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青年飆車同車好友成植物人 父母賠500萬
中新網12月4日電 據台灣《中國時報》報道,台灣18歲蔡姓男子騎摩托車載19歲李姓男子,在台中市區飈車,超速、闖紅燈並撞上汽車,造成蔡男死亡,李男則成為植物人。事後李男的父母向蔡男父母提出民事賠償,法官認為蔡男、李男應各負一半的過失責任,判蔡男的父母須賠償500萬餘元(新台幣,下同)。
2010年7月間凌晨三點多,蔡男騎乘摩托車載李男,兩人未戴安全帽,超速闖紅燈進入文心南路與復興路口時,與超速的小客車相撞;蔡男傷重死亡,李男經送醫急救,變成植物人。李男的父母對小客車郭姓駕駛、蔡男的父母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李男的父母要求醫療費、喪失勞動損失、看護費等生活所需費用,共806萬多元,並請求精神撫慰金共400萬元等。但蔡男的父母指出,李男明知蔡男未成年,深夜邀他外出,還提供李父的摩托車,教唆蔡男騎車,李男的父母放任李男深夜在外遊蕩,疏於管教。
郭男則抗辯,當時他車速約50到60公里,依綠燈行駛,是蔡男的摩托車闖紅燈才發生車禍,他並沒有任何過失。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也認為蔡男的摩托車闖紅燈行駛,是肇事原因,郭男的小客車無肇事因素。法官判定,郭男無過失責任。
台中高等法院分院審結,認為車禍發生的主因是蔡男的摩托車超速、闖紅燈,但李男提供父親的摩托車給蔡男,並參與競速,且未戴安全帽,加上李的父母也未盡監督照顧的義務,認定蔡男、李男應各負50%過失責任,蔡的父母負連帶責任,僅須負50%賠償責任。
經計算後,法官裁定蔡男的父母應賠償710多萬元,扣掉保險理賠金後,應賠450多萬元;另須付精神撫慰金各25萬元給李男的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