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蕭縣交警大隊原隊長受賄近百萬元一審被判刑10年
作者:王圣志
新華網合肥12月1日電(記者 王聖志)記者從安徽省靈璧縣檢察院獲悉,蕭縣交警大隊原隊長李華在工程承包、交通事故處理等方面收受賄賂90餘萬元,最近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
李華受賄一案,由宿州市檢察院指定靈璧縣檢察院管轄,提起公訴。據檢察機關指控,2008年11月份,蕭縣工程建設公司的黃某借用宿州建工(集團)第一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資質中標了蕭縣交警大隊車管所辦公樓工程。為了簽訂施工合同,同年12月的一天晚上,黃某到李華家送給其20萬元現金。後來為了工程款結算和感謝李華給其追加附加工程,黃某又先後四次共計送給李華40萬元現金。
2006年下半年,邵某承包了蕭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下屬的金安駕校分校,後又註冊成立了鑫安車檢中心,並自己辦起了金辰駕校。邵某的金辰駕校和鑫安車檢中心均租用蕭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的土地,為了得到李華的關照,邵某逢年過節分多次共送給李華2.4萬元現金。此後,李華還先後兩次以借為名從邵某共索取15萬元現金。
李華自擔任蕭縣交警大隊大隊長以來,逢年過節收受該交警大隊多名工作人員禮金。此外,李華還在協警聘用以及日常辦案工作中的車輛放行、事故處理等方面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從中收受賄賂。
一審法院經公開審理後認定,被告人李華在任蕭縣交警大隊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後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賄賂90餘萬元和購物卡3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鑑於被告人李華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且全部退贓,確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