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媒:死刑的再確認程序體現對生命尊重
中新網11月27日電 對生命的尊重在法律上的體現就是對死刑的審慎。近日台灣地區“最高法院”作出決定,凡是死刑案件均需合議庭和檢辯雙方進行公開的言詞辯論。台灣《中國時報》對此發表評論指出,針對死刑案件一概舉行公開言詞辯論,則應視為一項從善如流的作為,值得給予肯定。
文章摘編如下:
(台灣)“最高法院”上週做成重要決定,從下個月起,凡是死刑案件,皆應在“最高法院”舉行公開言詞辯論程序;並已排定將於12月3日開庭審理吳敏誠殺人案,進行準備程序,由合議庭與檢辯兩方從事言詞辯論之準備,決定言詞辯論庭期。庭期訂定之後,即依期舉行公開言詞辯論。
此項決定,應該視做是“最高法院”的一項重要改革。今年年初,500餘位法官連署推動“最高法院”的改革,其中一項訴求,即是“最高法院”應就剝奪生命權的死刑案件,舉行言詞辯論,以示對於生命權的慎重。在馬英九接見行動聯盟代表、表示認同之後,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已經修改,刪除保密分案的規定,這是“司法院”的一項積極回應。而“最高法院”進一步決定日後針對死刑案件一概舉行公開言詞辯論,則應視為一項從善如流的作為,值得給予肯定。
受到傳統文化的影響,法官判處死刑,常喜引用歐陽修在《瀧岡阡表》中的名言:“求其生而不得”做為解釋,然則此言在帝王時代固可看成是司法仁心的流露,到了今日,其實並沒有交待“求其生而不得”的具體標準,仍然是法官恣意、司法獨裁的一種態樣,未必足以為訓!
相對而言,台灣“刑法”規定了科刑輕重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十種事項作為量刑的標準,就是遠較泛言“求其生而不得”更為具體的規定。可是法官往往並沒有給予應有的注意,量刑輕重的理由往往交待不清,也一向不願將認定有罪無罪與量刑的程序加以區別,以致忽略了成立犯罪的事實與量刑輕重的事實並不相同,應有兩套不同的認事程序,才能兼顧認定犯罪成立與恰當量刑的用法論證。
就“最高法院”願意舉行死刑案件言詞辯論而言,其實應該區分“原審認定是否有罪有無違誤”與“原審量刑有無違誤”分別進行辯論。不過“最高法院”所排定的吳敏誠殺人案,被告並不抗辯已殺人的事實,言詞辯論的焦點,只有量刑問題,較為單純,也適可做為司法,特別是在死刑的量刑問題上,究竟應該如何認事用法,才能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一次示範性演練。
生命權,是最最基本的權利,譴責剝奪生命的罪犯,是不是同樣要用剝奪生命的行為,是一項極其嚴肅法治課題。“最高法院”的決定,已為此項嚴肅的辯論,開啓了帷幕,我們對於這項嚴肅的辯論,表示由衷的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