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醫療糾紛除罪化 不救人、開錯刀才需負刑責



急診常須在短時間處理大量病患,也讓醫療工作者暴露在醫療糾風高風險下。 圖片來源:台灣《聯合報》
中新網11月26日電 台灣當局行政機構已完成“醫療法”修法草案審查,未來醫護只有在故意(如明明能救、該救卻撒手不管)或是開錯刀、給錯藥等重大疏失、並致病患死傷,且非屬特殊情況,才得擔負刑責。同時將加強醫療糾紛調處機制,儘量導引以民事賠償解決。
據台灣《聯合報》報道,醫師出身的台南市長賴清德,不滿許多醫師因醫療糾紛被起訴或判刑,指不該“把醫師的有罪率弄得跟黑道一樣”。
法務部門代表解釋,台灣並無醫師因醫療糾紛而入監服刑者。並且從起訴率來看,醫師起訴率與日本相當,但不到德國的一半。對於醫界要求“除罪化”的呼聲,台灣“法務部”回應説,世界各地目前沒有將醫療糾紛除罪化的前例,此次修法的主要意義是“將過失責任明確化”。
台“行政院長”陳沖請“法務部”和“衞生署”考慮“刑法”在業務過失中的適用性,“醫療糾紛處理與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正在審查。
負責審查的“政務委員”羅瑩雪表示,未來將只有因故意或違反醫療應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並致患者死傷者,才可能擔負刑責。更重要的是加入另一審酌條件,即須判斷當時、當地的客觀狀況,例如突遇大量傷員湧入,或是偏鄉醫療設備不足等特殊情況。
“醫護不是都有十八般武藝,不能強其所難。”她舉例,曾有一小醫院急診室同時來了2名急產產婦,此時醫護不得不做出先後選擇。
醫療糾紛是否採強制協調?羅瑩雪表示,台灣“衞生署”不會堅持,協調後的賠償金額範圍,尚待進一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