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關於修改《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決定發佈
司法部10日對外發布《司法部關於修改〈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的決定》,新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新辦法規定,律師事務所對分所及其律師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由該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據瞭解,新辦法專門增加了“律師事務所分所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一章,並明確成立3年以上並具有20名以上執業律師的合夥律師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縣以外的地方設立分所。設在直轄市、設區市的合夥律師事務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區以外的區、縣設立分所。
同時,新辦法規定了分所應當具備的五大條件,即有符合規定的名稱、住所、3名以上律師事務所派駐的專職律師、30萬元以上資產、分所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且在擔任負責人前3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在經濟欠發達地區設立分所,條件有所放寬。
新辦法指出,分所在取得設立許可後6個月內未開業或者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滿一年、律師事務所決定停辦分所、分所執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等七類情況下,分所應當終止。
新辦法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對分所執業和管理活動的監督,指導、監督分所的執業活動及重大法律事務的辦理;律師事務所管理分所的情況,應當納入司法行政機關對該所年度檢查考核的內容。
新辦法明確,律師事務所分所及其律師,應當接受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接受分所所在地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