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超市停運電梯摔傷致殘 獲賠7萬元
張家港的李女士在雨天去該市某超市購物,穿着高跟鞋在超市停運的電梯上行走摔傷,構成十級傷殘。對於摔傷原因和責任,李女士和超市各執一詞。11月22日,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審結該起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一審判決被告超市賠償原告李女士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70450元。超市坡型扶梯安全,需引起超市和顧客的“雙重”重視。
通訊員 吳丹 揚子晚報記者 彭昊
扶梯摔倒
傷者:自動扶梯停運,沒其他通道下樓
超市:坡型電梯更安全,行走就有摔倒風險
去年8月13日,李女士在張家港某超市購物時,從超市二樓到一樓的斜坡型自動扶梯自上向下行走時摔倒受傷。後超市工作人員將李女士送往醫院治療,李女士傷情被診斷為骨折,超市為李女士墊付了住院期間醫療費和門診費共計1.2萬元。後經司法鑑定,李女士傷情構成十級傷殘。李女士認為自己的損傷及由此產生的損失均因超市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其摔傷產生,要求超市賠償。
“人類從高處向低處行走,由於重力及慣性的作用,本身就存在摔倒的風險。我們超市使用的電梯為坡型電梯,其安全性能遠遠高於台階式電梯,不存在安全隱患,且在電梯出入口以及電梯上已經設置了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誌,併為李女士墊付了醫療費,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審理中,這家超市認為,李女士通過超市電梯時摔倒屬實,但不能將李女士摔倒的責任歸咎於從電梯通行。
承辦法官後來查明,李女士摔傷當天是下雨天,為購買雨傘至某超市的二樓雨傘櫃,摔倒時穿着坡跟的高跟鞋。超市的涉案斜坡型自動扶梯在事故發生時處於停止運行狀態,除了斜坡型自動扶梯之外未向顧客提供其他樓梯上下、出入二層、三層購物樓層。
法院判決
超市未盡安保義務,穿高跟鞋購物不存在過錯
法院審理後認為,超市應對進入其經營場所的人員在合理限度內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其中包括提供儘可能安全、便利的購物通道。李女士雖然穿着高跟鞋更容易摔倒,但是穿着高跟鞋購物本身並不存在過錯。超市也並未禁止穿着高跟鞋的顧客在斜坡型自動扶梯上行走。據此,法院判決被告某超市作出賠償。
判決書中理由是:“2011年8月13日,因天氣原因,難以避免顧客等將雨水帶入商場,導致地面、扶梯表面比晴天更易濕滑,而該日超市在停止運行了斜坡型自動扶梯的同時未為顧客提供其它更為安全的通道,使得顧客必須在扶梯上行走,從而跌倒的風險也增加,故屬於未盡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李女士在坡型電梯上摔倒造成的人身傷害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法官釋疑
扶梯停運時走動易滑倒,超市要務必注意
案後,承辦法官趙春華向記者解釋説,超市的斜坡型自動扶梯在正常運行時,顧客只需站立在上面,並可利用電梯的扶手保持身體平衡,一般不需要自主走動,因此即使自動扶梯是斜坡型的,因為顧客與扶梯是相對靜止的,顧客站立在扶梯上也是比較安全的。但是當斜坡型自動扶梯停止運行時,卻因為其斜坡型的設計、電梯表面是金屬材質摩擦性較小及顧客走動時不能持續、穩定地抓牢扶手反而增加了顧客在其上走動時滑倒的風險。
“這意味着在斜坡型自動扶梯停止運行時,超市實際向顧客提供了一個地面是金屬材質、摩擦性較少、且向下傾斜有坡度的斜坡型購物通道,自動扶梯的自動性設計目的完全沒有體現,同時還增加了在其上走動人員的摔倒的危險性。”趙春華還提醒説,現實中已經有很多大型超市認識到了坡型電梯的危險性,遇到雨天情況,有的超市會在電梯口等地方均鋪設防滑墊和吸水氈毯等。還有的超市會在扶梯入口處安排工作人員口頭提醒注意地滑,這些防範措施都值得超市借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