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防疫所兩任所長賣檢驗肉狂吃回扣均被判刑
賄賂防疫監督所兩任所長,為的是讓執法人員在檢驗時能多割半斤瘦肉檢驗,這樣公司就能在“回收”後,再拿去售賣。廣州市中院3日通報稱,廣州一家肉類食品公司的老闆因行賄罪終審被判刑一年,緩刑兩年。
李錦瀅現年62歲,廣州市人,原是廣州市平元肉類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錦瀅稱,2001年左右他做肉品生意後,從廣州市天河區動物防疫監督所原所長林彰毓口中得知,該所每天都要割一些屠宰了的肉檢驗,驗後會把肉以較低的價格賣掉。李想收購這些檢驗後的肉,並表示可以給回扣,林彰毓答應了。
由於檢驗肉都是“肺肌”肉,市場價格低且不太好銷售。在李錦瀅的建議下,該所在割檢驗肉時也開始割大腿肉,林彰毓在證言中稱:“除了在每頭屠宰的生豬身上割下橫膈肌肉進行檢疫外,還額外從每一頭生豬大腿多割下約0.5斤左右的瘦肉,一起低價賣給李錦瀅的公司。”
李錦瀅稱,根據所購檢驗肉的數量,每隔一兩個月就會給林彰毓回扣款,每次約為1.5萬元至3萬元不等,總額有27萬元。李錦瀅還稱,他在2002年至2006年期間,每年逢年過節都會給林彰毓一個“紅包”,每次1000元或2000元,五年來共2萬元。
李錦瀅稱,2006年林彰毓退休,接替者叫饒文,剛上任時,饒文沒有跟他談回扣。後來,李錦瀅發現檢疫所賣給他的檢驗肉越來越少,於是讓下屬與饒文商談,並同意提高回扣。談妥後,從2006年至2009年近4年裏,他給饒文的回扣約有20萬元。
法院查明,李錦瀅於2002年至2006年間,在收購天河區動物防疫監督所檢驗肉的過程中,分多次給予該所原所長林彰毓(已判刑)賄款共人民幣20萬元。在2006年至2010年間,為謀取不當利益,分多次給予饒文賄款共人民幣18萬元(其中饒文分得9萬元)。
李錦瀅於2011年6月9日向廣州市海珠區檢察院投案自首,並退款人民幣50萬元。饒文2012年3月因受賄9萬元被廣州市中院終審改判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