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路陋習:法難責眾的尷尬

11月29日,正逢下班高峯,在廣州江南大道南,一輛走上機動車道的電動自行車橫在路上。 何東霞 攝
明天是全國首個交通安全日。2011年,我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30餘萬,財產損失不計其數。交通管理和交通安全,這一多年困擾公共事務管理者和全體公民的問題至今依然矛盾突出,記者通過對一個城市交通參與者的調查,揭示出了我國交通管理面臨的困局
不僅機動車會成為“馬路殺手”,不遵守交通規則的非機動車也同樣會給馬路的安全順暢帶來很多隱患。10月31日,廣州交警部門表示將針對非機動車進入禁行路段、與機動車搶道、衝紅燈、逆向行駛、橫過道路沒有下車推行等違法行為開展專項整治,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將嚴格執法,處以20至50元不等的處罰。消息一出,立刻引起坊間熱議。有司機稱好,但有市民認為,規定過於苛刻,因為有時非機動車的違規行為實屬“迫於無奈”。
專項整治至今1個月,廣州的非機動車違法現象是否有所減少?記者就此展開了調查。
對違規非機動車罰款很難
衝紅燈、逆行、搶道……11月28日,記者在廣州多個繁華路段看見,這些被視為“交通陋習”的行為依然常見,有些電動自行車甚至專門走機動車道,儼然不把自己的“坐騎”視作非機動車。
已經開了三年出租車的劉先生告訴記者,他開車的時候遇到不遵守交通規則的行人和自行車非常頭疼:“在路上經常有類似狀況出現,綠化帶、隔離欄、兩台靠站的大巴中間隨時都可能竄出一個人或是自行車來,把你嚇出一身冷汗。”針對種種不文明交通行為,廣州交警宣稱將對之處以罰款,其中非機動車逆向行駛或未在規定的車道內行駛和醉駕非機動車將予以50元的罰款。而實際上,對違規的非機動車罰款説起來容易做起來卻難。
廣州江泰路地鐵站附近,每天都會聚集大量的電動車,而電動車與私家車、公交車搶道、逆向行駛、橫過道路的現象,幾乎每天都在上演。
在江南大道南和江燕路的交界處,有四個紅綠燈,記者觀察到,闖紅燈的多數為電動車。29日下午5點15分,隨着下班的人羣增加,越來越多的電動車出現,儘管道路兩邊都有順暢的非機動車道,但還是很多電動車走上了機動車道。記者眼見一位載着滿車貨物的電動車沒等綠燈,就直接從機動車道上橫穿馬路,由於下班時間私家車和公交車都較多,這輛電動車只好在馬路上走走停停地躲避,非常危險。
“搭車嗎?”此時一輛原本在馬路對面的電動車以為記者在等車,沒等紅燈就直接衝了過來。
——“你們太危險了,又逆行,又和機動車爭車道,不敢搭啊。”
——“沒事的,我們對這段路很熟,從來沒發生過事故。”
——“這樣開車沒人抓嗎?”
