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農民挖出烏木被判國有案當事人再次起訴
作者:殷樱
中新網成都12月6日電 (殷櫻)6日,引起全國法學界、輿論界爭議的四川彭州天價烏木事件的當事人——烏木發現者吳高亮及其姐姐吳高惠共同向四川彭州市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起訴對象為彭州市通濟鎮麻柳村17組及彭州市農村發展局。
吳高亮代理律師張敏告訴記者,起訴原因有兩個。一是麻柳村17組與吳高亮及其家人簽訂的承包合同沒有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寫明承包土地具體位置。二是彭州市農村發展局頒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也沒有依法寫明具體位置。
“我們想通過這個起訴,來確定承包地的位置,因為承包地的確認是討論烏木歸屬權的前提。”吳高亮説,前幾日,為釐清彭州天價烏木發掘者和發掘地的關鍵問題,成都中院法官趕赴烏木發掘現場,對承包地及河道位置進行了實地測量。但承包地地點仍不明確。
據瞭解,今年2月1日,吳氏姐弟在自家承包地中發現烏木,估價1200萬元人民幣。隨後,當地政府援引《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將烏木拖走保管,於7月3日承諾獎勵發現者吳高亮7萬元。
而吳高亮及其代理律師張敏援引《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認為烏木不是化石、礦產、文物或國家保護的動植物,可能判定為其承包地的天然孳息,從而歸吳高亮所有。
7月26日,吳高亮及其姐姐吳高惠共同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對通濟鎮人民政府的行政附帶民事起訴狀,要求通濟鎮政府返還烏木。
11月27日,該烏木案在成都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審理。庭審過程中,烏木出土地成爭論焦點。截至案件休庭時,庭審只進行了部分法庭調查環節。吳高亮是否發掘烏木、通濟鎮政府是否有非法行政行為的問題尚待下一次庭審調查。
吳高亮表示,近一年來自己及其家人因烏木案弄得身心疲憊,“只要承認烏木是我發現的,是我挖的,是在我家的承包地,不管官司的結果如何,我都滿足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