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致20死22傷撞車爆燃事故兩名肇事司機受審


庭審還原事發當時情景 檢方建議量刑3至5年
今年6月29日凌晨4時許,廣深沿江高速公路南崗段發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輛中型貨車追尾一輛裝滿54.22噸溶劑油的油罐車,造成溶劑油泄漏後遇火源引發爆炸,並引燃該路段以及橋底設施着火,殃及貨櫃堆場及周邊建築,致使20人死亡,16人重傷,6人輕傷。
昨日下午,涉案兩名肇事司機在黃埔區法院過堂受審。
文/記者章程 實習生陳立 通訊員黃華妍
事發:前方油罐車司機違規停車 後方貨車司機未剎車追尾
昨日下午3時左右,兩名肇事司機在法警的押解下依次進入黃埔區法院第六法庭,走在前面身着黃色囚服的被告人,系案發時駕駛中型貨車的司機劉某東,他個頭矮小,體形瘦弱。而走在其後身材高大的被告人,系案發時駕駛油罐車的司機周某海。
隨後,在檢方訊問下,兩名肇事司機還原了事發當時的情景……
今年6月28日下午4時許,劉某東駕駛一輛中型貨車前往某地煤場裝運煤炭,直到案發時連續駕駛12小時的他,中途卻一直沒有休息。次日凌晨3點以後,劉某東在途經北二環和東二環高速公路收費站時,看見一輛油罐車從他旁邊穿過,然後行駛在第三車道。
但是經過隧道後,劉某東聲稱就看不到那輛車了,直到他進入廣深沿江高速公路後,那輛車又進入了他的視線內,並且就行駛在他行駛的第二車道前方。這時,劉某東以每小時60公里的速度跟着前面的油罐車繼續行駛。劉某東説,大約行駛了1公里時,事故就發生了。
“當時自己被嚇呆了!完全忘記踩剎車,只是轉了下方向盤,就朝着油罐車尾部撞了上去。”劉某東回憶,當時沿廣深高速公路由北往南行駛至南行5.3公里路段時,就看見油罐車突然停在了中心護欄的南側第三車道。
撞車後,劉某東也一度失去知覺,清醒後,自己從車裏爬出來,過了一會,救護車來了就把他架走了。劉某東説,事故發生後自己還是有意識的,能感覺到痛,直到救護車來了,一抬動他,他就陷入昏迷了,在醫院醒來後已經是案發次日的下午。
“為什麼前方油罐車會突然停在高速公路上?”案發後,這個問題一直困擾着劉某東。昨日庭審中,油罐車司機周某海當庭解開了這個疑惑。
“當時臨時停車只為卸下朋友的哥哥。”周某海回憶説,案發當日,他和押運員肖某彬(另案處理)駕駛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着搭載54.22噸溶劑油的重型罐式半掛車,彼時,車上還有肖某彬的哥哥。周某海説,當日凌晨4時許,車輛行駛到廣深高速公路某入口不遠處,肖某彬的哥哥要下車步行回家, 他就減速並把車停在了中心護欄第三車道與應急停車道之間。
周某海説,當時自己的車停了大概1分19秒,就被後面車追尾了。聽到車後有油噴濺出來的聲音,周某海趕緊下車在事發路段攔車,並且用手機撥打110及119。20分鐘後,警察和消防車來到現場。周某海供述,他看見消防車對油罐車噴水及泡沫,但是燃油還是繼續泄漏出來。
當問道周某海橋下的情況,他説看不見橋下的情況,只知道過了大概1小時後,橋下起火,火勢跟着漏出的油路一直燒上橋來,並且把油罐車燒着。這時,消防隊員馬上大叫,喊大家趕緊撤離現場。後來,周某海就被帶到了交警大隊。
庭審焦點:主要責任由誰承擔?
昨日庭審中,檢方出示由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製作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依據認定書,被告人劉某東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其在駕車時未能充分注意路面情況,忽視行車安全,其過錯行為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人周某海的過錯行為則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起次要原因,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對此,劉某東辯護律師表示異議,申請重新進行鑑定,辯稱劉某東承擔次要責任,最多也是和另一被告人周某海承擔同等責任。因為周某海裝載的危險化學物品對運輸安全有着更高要求,但事故發生時,周某海卻超載運輸20餘噸溶劑油,並在高速公路上違章停車卸客,故周某海應對本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
“交警認定合法合理”,檢方當庭表明,一般情況下,車輛發生追尾事故,後面車輛承擔全部責任。本案中,交警在認定事故責任時,已經考慮到被告人周某海違章停車存在的過錯,故才區分主次要責任。
是否應適用緩刑?
