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毀壞草原超20畝可定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作者:白龙
本報北京11月22日電 (記者白龍)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關於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共有7個條文,自11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於厚森介紹,司法解釋明確,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草原用途數量較大的標準一般為20畝以上。即毀壞草原20畝以上,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
對於非法開墾草原種植糧食作物、經濟作物、林木,或者在非法佔用的草原上建窯、建房、修路、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剝取草皮的,司法解釋採取了“改變用途即毀壞”的認定標準,即只要在非法佔用的草原上實施以上行為的,即應認定已對草原造成毀壞。
據瞭解,在當前破壞草原資源的案件中,墾草種糧的案件居草原違法案件的前列。2009年,僅內蒙古開墾草原種糧的案件就有947起。與此同時,在工業需求與豐厚利益的驅動下,未經依法批准徵佔用草原進行各類工商業開發的問題也日趨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