國有劃撥土地不能用於商品房開發的前提下,幫助開發商用一份偽造的國有出讓性質的國土證複印件,替換了原來的國有劃撥土地國土證,使該工程得以繼續建設、銷售。
“開發商在利益的驅使下,敢‘先斬後奏’、違章建設,得益於規劃部門的‘配合’,規劃腐敗也就蔓延開來。”對此,辦案檢察官表示,規劃腐敗造成了國家財富的流失,同時也可能會給購買了違規建設商品房的消費者帶來權屬糾紛。(記者阮佔江訊員楊春譚才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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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煤集團運輸部原部長貪腐3500餘萬獲刑
本報陽泉(山西)11月19日電記者馬嶽君備受社會廣泛關注,涉及貪腐犯罪總金額3500餘萬元的山西陽煤集團運輸部原部長張潤明(本報2011年10月11日案件版曾作報道),因犯受賄罪、貪污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經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子張瑜,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其妻穆巧娥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從2004年9月至2010年2月,張潤明在擔任山西陽煤集團昇華實業分公司總經理、運輸部部長期間,在購買水、電錶、土建安裝、購置職工工裝、室內裝修、租賃工程機械、承攬工程和在幹部提拔任用過程中,單獨收受多人賄賂共計700餘萬元。其間,張潤明還與張瑜共同收受浙江温州私營業主鄭思勳、私營業主王春田的賄賂36萬餘元。任職期間,張潤明還將兩台50型裝載機、兩輛斯太爾汽車、1台推土機,轉租給自己管轄的單位,先後為陽煤集團新景礦、開元礦、五礦、新元礦,承攬運輸裝卸工程,通過多結算費用等手段,從中貪污共計20餘萬元。
二審法院審理還查明,截至2010年3月被逮捕前,張潤明共有銀行存款、現金、證券、債權、車輛、黃金首飾和在陽泉、北京、海南、杭州等地的多處住房20處,總計價值高達4700餘萬元,除扣除所有正當合法收入外,尚有2700餘萬元,美元1676元,不能説明其正當合法來源,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遼寧凌源原財政局長栽倒於“59歲現象”
本報訊記者張國強遼寧省凌源市財政局原局長袁國平在還有1年就要退休之際,因涉嫌職務犯罪被檢察機關立案調查。11月16日,袁國平因受賄罪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07年間,袁國平利用擔任凌源市財政局局長的職務之便,多次收受43家單位及個人的人民幣70萬元,美元6000元。其所收受的財物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些相關部門為感謝其在爭取項目資金和資金撥付上給予的支持而送去的財物;為請託人在財政局安排工作或利用職務影響在其他單位安排工作;收受下屬財物為其提職或改變編制;收受某單位財物,將其單位變為財政全額撥款單位。同時,袁國平現有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共計有人民幣58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説明合法來源。
□説“法”
遏制腐敗重在監督制約權力
在項目審批過程故意拖、壓,甚至隨意製造障礙,圖謀收受賄賂;在項目審批通過後,收取所謂的感謝費;利用職務之便從事中介活動,收取介紹費、回扣費、好處費——不獨規劃系統,這些常用的腐敗手法存在於各個領域。要遏制和預防官員腐敗,就要建立健全各部門內部的權力制約監督機制,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及時將每個審批項目或各種惠民政策的審批權限、條件、標準、程序、時限等在政務中心審批系統或中心網站上公開;同時,加大案件查辦的深度和力度,對發生職務犯罪窩案、串案的單位實行責任倒查追究制,追查主要領導的責任。阮佔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