——“很少的,放心吧。”
攬客的電動車司機見記者不搭車,就轉向別的行人。
據周邊受訪居民稱,這個三岔路口經常出現機動車與電動車摩擦事件,“雖然大事故沒有,但小事故是常有的,電動車太多,很危險。”附近一家鞋店的店員説。
無視信號燈行人“湊夠了”就走
在廣州一德路路口,由於臨近小飾品批發地,每天人流量非常大。儘管路口長期有一位交通協管員在此處指揮交通,但很多行人過馬路時,並不理會紅綠燈,上演着“中國式過馬路”——“湊夠了”就走。28日中午12點,有一位年輕婦女看着兩邊沒車,沒等綠燈就直接過馬路,急得協管員直吹口哨提醒。“那麼多人闖紅燈,怎麼罰?這條馬路不是很寬,有行人覺得直接走過去就幾秒的事情,不願意等紅燈。”協管員説。
五山路也是廣州市區的交通繁忙之地,28日下午5點半,正值下班高峯期,公交車、自行車、電動車與行人交相混雜。就在師大後門附近,有位白領一手拿着便當,一手提着購物袋,用極其熟練的動作穿行在眾多車輛的空隙中,看到的人都不禁為她捏一把汗。而離師大後門站100米左右的天科路與天河路交界處,有3個紅綠燈路口,兩位交警在其中一個路口維持秩序。記者觀察到,交警一直緊張地指揮來往車輛,對行人無法一一兼顧。
在沒有交警執勤的其它路口,記者觀察了不到10分鐘,就有大約20多名市民無視不遠處的紅綠燈,直接在車流中穿過,甚至有位推着小推車的中年人,車上堆着滿滿一車貨物。
“不是紅燈不該走嗎?”記者問。“我趕時間。”中年男子答道。
車道被佔自行車只好與汽車爭搶
此前有輿論認為,廣州有多處紅燈時間停留過長,超出行人的耐心才會有那麼多的闖燈違規行為。記者按下眼前的行人紅綠燈按鈕,然而足足過了145秒後才轉成綠燈,15秒後綠燈又轉成了紅燈。在等待的時間裏,不時有自行車、行人無視紅綠燈的存在,直接衝到對面。市民小李告訴記者,自己一般會等紅綠燈,但是有時候事情比較急或者心情煩躁的時候,也會直接過馬路,“這個綠燈實在太久,大家都沒有耐心等了。”
對此,廣州交警科技設施處的高級工程師王世明表示:“我們也一直在優化,主要是均衡車輛和行人的通行效率。我們會均衡兩者,在高峯期的時候會適當照顧一下車輛。”
除此之外,有市民抱怨,非機動車之所以常與機動車搶道,是因為非機動車道經常成為機動車的停車站或被佔用,沒有一條完整的非機動車道。在中山大道暨大至體育中心段的自行車道中,崗頂附近的一段是在人行道上劃出來的,由於人行道上人流極多,所以許多騎自行車的人紛紛與機動車“搶道”。
在中山大道、廣州大道、馬場路等路段,記者均發現了自行車道被佔的情況,尤其是一些飯店、商鋪的門口,許多機動車都肆無忌憚地停放在自行車道上,對地面上的自行車道視而不見。受訪的當地居民稱,很多時候正是因為自行車道被佔,無奈之下他們才選擇與機動車搶道。
在天河區一帶執法的交警鄒警官告訴記者,對非機動車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並非新規,其實在好幾年前就已經有了相應的規定,“但執法難度大,執法成本高,好多交警不願對行人、非機動車執法,導致違法行為氾濫,所以這次才啓動執法。現在會加大力度,但並非見一個抓一個。”
根據公安部交管局提供的數據,從今年1至10月份,全國因闖紅燈肇事導致涉及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4227起,造成798人死亡;因違反道路標誌標線肇事導致涉及人員傷亡的事故共87852起,造成26154人死亡;因機動車未禮讓行人肇事造成429人死亡。(記者 何東霞 葉小鐘 實習生 郭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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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種常見交通陋習
1.闖紅燈
2.行人橫穿馬路、跨越隔離設施
3.行人、非機動車走機動車道
4.駕乘摩托車不戴頭盔
5.駕乘機動車不繫安全帶
6.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時打手機
7.駕駛機動車亂鳴喇叭
8.隨意向車外拋灑雜物
9.駕駛機動車隨意變更車道
10.亂停亂放車輛、違法佔用道路
法官釋法
超速、酒駕、闖紅燈、搶道成最猛交通“殺手”
新聞背景
在12月2日我國一年一度的“交通安全日”到來之際,北京市首家專門審理交通案件的法庭——海淀區法院民六庭專門就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進行了調研。結果顯示,今年1至11月份已審理該類案件1756起,而引發交通事故的原因主要集中在超速行駛、酒後駕駛、無視交通信號燈、搶道行駛四個方面。因此,為預防交通事故,必須謹防四大“殺手”。
“殺手”之一——超速行駛
2011年12月6日,在北京市海淀區大覺寺車站的西側,白先生駕駛小轎車,由西向東行駛,由於車速過快,衝出路邊的護欄,將人行道上的三名行人撞傷,其所駕車輛徹底損壞。經交管部門認定,白先生屬超速行駛,對事故負全部責任。三名行人同時將白先生及車輛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60餘萬元。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限額內對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後,白先生對三人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解 析: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簡稱《道交法》)和《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簡稱《條例》)對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的行駛速度有明確規定。如果司機在行駛時違反限速規定,則構成超速行駛。超速行駛的危害在於駕駛人無法準確判斷道路情況,容易因操作不當引發交通事故。因此,司機在路上行駛時必須嚴格控制好車速,確保車輛平穩駕駛。
