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副校長酒駕致2死改判緩刑 法院稱系人才
去年10月19日,經開區法院一審宣判,廖為明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酒後駕駛機動車輛,造成2人死亡、4人受傷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廖為明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並向公安機關報告等候交警處理,具有投案自首情節,積極賠償了死傷者家屬的經濟損失,依法從輕處罰。法院判決,廖為明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楊維國夫婦去年11月2日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依法改判,並再次提出了1元錢“獨生子女死亡賠償金”訴訟請求。被告廖為明也提出上訴,廖要求改判為緩刑。
【二審】南昌市中院不開庭審理
楊維國夫婦在“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上提出幾個疑點,即一審廖為明案發時所駕駛車輛的車速沒有確定,傷者賈偉強、餘澤輝、鄭禮文及黃田未進行法醫鑑定。他們還認為,該案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廖為明定罪處罰。他們認為一審法院量刑“過輕”。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經過閲卷,認為該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
二審判決書上説,關於楊維國、蔡麗所提上訴理由及其代理人所提代理意見,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綜合評析如下:楊維國、蔡麗請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廖為明刑事責任的訴請不屬於附帶民事訴訟審理範圍;關於肇事時車速未查清的問題,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經開區大隊出具了書面回覆,並在一審庭審質證,即“無法對肇事車輛肇事時的車速測定”;廖為明酒後駕車交通肇事造成2死4傷的犯罪事實有經原審質證的證據證實。
原審判決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以及廖為明的認罪態度,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程序並無不當;楊維國、蔡麗與廖為明達成的賠償調解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應予確認,楊維國、蔡麗要求廖為明再賠償獨生子女死亡賠償金,於法無據。綜上,楊維國、蔡麗所提上訴理由,法院不予支持;其代理人所提代理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宣判】改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關於廖為明所提要求改判緩刑的上訴請求,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廖為明具有自首和積極賠償、取得諒解的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並且廖為明系我國農業領域高科技應用型人才,法院根據廖為明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示,認為對其適用緩刑更為適宜,故對其上訴請求,予以支持。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定罪準確,但量刑不當,應予改判。最終,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維國、蔡麗要求被告人廖為明賠償獨生子女死亡賠償金人民幣1元的訴訟請求;撤銷南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2011)洪經刑初字第3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人廖為明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上訴人廖為明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