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徵地補償標準10倍”不能簡單叫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雖然目前具體修改條款還未可知,但有業內專家推測,此次修改,主要內容是提高徵地補償數額,提高額度可能至少為現行標準的10倍。
乍一聽來,提高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標準,這是一個巨大的利好,能夠很好地維護農民的利益,但是,仔細推敲,有許多值得思考的地方。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誠然不錯,但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不應該只是解決補償標準過低的問題,更應該明確誰是土地交易主體,應該讓農民作為適格交易主體,直接參與市場,流轉部分集體建設用地。
眾所周知,土地是重要的宏觀調控手段和實現社會再分配的介質。土地是城市化、城市現代化建設須臾不可離開的物質載體。政府通過土地收入可以實現公共財政轉移支付,提高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水平,從而使整個社會受益。
籠統地為“提高徵地補償標準”叫好,雖有保護農民土地權益的良好初衷,但也有過於武斷之嫌。
首先,農村土地轉變為城市土地後的迅速升值,既不是土地由農村集體所有轉變為國有的結果,也與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個人的努力無關。城市土地以城市中心區為原點形成的巨大級差地租,基於城市基礎設施的完善、區位的改變,城市土地的高價來源於其更高的使用價值,而城市土地高價值是大量社會資本集中投入的結果,城市土地升值收益歸公、歸社會天經地義。而代表社會的,目前只能是公共財政收入。
其次,土地升值收益應該向農民傾斜,但目前受益的只是城市土地徵用拆遷直接涉及的農民。那些遠離城市的農村地區、永遠沒有被徵地拆遷機會的農民,要受惠於土地升值收益的傾斜,還要以城市土地升級收益歸公,再進行公共財政的轉移支付為前提。否則,邊遠地區的農民肯定沒有辦法