“殺手”之二——酒後駕駛
2011年3月18日晚,杜先生和朋友三人相約聚餐,痛飲三杯白酒後,他仍然堅持自行開車回家。汽車啓動10分鐘後,在行至北京市海淀區黑龍潭路時,車輛突然失去控制,與從對面駛來的柴先生所駕車輛發生碰撞,杜先生經搶救無效死亡,柴先生及車上乘車人肖女士不同程度地受傷。經交通管理部門檢測,杜先生血液中驗出208mg/100ml酒精,故認定杜先生對事故負全部責任。柴先生和肖女士將杜先生的繼承人及其所駕車輛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約35萬元。最終,法院支持了這一訴訟請求。
解 析:
如今,“開車不飲酒、飲酒不開車”已經成為全社會的共識,交管部門也加大了對酒駕的查處力度,但如杜先生一樣的少數人在僥倖心理的驅使之下,仍輕信夜間路上車輛稀少或行駛在偏遠地段、行程較短不會發生事故,進而做出錯誤選擇。酒後駕車給第三人造成損害的,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但可在向第三人履行賠償義務後向賠償義務人追償。
“殺手”之三——無視交通信號燈
2010年12月10日15時,在北京市復興路玉泉路路口,賀先生駕駛小型轎車由東向西行駛時,正好小王騎自行車由南向北行駛通過路口,兩車發生碰撞,小王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經交管部門查證,小王駕駛自行車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是發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賀先生駕車未及時發現情況確保安全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其後,小王的繼承人將賀先生及其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80萬元。
解 析:
根據《道交法》的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都必須按照交通信號燈的指示行駛。上述案件中,小王作為此次事故的受害方,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行駛,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因此,對於因小王死亡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後,超出部分的損失,賀先生只在其過錯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可見,如果行人和非機動車一方違反交通信號燈的指示發生交通事故後,需自行承擔自己過錯的後果。
“殺手”之四——搶道行駛
2012年3月8日18時,在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輔路上,劉先生駕駛新購買的小轎車由西向東行駛時,路面發生擁堵,緊隨其後駕車的李先生試圖借道超車,與劉先生的車輛發生碰撞;接着,在李先生後面開車的張女士為躲避擁堵,繼續往前穿插,再次與劉先生和李先生的車輛發生碰撞,造成三車追尾,三車不同程度損壞。交通管理部門對此次事故認定,李先生對第一次碰撞負全部責任;張女士對第二次碰撞負全部責任。劉先生的車輛經過鑑定,減值損失為24000元,於是,劉先生將李先生和張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其共同賠償損失。
解 析:
《道交法》和《條例》要求行人、非機動車、機動車在既定的道路內行駛。但審判實踐中發現,隨意超車、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非機動車在機動車道內行駛、逆行等搶道行駛的現象屢見不鮮。上述案件中的三車追尾事故發生在交通擁堵時段,李先生和張女士均因不按照規定的通行道路行駛,造成劉先生的車輛損壞。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二人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此類案件起訴至法院時,若事故現場保存完好、證據充分,能夠通過鑑定的方式確定各侵權人的責任大小;若缺乏充足的證據,則無法確定責任大小,只能由侵權人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毋庸置疑的是,因搶道行駛的過錯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後,都難免要承擔賠償責任。(高慶 作者單位:北京市海淀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