面對檢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兩肇事司機均表示沒有意見。量刑上,檢方建議量刑幅度在3至5年,對此,兩肇事司機的辯護律師均表示異議,認為量刑應該在3年以下,適用緩刑。
檢方提出,被告人周某海作為具備運輸危險物品資質的專業人員,應當知道危險貨物運輸對公共安全存在的危險,也應當知道在高速公路上違章卸客可能存在的危險,但因為周某海的疏忽大意,輕信短暫停車的情況下不會發生交通事故,故主觀上存在過錯。量刑上,考慮到周某海造成本次事故的後果特別嚴重,但其主動撥打110報警歸案,構成自首,認罪和悔過態度較好,故建議量刑在3年以上,5年以下。
對此,周某海辯護人表示異議,請求3年以下量刑,並且適用緩刑。強調本次事故如果橋底沒有臨時搭建的木板房,即使發生爆炸,也不會造成人員傷亡。故本案在邏輯上,屬於一果多因,在結果上應該承擔的責任是多面的。
而對於被告人劉某東,檢方認為,依據交警部門認定,劉某東在本次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故民事賠償方面,劉某東承擔70%以上經濟損失,共計賠償額96萬餘元,但劉某東一方賠償能力範圍僅限於20萬元。依據最高法相關規定,劉某東無力賠償數額超過50萬元,故應認定符合交通肇事中情節特別惡劣的情形,但考慮其歸案後,能積極主動供述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故建議量刑在3年以上,5年以下。
劉某東辯護人對檢方提出的“情節特別惡劣”表示異議,認為劉某東應承擔次要責任,並且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適用緩刑。
“我也很痛苦!沒想到會發生這麼嚴重的後果!”最後陳述階段,兩名肇事司機均都對自己的行為表示懺悔。劉某東強調自己也在本次事故中受了重傷,周某海稱案發後自己在現場一直盡着最大努力減少事故損失,希望法官能從輕處罰。
據悉,本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兩路政隊長被控翫忽職守受審
昨日下午, 6·29油罐車爆炸案兩肇事司機在黃埔區法院第六法庭過堂受審,與此同時,因該案被控涉嫌翫忽職守罪的兩名路政大隊隊長,也在黃埔區法院第四法庭受審。
文/記者章程 實習生邱妍 通訊員黃華妍
兩隊長未及時履職
督促拆除非法構築物
據檢方指控,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李某青以及被告人袁某宏,分別擔任沿江高速路政大隊一中隊中隊長、廣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路政大隊副大隊長期間,在日常巡查、執法過程中,明知廣深沿江高速夏港出口路段高架橋下公路用地範圍內存在大量的非法搭建物、堆積物和構築物,卻疏於監管,嚴重失職,在對非法堆積物清理過程中,既未發函告知業主,要求其限期內自行拆除非法搭建物和構築物,又未要求黃埔區城管部門協助強拆非法搭建物和構築物;也未按規定將在巡查、執法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告知廣州市交通委員會綜合行政執法局,甚至在指定回覆有關部門的整改措施時,仍未將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列入整改範圍,導致非法搭建物和構築物長期存在。
由於兩名被告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措施不當,執法不力,以致在今年6月29日凌晨,該範圍內的非法搭建物和堆積物因溶劑油泄漏引發爆燃起火,造成嚴重後果。
今年8月16日,兩名被告人到黃埔檢察院投案自首。
失職行為與事故路段
違章物未拆是否有因果關係
昨日庭上,兩被告人對檢方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但辯護人均認為被告人的失職行為與事故發生區域的違建物沒有被拆除不存在因果關係。
對此,公訴機關反駁稱,兩被告人身為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辦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
量刑上,兩名辯護律師均建議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作為準刑,並處以緩刑。但公訴機關建議法庭以3至7年有期徒刑作為兩人量刑基準刑,考慮到自首情節,可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